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孟庆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7:17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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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房地产公司拥有该市经济开发区北路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2月向社会发出认购商品房广告。同年3月2日,李某(乙方)与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区北路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16层02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1888元,总价202.096万元;乙方选择以认购金方式支付甲方606288元,并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付清;甲方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向乙方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15日内,到甲方接待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房屋,乙方交纳的认购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626288元的认购金。

2011年10月,李某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解除认购协议书,退还认购金及利息,被房地产公司拒绝。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认购金及利息。

[分歧]

案件审理中,对认购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有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自愿、协商的结果,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以认购房屋形式签订协议书并不违背法律,李某毁约行为不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认购协议书名为商品房认购,实为商品房买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认购协议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认购协议书包含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认购协议书从形式上看是一个预约,其约定的是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本约。预约当事人所负的是诚信协商义务,本约当事人所负的是给付义务。预约合同分为未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和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其中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可转化为本约或者应当视为本约。就买卖合同而言,是否具备主要条款就是看是否具备了标的物及其价格条款。具备了主要条款的预约,应视为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该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界定,应当理解为具备了该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及价格条款即为主要内容,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全部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时间,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者必须达到十三项一半以上的多数条款才能达到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标准。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房屋的基本状况、房价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等实质性条款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因此,该认购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2.房地产公司已按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选择认购金方式支付房地产公司606288元,并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付清,这里的认购金应为购房款,而不是定金。首先,定金作为法定担保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认购金并没有明确为定金。其次,定金担保是双务的,即支付了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本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认购协议仅约定李某逾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对认购金不予返还。但该协议并没有对房地产公司违约返还认购金作出约定。再次,定金的数额不能过大。依据担保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认购金已高于总房价的30%。因此,本案李某支付的认购金不是作为担保的定金,而是李某交纳的部分购房款,而且其数额已高于总房价款的30%。目前我国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的首付额度是总房价的30%,本案李某支付的认购金正好符合按揭贷款购房商业模式中首付开发商价款的数额。因此,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认购金实际是向其支付全部的首付款。显然,李某依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的给付义务,房地产公司收取了首付房屋价款,并出具了收据。因此,符合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条件。

因此,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买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内部认购书的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销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正是为了确保前述法律、法规的执行,将以认购、订购、预购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买卖商品房目的的行为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总之,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认购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依据约定收取了购房款,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李某起诉时,房地产公司并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应认定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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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5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在此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减)分以产值总量突破300亿元为进档起点,以百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工业投入的增(减)分以投入总量突破100亿元为起点,以50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加计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并有实际到资的,加计4分。
(4)当年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计4分。
(5)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3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 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杨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老年人,及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优待服务。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外地老年人,可凭原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优惠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各县(区)负责向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免费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1. 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公园、博物馆、文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及已开放的文物点等参观。

2. 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半价优惠。

3. 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4. 到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交费、取药的优待。

5. 免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厕所。

6. 对老年人因瞻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

第六条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 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参观、游览。

2. 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

第七条 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生活补贴。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高龄生活补贴。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县(区)经济状况确定本县(区)高龄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补贴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年龄。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解决,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扩大优待范围,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向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名单,应当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级各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