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5:00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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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二条(二)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增加第二款: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增加第三款: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二、第二条(四)第二款增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三、第三条增加条款(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第四条增加条款(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五、增加第五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修订后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交所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16时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如结算参与人在T+1日16时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的,T+2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会员单位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2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该会员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到位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由结算参与人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有效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能满足申购资金的扣收,同时应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交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4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4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由主承销商通过其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行划出至其指定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T+4日后,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四)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使用。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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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化部


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1984年11月24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艺术创作人员深入现实生活,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艺术作品,保证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进行,推动艺术改革和创新的实验,提高精神产品的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文化部决定设立艺术创作基金。
第二条 文化部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艺术创作基金。
第三条 艺术创作基金是一种旨在扶植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于奖金,又区别于日常业务经费。其使用范围暂作以下规定:
(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题材的创作项目。当前,重点支持表现当代生活的艺术作品。用于作者深入生活、搜集素材、采风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艺术表演团体上演这类节目时,在演出制作费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二)地方上经文化部批准的有关创作项目:
1.戏曲现代戏研究会团体会员旨在进行戏曲现代戏改革和创新的实验项目;
2.由文化部出面组织的省、市、自治区的重点艺术创作项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组织和选定参加文化部主持的会演、调演的节目);
3.由文化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和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四条 艺术创作基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
文化部出面组织或委托地方有关单位主办的艺术创作项目,经部有关司局与地方协商后由创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核后,报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二)凡申请使用艺术创作基金者,要在申请报告中写明:(1)创作题材和体裁;(2)创作的基本设想;(3)创作的大体进度和完成时间;(4)要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给以何种支持,包括申请创作基金的数额。并填写《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申请报告表》。
(三)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审核时,要对申请项目的意义、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及申请金额提出意见。
(四)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将所批准的创作基金,作为专款划拨申请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由申请使用者到单位财会部门领取和报销,财会部门不干预创作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艺术创作基金必须用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任何人侵占和私分。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请资格,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
第六条 凡使用艺术创作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经常将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由艺术局指定专人兼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暂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一定时期后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广播影视局厅、共青团、妇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定《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通过实施“行动”第二个五年规划,推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行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切实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电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国务院扶贫办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
为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期间,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努力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心农民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都强调要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并将“行动”工作列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行动”规划(2001-2005)》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使“行动”工作走上了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在过去的5年中,全国“行动”成员部门由七部委扩展到九部委,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进一步完善了“行动”组织网络。到2005年底,全国有1191个县(区)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1832个县(区)开展了“行动”相关活动,建立了50个全国“行动”示范县(区)。5年间,围绕《“行动”规划》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加了农民的卫生防病和保健知识,推广了“行动”品牌,促进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全国“行动”示范县(区)抽样调查显示,农民“行动”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75%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行动”规划为开创农村健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推动“行动”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村疾病谱已经转变为老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环境与职业危害等并存的疾病模式,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卫生发展严重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卫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与自我保健能力亟待提高。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问题的重要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也是每个居民和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对于推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农民健康素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动”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行动”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健全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机制,确保本规划目标的实现。
3.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农村居民的重大卫生问题,预防控制农村重大疾病流行,提高农村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4.加强“行动”组织和工作网络的能力建设,确保人员、经费和设施满足工作需求。
二、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目标。
按照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到2010年,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工作机制;围绕农村重大卫生问题,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指标。
到2010年:
1.全国建立“行动”工作网络的县(区)达到80%;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1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5%;
3.全国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16%,适宜农户普及率达到28.8%;
4.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率达到80%;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
5.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在东、中、西部分别达到80%、70%和60%;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6.建成100个全国“行动”示范县(区)。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加强“行动”工作,扩大“行动”覆盖面。
推广全国“行动”示范县(区)经验,进一步扩大“行动”覆盖面,在更多的县和乡镇建立“行动”网络,开展“行动”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受益。
2.做好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
根据本地区农村卫生与农民健康的主要问题,大力开展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血吸虫、疟疾等寄生虫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等地方病。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提高农民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促进行为生活方式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改变。
3.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的健康教育。
以场所为基础,针对农村妇女、儿童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妇幼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降低婴幼儿营养不良率,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健康习惯;针对各类疾病患者、乡镇企业员工的特殊健康问题,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企业的健康教育;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加大针对流出/流入地农民工健康教育需求的研究与干预;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理念,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4.开展环境健康教育。
加强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保护与改造的健康教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围绕改水改厕、利用清洁能源、绿色生态农业、环境保护等内容促进村容整洁和环境安全,保护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三、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行动”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动”工作,加强对“行动”工作的领导,把“行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各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联络员、专业人员和基层骨干在内的“行动”组织网络,扩大“行动”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在“行动”中获益。
逐步建立稳定的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的政府投资机制,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进一步倡导出台有利于农村卫生、农民健康的“行动”相关政策,确保“行动”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完善“行动”技术网络,提高健康教育人员素质。
建立和完善“行动”专家网络和信息网络。建立由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大专院校健康教育专家组成的“行动”专家网络,加强对基层“行动”的技术支持与指导,提高“行动”效果;建立国家、省、市、县“行动”办、各部门“行动”联络员、“行动”专家共享的“行动”信息网络,共享“行动”信息资源,并对信息加以分析利用,使“行动”信息网络成为交流经验、沟通协作的平台,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基层人员的健康教育能力建设。逐步完成基层人员、制定计划、信息传播与行为干预等基本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逐步调整和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结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置基本的农村健康教育工作设备、设施与经费,提高健康教育人员服务能力。
(三)加强多部门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协同行动。
立足于各部门工作的内容与特点,将“行动”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整合各部门与农民健康和农村卫生相关的各种资源,将“行动”工作与各部门职责有机结合,为“行动”提供政策与环境支持,形成长效机制。
1.卫生部门应发挥“行动”组织和纽带的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各级健康教育人员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健康教育;组织农村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与评选活动,不断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并组织印制和下发;为其他成员部门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如培训师资和人员、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卫生知识与信息等。
2.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加大力度,增加卫生宣传报道数量,提高节目质量。继续办好健康卫生类栏目和节目,将卫生保健知识送到老、少、边、穷地区,增加农民群众对“行动”的了解与认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卫生知识水平。
3.农业部门与爱卫部门继续加强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与发展,深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预防疾病,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创建卫生村镇,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4.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的农民书屋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共青团的农村青年中心、妇联的妇女之家及美德在农家示范点等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使之成为农村健康教育基地,发挥青年农民、妇女的积极性,参与并带动农村居民接受健康教育,增进健康。
5.教育部门通
6.团中央与教育部门倡导大学生志愿者农村卫生服务。联合各级教育部门与共青团,积极培训大学生志愿者,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的知识、技能优势与服务社会的积极性,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假期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服务及调研。7.扶贫部门在开展贫困农户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适当安排疾病防治、卫生知识等内容。
(四)开展应用性研究。
由“行动”办协调各成员部门确定应用性研究的优先领域,组织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省区市健康教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在创建“行动”示范县(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试点建设,摸索适合当地的“行动”经验与方法,解决“行动”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考核评价
修订完善“行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示范县(区)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对“行动”工作的管理。省、市级“行动”办每年抽取1/3的市、县,依据“行动”评价指标进行自评,上报国家“行动”办;国家“行动”办每年公布各省“行动”工作,不定期对各省“行动”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条件成熟并申报国家级的“行动”示范县(区)组织考核验收,总结和推广各地“行动”工作经验,确保“行动”目标的实现。 
抄报:全国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位委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动”领导小组、健康教育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