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5:22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副管局长)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经济调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相关制度,清理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提高督办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必须有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3人以上。根据议题内容可确定相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其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副管局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副市长(副管局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副管局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市)区、局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工作》上刊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伊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3月1日,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对以上2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2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骆驼山煤矿属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二、三期工程。该矿设计单位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诚信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建设集团)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五建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五建一处)和河南郑州矿山建设公司。2009年1月和7月,中煤五建一处在未经乌海能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民营企业陕西榆林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宏泰公司)。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骆驼山煤矿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遇煤层下方隐伏陷落柱,在承压水和采动应力作用下,诱发该掘进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压水突破有限隔水带形成集中过水通道,导致奥陶系灰岩水从煤层底板涌出。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撤人时机;违法分包工程,施工组织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人员对隐患识别能力差、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内蒙古乌海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监察有漏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2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1)。同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神华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乌海能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中煤五建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辽宁诚信监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王家岭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该矿所在区域小窑开采历史悠久,事故发生前该矿井田内及相邻共有小煤矿18个。该矿由中煤能源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合资(各占50%股份)组建的华晋焦煤公司开发建设。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施工,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研究所承担井巷探测项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这2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基建矿井,都是透水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这2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特别是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的要求,切实抓好年初岁末的安全生产工作,为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
  (二)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压缩工期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要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并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要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督促进行整改;项目设计单位要对其设计负责。
  (三)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本矿区范围内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准确掌握矿井水患情况。采掘工作面物探不能代替钻探,必须进行打钻探放水。探放水要制定专门措施,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布孔科学合理并保证一定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穿老空水体;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四)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强力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处置方案应包括发生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附件:
  1.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4/001e3741a2cc0ea7263101.doc
  2.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4/001e3741a2cc0ea7263602.doc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或者个人积极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交通、农业、技术监督、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未取得相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者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七)农用车载客,客、货车严重超载,酒后驾驶的。
(八)桥梁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石方爆破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公路施工现场无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山区公路高边坡存在大型滑塌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工棚、民工宿舍等驻地存在明显缺陷的;桥涵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垮塌的。
(九)客渡船超载,渡工无证操作,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的。
(十)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闭的。
(十一)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取得注册登记使用证的;使用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的;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以及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
(十二)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标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过稀,不设剪刀撑,不设防护栏杆,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十三)烟花爆竹私人小作坊擅自生产的。
(十四)渔业生产不符合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经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举报市直单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分级。

第六条 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市、县 (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受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有关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台帐,认真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向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确认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奖励举报者200元;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者400元;确认为特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者600元。

第十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且有可能导致大事故的,按隶属关系,由县 (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奖励举报者200元;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举报者400元;有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奖励举报者6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已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兑现奖金,年终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十三条 奖金在3个月内无人认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