南京报亭事件:又是城管挨骂/刘建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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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报亭事件:又是城管挨骂

刘建昆


  近日,南京市拆除接头报亭引法热议。根据有关报道,南京市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新闻出版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南京市书报刊亭暂行管理办法》(未见原文);其审批程序是:报刊亭办理依据《出版物经营许可》,经营者向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城管科按规定对报刊亭定点并签署审批意见;区市容局对经营地点进行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

  由此可见,报亭属于多重管理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除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报亭进行行业主管审批许可外,由于报亭涉及“占道”,即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城市道路公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进行了公物特别使用许可。

  公物的特别使用许可是各国公物法或者公产法上通行的一种制度,它是公物行政机关基于所拥有的公物管理权所衍生出来的。我国民国学者白鹏飞认为“于长期间继续的占用道路之行为,则除受警察官署之许可外,尚须向管理道路之官署,请求许可,方可行之也”。这种制度一般应该采取行政许可的形式,使用人所获得的许可,虽然类似于民法上的地役权,但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民事物权——有时也不直接采取行政许可的形式,而采取诸如行政协作、合同等形式。

  南京报亭事件凸显出我国公物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也说明,我国法律理论对于公物特别使用许可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公物作为供公众使用的行政财产,以公众一般使用为原则,而以特别使用为例外。传统公物行政法理论上认为不但“特别使用权之特许与否,以属于官署之自由裁量为原则”,而且在公物特别使用许可的取消上,“必以不妨害此主要目的为限度。若其特许,而逾越乎此范围,官署当然有取消之权限也。”在南京报亭事件中,南京城市管理局拆除报亭,属于公物特别使用许可的取消,这是一种公物管理权行政行为,而不是公物警察权上的管理行为。但是,公物行政机关进行或者取消特许的裁量,应当以什么为标准,在实体和程序上受到何种限制,仍然属于公物法学乃至行政法的任务。

  另一个问题是,现代城市道路功能日趋多元化,在很多地方,自动售卖机、无人值守电话亭等设施都可以在道路上找到安身之地,而书刊报亭作为一种文化设施,固有其重要性。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城市道路公物在规划设计、建造之时,对这种文化设施的存在缺乏合理的考量,公物行政机关对此也缺乏相应的重视,草率决策,直接造成了管理行为不为公众所理解,引发指责。挨骂之后,倒是希望南京的城市管理部门也能有所反省。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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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
  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
  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
  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
  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

(二)法制类

  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
  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
  〔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四)预算类

  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
  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
  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
  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
  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
  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
  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
  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
  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
  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
  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
  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9号〕
  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
  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
  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
  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
  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
  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
  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
  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
  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
  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
  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
  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
  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
  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
  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
  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
  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
  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
  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
  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
  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
  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
  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
  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
  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
  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
  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
  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
  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
  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
  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
  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
  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
  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
  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
  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
  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
  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
  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
  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
  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
  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
  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
  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

(五)国库类

  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库〔2000〕6号)
  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财库〔2000〕5号)
  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
  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
  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
  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
  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
  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
  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
  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
  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
  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
  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
  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
  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

(七)教科文类

  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
  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
  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
  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
  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
  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
  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
  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

(八)经济建设类

  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0〕43号)
  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
  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
  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
  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
  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
  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
  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
  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
  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
  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
  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
  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
  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
  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
  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
  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
  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

(九)农业类

  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
  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
  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
  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
  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
  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
  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
  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
  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
  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
  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
  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
  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
  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
  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

(十)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
  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
  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

(十一)企业类

  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
  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75号)
  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
  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
  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
  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
  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
  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
  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
  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
  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
  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
  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
  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
  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
  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
  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
  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
  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
  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
  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
  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
  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
  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
  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
  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
  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
  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
  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
  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
  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
  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
  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
  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

(十二)金融类

  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
  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
  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
  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
  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
  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
  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9.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

(十三)国际类

  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
  2.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世字第125号〕

(十四)会计类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9号)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财会字〔1998〕28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4号)
  6.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
  7.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
  8.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财会字〔1998〕1号)
  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3号)
  11.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
  12.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号)
  13.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
  1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
  16.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5〕9号)
  17.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
  18.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
  19.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3号〕
  20.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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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园林绿化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承担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以及规划、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部门根据其管理权属划定,列出名单后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纪念树、纪念林的种植和养护;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申请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与园林部门协商选择地点、树种,建成后交给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部门组织代为建设;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园林部门委托专业绿化机构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对未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或区园林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园林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人与园林部门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园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园林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经与认建认养人协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园林部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相关事项;

(四)协议实施完毕,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确认。

第九条 多人同时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时,实行公开竞争。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方案经园林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认养应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园林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养。在认养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绿地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达到一定规模或程度的,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政园林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其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人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