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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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一)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 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非从业居民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第四条 非从业居民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缴费基数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五条 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第六条 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后,再与市财政结算。

  第七条 非从业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一并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核算医疗保险费补贴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将补贴经费划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于9月1日前将补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八条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医疗保险费补贴逐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九条 非从业居民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三)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已享受《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规定的补贴或补助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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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地区在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方面还不够深入,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比对层面。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水平,现就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隐瞒销售数量是目前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销售数量。
  评估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是将车购税登记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数量的真实性。即:利用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的编码规则,从车购税登记信息中查找生产企业相应类别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最大序列号,视此号之前的车辆为已销售的车辆,以此推算出相应类别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当其大于或者等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时,表明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数量的可能。少申报的销售数量乘相应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即可将这些隐瞒的机动车辆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鉴于《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软件正在开发之中,在软件下发之前,对机动车辆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由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从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中清分最大VIN码,推算最大销售数量,核实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并将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转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下一步总局将对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式进行调整,其中推算最大销售数量、计算最大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的差异等工作将改由总局直接计算,并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总局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从车购税信息中清分经销企业的车辆销售数量,并与经销企业的申报数量进行比对,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评估模式改变后,总局对工作流程和相应的申报资料做出调整:
  一、修改纳税申报资料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附件1)及其电子信息。
  2.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其电子信息。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通知》的附件3,下同)及其电子信息。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附件3)及其电子信息。
  2.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三)《通知》中的附件1停止报送。
  二、纳税申报资料的处理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的电子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传至总局。
  三、车购税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信息和对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上传至总局。
  四、总局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分类处理
  (一)按照制造厂代码对车辆识别代码进行归类;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户生产企业每一厂牌型号的车辆识别代号,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将推算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对应厂牌型号的销售数量进行比较,找出推算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4)。
(二)按经销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对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归类;将清分的车辆识别代号与经销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逐一比对,找出存在差异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5)。
  (三)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逐级下传至比对异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异常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核实《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中列明的企业异常信息,结合采集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数据和其他申报资料,调查销售数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6)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7),逐级上报总局。
  六、总局根据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评估结果,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中涉嫌取得生产企业隐瞒销售机动车的经销企业信息,逐级下传至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线索开展评估并反馈结果。
各地按照以上方法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评估时,还应结合其他评估方法一并运用,应随时总结工作经验,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新流程的正式执行时间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4.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
5.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
6.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
7.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435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部关于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制度的具体安排,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JT/T325-97)并结合客运服务需要,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核测,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请各地参照《评定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近期我们还将分期分批发布其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结果,以推动客运车辆结构调整工作,并引导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要的产品。

  附件:关于对《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有关说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北京北方
佳利安
伊利萨尔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依维柯
依维柯
依维柯

车型
技术参数 BFC6120

1D
GL6800

CHK
TJR6120

D04
LCK6760H
LCK6881
NJ648ACE

(A30.10)
NJ6596AEF

(A40.10)
NJ6686BHF

(A49.12)

比功率 kw/t
13.7
14.6
12.2
12.1
15
24
19
17

设计车速 km/h
123
115
125
105
120
120
110
112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气囊独立
少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少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车内噪声 dB(A)
64
75
70
75
75
73
72.6
73.2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7.5
26
35.5
26.6
30
48.7
31.5
26.8

自动控温装置









有害气体检测器









座位数 (含司机)
49+1
30+1
45+1
29+1
32+1
10+1
16+1
19+1

座椅排列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座间距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70>*
*>720

座垫宽 mm
*>440
420>*
*≥440
*≥420
*≥440
*>420
*≥440
*≥440

座垫横移装置









座垫深度 mm
*>440
420>*
*≥440
*≥420
420>*
*>420
420≥*
*≥440

靠背高度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通道宽度 mm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折叠座椅









卫生间









饮料机









电视









音响









侧窗帘









阅读灯









地板下行李仓 m3
11

8>*
2.5
2.5
0.433
0.54
0.54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
中型中级
大型中级
中型高一
中型中级
小型中级
小型中级
中型中级

备 注
“*”为实测尺寸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依维柯
依维柯
北京京通
江苏亚星
江苏亚星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车型
技术参数 NJ6716EJF

(59.12)
NJ6756EJF

(59.16)
BJK6101

CIR
JS6761
JT6890
YBL6100

H
YBL6112

H
YBL6120

H

比功率 kw/t
14.5
14.5
10.4
12.8
18.4
13.9
13.5
15.6

设计车速 km/h
106
106
93.8
105
121
125
127
120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
气囊

车内噪声 dB(A)
76.3
76.9
82
81.4
71.4
72.9
72
74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1.4
17.9


20.6
128
114
113

自动控温装置









有害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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