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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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198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邓小平
1988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六条 犯有严重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作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七条 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八条 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颁布命令。
第九条 对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下列优待:
(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有的可以安排上主席台、观礼台、检阅台;
(二)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他们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
(三)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请在某方面有专长或者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
(四)发给定额荣誉金。
第十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的,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被剥夺功勋荣誉章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优待。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不得伪造、冒领、出卖,违者予以惩处。功勋荣誉章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依照本规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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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1981年8月15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文件,与会同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传统教育。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对党中央主要领导成员进行的改选、增选,集中地反映了我们党的集体智慧和意志,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愿望,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一致表示坚决拥护。

(一)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是共青团的重要政治任务。

  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决议》是闪烁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光辉的重要文献,是统一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思想的共同基础,也是青年学习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传统的最好教科书。

  各级团的组织,要把学习党的六中全会《决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建设抓好。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正确估价建国三十二年来的成绩和错误,坚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信念;认清党的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县以上的团委和团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带头认真学好。要认真钻研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决议》的基本结论上来;注意使学习和解决当前问题相结合,促进团的工作的开展。团的报刊要继续发表阐述性、体会性的文章,介绍学习经验。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要把学习、宣传《决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培训学习骨干。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安排,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组织好《决议》的学习和宣传。团的干部要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运用当地生动具体的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团员、青年进行宣讲。要举办学习讲座,搞好学习辅导,帮助团员、青年了解《决议》的要点和基本精神。

(二)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共青团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青年。

  中国革命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战略家,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民族英雄。我国青年将永远铭记毛泽东同志的伟大功绩,注意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十分重视发挥青年这支生力军的作用,关怀青年一代的成长。在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对于青年运动的方向和地位、团的性质和任务、团的建设方针和原则、青年的特点和作用、培养青年的目标和方法有一系列正确论述。这些论述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将长期地指导我们的行动。全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努力学习和善于运用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团的干部要学好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和思想修养等著作,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毛泽东同志和老一辈革命家有关青年工作、青年教育的论著。在团员、青年中,要提倡和组织阅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重点著作和有关篇章,帮助他们逐步了解、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青年。继续宣传、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抵制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克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继承和发扬党的三大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勇敢地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说服的方法,善于从青年的实际出发,循循善诱,循序渐进。按照又红又专的要求,组织各种富有思想性、知识性的活动,促进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新一代。

(三)

  在全国青少年中进一步开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的教育活动。

  全会认为,我国青年在党的关怀和指引下,积极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了贡献,也经受了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青年一代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正在和将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日益繁重的艰巨的任务。但是,不少青年对党的历史、党的传统了解不多,对中国的“今天”和“昨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比较。这同他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在青少年中普遍地有步骤地进行“三热爱”教育。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党的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各级团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认真地抓好这件事情。

  “三热爱”教育要以六中全会《决议》为教材和依据。要从“史”入手,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我国近代史和党的历史,帮助青年从生动、丰富的史实中了解“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和“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真理。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各地团组织既可以围绕《决议》有目的地组织学一点近代史、党史、人民共和国史,也可以选择若干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故事,向青年作生动的讲解。特别要依靠和发挥革命前辈的作用,请老同志同青少年见面、讲话,用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和走过的历史道路,给青年以启发、教育和鼓舞。还可以组织观看介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百余年来革命先驱者光辉业绩的展览、文物、影片,阅读革命回忆录和文艺作品等,以提高青年对我国艰难革命历程的认识,激发青年的爱国主义感情,坚定革命的信仰。还要有组织地开展社会调查,使青年了解新中国的进步,了解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坚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对青年进行“三热爱”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团的组织要关心青年的学习、成才、就业、婚姻恋爱、业余生活,多为青年办好事、办实事。要通过我们的工作,使青年实际地感受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热爱”教育,要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家乡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开展的“为祖国添光彩”、“向群众送温暖”、“为您服务”的活动,要在进行“三热爱”教育中进一步发展和推广。

(四)

  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做建设四化的英勇突击队,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全会认为,共青团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继续引导广大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起突击作用和先锋作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要努力把青年学《决议》激发起来的热情,引导和落实到干四化的实际行动上来。不断地总结带领青年为四化立功的经验,认真研究经济调整带来的新情况,适应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个行业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教育青年热爱劳动,艰苦创业,鼓励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多能手”、“小发明”等活动,努力创造第一流成绩,为民造福,为国争光,不断把突击手活动提高到新的水平。学校团组织要继续把“学雷锋、争三好”的活动搞好。目前“五讲四美”活动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正在全国城村广泛开展。共青团各级组织一定要发挥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精神,把“五讲四美”活动认真落实到基层,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做到经常化、具体化,长流水、不断线,切切实实抓出成果来。军队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四有、三讲、两不怕”的活动。

  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肩负着团结教育青年一代的重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艰巨任务,迫切要求共青团搞好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团组织在青年中的核心作用。全会要求各级团组织,切实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搞好“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吸引力。全团干部要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挑重担,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干家。

  全团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团结起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发扬攀登“泰山”的精神,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的统一格式。现将这四种登记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我局一九八七年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1号)废止。
附件:关于四种登记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四种登记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四种登记表的统一格式包括表式、项目、排列顺序、书写形式、各栏目及整张表格的大小尺寸。格式按国家标准GB9704——88执行。
二、封面文号: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登记表统一格式的文件号,制印在登记表上。
三、编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受理的先后,在登记表上编号。
四、受理情况:为准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表的时间并明确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中设本栏目。本栏目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时间,由受理人填写。
五、核准日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在登记表上签字的日期。
六、歇业日期: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的,以登记表内“营业执照注销日期”为准;吊销营业执照歇业的,以处罚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准。
七、验照登记表中的“审查情况”:对审查合格者填:审查合格、准予贴花;对审查不合格者填明存在问题,并注明不予贴花,或暂缓贴花,待对问题处理后再重新验照贴花;若不能保留经营资格,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四种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下发。



199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