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偷鹅为借口将被害人带至僻静处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25:02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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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一贯表现不好,一天甲对乙说,我怀疑我岳父家大鹅是被A偷去了,把他整来要点钱。甲乙又找来丙丁,也是这样和他俩说的。四人研究,因A是开出租车的,就由丙丁以打车为名将A骗出。丙丁将A骗出后,甲乙在中途等候,因甲认识A,甲拦车时A便停车了,甲对A说,你是不是偷我岳父大鹅了?A说没偷。甲让A坐到出租车后排,自己开车,将车开到一偏僻地点,四人将A带到一空房内,甲向A要4000元钱,并说不给就收拾你,还称他们三个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A被迫同意给甲2000元。后A给朋友打电话说有事要借2000元钱,A的朋友将2000元钱送到一饭店。(这时五人已经到了饭店)A将钱交给甲后,被放走。甲乙丙丁每人分了500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甲乙丙丁构成何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产。本案中,从甲等四人取得财物的整个过程来看,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使A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对抢劫罪的认定上强调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当场取得财物。本案当中,四人将A带到空房内,没有借偷大鹅敲诈的主观故意,只有借“他们三个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的敲诈理由,并称不给就收拾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四名大汉围住A要钱,被害人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然后言语威胁被害人交出钱款,后四人得到2000元钱,甲乙丙丁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定为抢劫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 l )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区分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将A带到一空房内,甲向A要4000元钱,并说不给就收拾你,还称乙丙丁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A被迫同意给甲2000元。在当时那种情况下,A要面对甲乙丙丁四人,并且是在一处空房内,不给钱就要被收拾,A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可以看出胁迫的行为非常明显,因此本案宜定为抢劫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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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经商,他们迫切要求解决迁入集镇落户问题。
我国现有县以下集镇近六万个,这些集镇是城乡物资交流和集散的中心,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对促进集镇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现将农民进入集镇(不含县城关镇)落
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
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建房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镇建设规划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工商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给以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集镇的健康发展。
二、为了保护农民进入集镇兴业安居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法律,保护其正当的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他们的合法利益。对新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户要同集镇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应
尽的义务。
为了使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保持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其留居农村的家属不得歧视;对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一旦因故返乡的应准予迁回落户,不得拒绝。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集镇的行政管理。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管理好集镇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建设规划和财政、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为了加强集镇的户口管理,在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应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的户口管理人员,设置户籍登记办公室,做
好常住户口、暂住人口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大城市郊区的集镇,如何解决农民到集镇落户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984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7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的电话请示收悉,关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即: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某一审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案件审理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上诉、抗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在下星期一时,检察院却提出抗诉。对于这一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受理,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因此检察院在星期一提出抗诉,还未过抗诉期;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顺延的规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请复示。
199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