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2:24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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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从最初公民个人、社会团体自发的慈善行为发展为国家行为,其内容从刑事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从为穷人服务扩大到为中产阶级服务,从法庭代理扩大到社区矫正等预防性的非诉讼服务。可以说,法律援助已涵盖到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窄、经费短等问题,探析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对策,目的在于化解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维护弱者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维护弱势群体

笔者是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规定,每年至少要完成二个法律援助案件。因而对此有一定了解,现就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谈谈肤浅看法。所谓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它是法律扶贫扶弱的社会公益活动,也是保障人权、实现诉权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制的重要举措。让弱者沐浴着法律的阳光,享受着正义的温暖,感受着党和政府的关怀。它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演变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司法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司法救济制度,采用的法律援助模式有三种:专职律师模式、私人律师模式和混合模式。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模式,由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承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设想到试点,正逐步发展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大量出台。2004年9月8日司法部出台《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它标志着社会公平正义和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少问题,与社会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一、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混合型法律援助模式存在不足。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和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因此初创时期,采用由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自愿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共同构成的混合型法律援助模式,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影响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这种混合模式究竟是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服务模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律师服务模式为主?社会律师是指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里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待遇,由政府支付工资的律师。《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该规定看,强调以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从现实的情况看,各地也确实以社会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为主,专职律师办理为辅。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普遍严重缺乏,很多法律援助机构都没有专职律师,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案件服务的实际需要。这就造成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只审查、受理、批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具体承办案件,而是将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这样就加重了社会律师的工作负担,而且很多地方援助补贴低,从而影响了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有的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影响法律援助的社会形象和社会效果。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接触最多的是援助律师,而代表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是帮助介绍与指派,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现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347万人,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约为4320万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1.85亿人,残疾人8296万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人员众多,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人占三分之一。可以说,在法律援助当中,供需矛盾比较突出。148法律咨询、接待需求与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短缺的现状之间也存在矛盾。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不断增大;但是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限,援助对象有限,主要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难以满足大部分弱者获得法律援助的愿望。当然,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限制。
3、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足,有关部门之间关系不够协调。个别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只是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事情。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少数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出现“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就不要”的现象,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局面。在实践中,刑事诉讼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转呈的法律援助申请的案件,接受援助人获得法律援助只停留在法院审理阶段,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均不能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帮助。基层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有组织、指导、协调的职责,却没有监督职能,“责、权、利”的脱节,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所以仍然存在对法律援助案件收取一定费用的现象。尤其是劳动纠纷仲裁案件收费问题,申请“减、免、缓”审批手续没有统一的标准。
4、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开支主要是代理费、调查费、交通费和人员补贴等。目前,全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预算数额不足或不能足额落实。如漳州市龙文区,全区人口18多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万多人),2011年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足8万元,人均0.40元,其数额不能满足正常开支;并且,随着《条例》的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援助案件数10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60%,8万元的援助经费已经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费用开支,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策
1、完善我国法律援助模式。我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的法律援助采用以政府公职律师为主,社会(私人执业律师、大律师等)援助为辅的服务模式。法律援助署作为香港政府专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本部和分署的公职律师为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负责协调、指派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支付私人律师的法律援助报酬。如果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获得准许,则由法律援助署的署长发给其法律援助证书,并委任该署的大律师或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申请人还可以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名册中挑选一位私人执业律师当自己的法律代表。
我国法律援助的最终目标是:使所有符合条件急需法律援助的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立足于我国律师数量不足,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的现实,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由专职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解决律师因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问题。
我市龙文区司法局努力探索为民办实事的新路子,2012年首创的“一村一名义务法律顾问”制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并作为惠民措施向全市各个县区推广。具体做法是:把全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整合起来,分别派到各个村部,每人挂钩一个村,担任义务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进基层、进社区,方便人民群众,为村民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2、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需要。没有经费的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难以进行,要保证政府能有效地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就要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就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政府要根据上年受援情况和近几年受理案件的平均增长率,来确定下一年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保证足额拨付。在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上,要加强监督、审计,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的有效使用,防止浪费。对当年法律援助经费不够开支的,应以追补;有余的可以收回或冲抵下一年经费拨付。有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律师或志愿者就能及时开展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提高他们的办案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了法律援助的形象。
3、加强对外联系,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保障依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不仅需要政府参与,还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48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彼此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积极、主动与公检法部门沟通,使他们在各自工作程序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受援者提供帮助,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协调与督促有关部门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格局。
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建章立制,规范动作,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四统一”原则,制定方便群众、简单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办理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和奖惩办法,促使承办律师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
总之,法律援助还处于初级阶段,要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共同来关注、参与和支持,自觉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同侵权行为作斗争。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也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营造法治的、和谐的环境。关注民生、服务社会,促进法律援助的科学发展,让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心中“离得近、叫得应、信得过、靠得住”的维权中心。

【参考文献】
1、林广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郑自文,《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江苏法律援助》2001年第5期。
3、杨诚,《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与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4、胡艳香,《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比较》,载于《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1 月26卷第1期。
5、梁仁伟,《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9月第21卷第5期。
6、马清明,《关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机制的思考》,载于《中国司法》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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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3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分析;防控对策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主要有:
(一)犯罪主体
一是向低龄化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1世纪初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末提前了2至3岁。当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二是闲散人员(辍学的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的子女)居多,这些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基础差、过早流入社会,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犯罪手段
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增加了办案难度。
(三)犯罪类型
现在未成年犯罪呈现是多元化趋势,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财产犯罪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所占比率最大,其次是暴力犯罪,再次是性犯罪,近几年未成年人涉毒案件的也逐年增加。
(四)犯罪的组织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变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认识能力、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失去监护并受到不良社会因素误导,便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虽然,犯罪是主观决定的,但对未成年人而言,客观影响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推动力,不良的社会因素往往使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沦为罪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致使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能完成初中学业的,达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通过教育提高其认识社会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个别学校对有劣迹的学生采取“重处轻教”的方法,也使一部份经教育可挽救的学生失去了就学的机会,很多无业又无学可上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家庭矛盾激化,单亲家庭增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岗职工家庭增多,家庭经济收入减少,从而使部分未成年人家庭矛盾激化,父母离异现象加剧,使部分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监护和经济保障,导致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增多。
(三)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重视考试成绩,而轻视思想品德和道德规范教育,忽略了法制教育。二是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在这一体制下,学校只注重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选拔和培养,而对学习成绩差的则当成“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使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长期处于如此氛围,学生个性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对学校、他人产生仇视。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不法分子趁我国发展经济之机,将色情、凶杀、暴力、博彩等书刊、影相、游戏机、黑网吧公开或半公开地在社会上传播挤占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的阵地,扭曲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不计后果。有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追求经济效益,将部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使他们的文化生活向成年人靠拢,致使一些污秽行为感染未成年人。无业未成年人增多,就业难,管理不当,缺乏必要的引导,放任自流,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增多,暴露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的欠缺。
(五)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少数地区法制宣传不够,或是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制教育心不在焉、被动接受,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知法、懂法和守法。一些未成年人以为自己未满18周岁,即便触犯了法律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些违法未成年人知道盗窃是不对的,但却认为他们比抢劫“文明”,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不构成违法犯罪。许多青少年甚至在犯罪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更有部分少年犯面对严重的犯罪事实,表情淡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加强基本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六)好奇与不良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外界的事物接受能力强,法制观念淡薄,易冲动,常常被影视片中的反面人员所打动,误以毒、匪、盗、黄、黑等反面人员为榜样,模仿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最初都是怀着好奇心理想看个究竟,没有法律意识,看到人家不费吹灰之力可以偷成,心里就痒痒,原先头脑中仅有的防线也冲破了,模仿着去偷,同流合污参与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根据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现提出以下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一方,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此外,建立社区服务机制,社区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义工到各种问题家庭进行帮助,对父母进行开解,并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帮助,通过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与真实需求,然后制定合适的对策。
(二)学校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学校和老师注重智力发展忽略对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目前这种升学考试制度的大环境下可以理解,但校方必须取得一个平衡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我国对未来一代的总体要求和殷切期盼。因此,学校在加强对学生智力开发的同时,也要紧记德育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可以联系政法一线的干警为他们讲课,用事实说话,用一个个生动的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亦可组织学生到当地的拘留场所进行参观、教育,让他们和犯罪有更近距离的接触,从而起到更直接的警示作用。另外,学校还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对外来人员严格清查,对学校周边环境也要负起责任,真正堵住进入校园周边违法犯罪现象的漏洞。
(三)社会应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俗话有道:“学好三年,学坏三天。”社会本是一口大染缸,很容易亵渎未成年人原本纯真的心灵。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有社会良心,不能只为眼前利益而摧毁下一代。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净化社会文化氛围,还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塑造健全人格,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社会有意识的加以培养,在社会的教育引导下,使他们逐步形成是非评价标准和道德意识,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和评价能力,提高行动自主性的责任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他们对是非荣辱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挫折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中遭受的曲折和失败,保证其心理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实践的研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规律以及类型特点,如暴力型犯罪、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犯罪等进行研究,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阵地前移,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变严厉打击为有效防控。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管体制,促使其彻底得到改造。
(六)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确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措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为公安机关,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受理调查的涉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应当积极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一要坚持向家庭、学校“两个延伸”,实施未成年人及家长的“双教育”,提醒学校加强管理教育,对于可以做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与其家长进行深入接触,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社会、家庭表现情况,对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并与其家长的签订帮教责任书,确保帮教质量;二是一旦发生和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以减少危害程度,并挑选业务水平高,擅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办案人员负责办理此类案件;三要坚决做好在讯(询)问阶段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四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分析其犯罪时的行为性质、手段及心理特征,掌握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规律,据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侦破;五要建立对帮教未成年人的回访制度,确保帮教质量;公安机关要向未成年人及全社会进行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宣传,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周水清,卞兆平,王亚伟,彭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五期(总63期)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4】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