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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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办市[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国办函[2012]102号)、《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公信安 检字[2012]001号)等文件并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重点行业抓紧部署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全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对此,我部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为切实做好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摸清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估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对策和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提升,防止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为各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或自身工作运转提供支撑的信息系统,包括自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邮件服务系统等。检查的重点是依托互联网运行的各类网站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在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三、检查内容

  (一)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明确了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并对信息安全工作做出批示和具体部署;是否指定了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管理规章制度等;是否配备了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是否发生过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追究。

  (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1.人员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岗位信息安全责任、人员离岗离职管理、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相关规定;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离岗离职人员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是否及时终止;外部人员访问记录是否完整。

  2.资产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设备发放、使用、维修、维护和报废等相关规定;对应的实物,检查资产台账是否完整,实物是否符合;是否指定了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3.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介质领用、交回、维修、报废、销毁等相关规定;了解存储阵列、磁带库等大容量存储介质是否外联,外联时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远程维护。

  4.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检查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是否包含备份、应急、监控、审计、变更管理等相关内容;是否有运维操作手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认真落实,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5.年度教育培训

  检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和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人员签到、培训讲师等内容),确认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专业技能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信息安全基本技能培训。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组织部署等级保护有关工作;是否制定发布等级保护政策文件、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所属信息系统是否全部完成信息系统定级和备案;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每年是否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信息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是否符合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可登陆www.djbh.net网站查询)。

  (四)应急处置及容灾备份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实施演练,相关人员是否熟悉操作流程;是否建立了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应急资源(技术支撑队伍、备机备件等)是否配备到位。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单位要全面系统地检查所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自查方式应以技术检测为主,可聘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安全测评机构,使用检测工具检测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系统等的端口、应用、服务及补丁更新情况,检测是否关闭了不必要的端口、应用、服务,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鼓励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模拟攻击方式对系统进行渗透测试,检验系统防入侵、防攻击、防泄漏、防篡改等能力。

  (二)抽查

  1.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部市场司、办公厅、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非破坏性攻击渗透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部分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查,查找安全漏洞和隐患,评估安全防护能力,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此外,公安部、工信部拟于近期派出检查组对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抽查。

  2.各地农业部门。应由本单位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当地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边检查边整改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因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方案,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要举一反三,在同类系统、同类设备中排查类似问题,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二)加强风险控制与保密管理

  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要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并严格执行。要识别检查中的安全风险,周密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时的处置流程,确保被检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对技术检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防止引入新的风险,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对重要数据和配置进行备份,尽量避开业务高峰期进行技术检测。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检查活动、检查实施人员以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检查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得到有效控制;对检查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确保检查工作中获知的信息不被泄露,检查数据和检查结果不向其他单位透露。

  (三)认真做好总结

  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可登陆www.scs.moa.gov.cn/tzgg下载)。自查报告须给出对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总体判断。填写检查情况报告表时,应避免出现漏项、错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要根据检查报告内容的敏感程度,确定报告密级并在报告首页明确标识。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农业部门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抄报当地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徐佳男

  联系方式:010-5919150759192395(传真)

  E-mail:xujianan@agri.gov.cn

  附件: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一、自查报告名称

  ×××(单位名称)信息安全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组成

  自查报告包括主报告和报告表两部分。

  三、主报告内容要求

  (一)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概述此次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所检查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详细描述本单位在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与灾备等方面工作的检查结果。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威胁分析

  1.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2.面临的安全威胁与风险

  3.整体安全状况的基本判断

  (四)改进措施与整改效果

  1.改进措施

  2.整改效果

  (五)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表:1.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2.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3.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4.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附表1: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附表2:

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拟定安全保护等级
系统状态

①新建系统②撤销系统③变更备案系统









  附表3:

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部署模式
省级分支数量
省级分支等级
地市分支数量
地市分支等级
数据存储方式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统一按EXCEL格式填写,在表格内部不要合并单元格;2、“部署模式”分为:①部省两级部署②部省市三级部署;3、“省级分支等级”和“地市分支等级”如果不统一或未确定,可以填写拟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4、“数据存储方式”分为:①分支系统存储数据②分支系统不存数据,有网络设备或前置设备等③分支系统不存数据,仅为终端;5、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请在备注栏内填写。


  附表4:

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重要信息系统总数

(按实时性进行统计)
1.非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2.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按服务对象进行统计)
1.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2.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按联网情况进行统计)
1.直接连接互联网的系统数量

2.同互联网强逻辑隔离的系统数量

3.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系统数量

(按数据集中情况进行统计)
1.全国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2.省级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3.未进行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按灾备情况进行统计)
1.进行系统级灾备的系统数量

2.仅对数据进行灾备的系统数量

3.无灾备的系统数量

系统

构成情况
主要硬件和软件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防火墙
磁盘阵列
磁带库
操作系统
数据库

国内品牌数量(台/套)

国外品牌数量(台/套)

业务应用

软件系统
1.自主设计开发(不含二次开发)的数量

2.委托国内厂商开发的数量

委托国外厂商开发的数量

3.直接采购国内厂商产品的数量

直接采购国外厂商产品的数量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服务商名称:
服务商性质:□国有□民营□外资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远程在线服务□现场服务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结果
信息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
主要业务

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
信息系统

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
信息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

信息系统名称













1.

2.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方法

  一、主要问题分析

  1.从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两个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逐一进行研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及深层次的原因,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手段三个方面,分析制约本单位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包括当前不适应安全管理工作或缺失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安全防护中缺少或严重不足的技术手段等,研究提出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国外依赖度分析

  根据对主要软硬件设备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检查情况,统计国外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分析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记录分析结果。

  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1.高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无法运行。

  2.中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运行,但系统功能、性能等受较大影响。

  3.低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或受影响较小。

  三、主要威胁分析

  根据安全检测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分析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以及具备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系统总体安全状况。

  1.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高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中断或系统运行受严重影响、大量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中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较大影响、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低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影响、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2.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按以下标准判定

  安全防护能力高: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不能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中: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但进入或控制系统的难度较高。

  安全防护能力低: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轻易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附件:
2012年农办市[2012]16号(X).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7/t20120718_2793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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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5]4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第十九条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对象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 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第三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四)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助的资金;

  (五)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财力状况好的地方,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基金规模。

  (一)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其余的资金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分担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除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之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其增加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三)厦门市的筹资标准和各级分担比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保障。

  第五条 省和设区市按照规定从福利彩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作为省和设区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调剂金,用于城市突发重大疾病致贫的贫困群众的临时医疗救助。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单位应报销部分、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具体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最高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救助对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并可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并相应增设“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帐,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设区市、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 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季或按月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全额划至“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至“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二条 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民政部门应尽可能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方便医疗救助对象,缩短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每季度末10日内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决算,并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说明,决算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象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当地医疗救助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兰州市政府令[2002]1号 2002年2月1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2月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讨论决定:
  一、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经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附件二: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2年1月14日 兰政发
[1982]12号
兰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1982年2月5日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代替

2 1983年7月7日 兰政发
[1983]100号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1994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3 1983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3]138号
关于清理、拔除少数拆迁“钉子”户的通知及其实施方案
已被1997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4 1984年9月4日 兰政发
[1984]58号
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1997年市政府10号令《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5 1984年12月10日 兰政发
[1984]71号
关于控制城市环境噪声的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3日批准实施的《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6 1984年6月5日 兰政发
[1984]95号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20日通过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

7 1984年12月8日 兰政发
[1984]1号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8 1985年4月19日 兰政发
[1985]31号
兰州市防止新污染管理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9日修正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9 1985年6月14日 兰政办发
[1985]32号
关于加强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10 1985年11月5日 兰政发
[1985]140号
兰州市农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的补充规定和收费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1 1985年12月2日 兰政发
[1985]150号
兰州市河道、洪道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2 1986年5月17日 兰政发
[1986]44号
关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

13 1986年7月15日 兰政发
[1986]79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该通知附有三个文件,已被《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代替

14 1986年11月18日 兰政发
[1986]125号
兰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1日批准的《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5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
[1987]59号
关于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7]76号《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代替

16 1987年9月22日 兰政办发
[1987]94号
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工作管理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3] 7号《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17 1987年11月23日 兰政发
[1987]117号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4]27号《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代替
18 1987年12月7日 兰政发
[1987]123号
兰州地下通信电缆安全保护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28日修正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代替
19 1988年1月23日 兰政发
[1988]8号
兰州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省政府1994年颁发的《甘肃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实施细则》代替

20 1988年2月24日 兰政发
[1988]24号
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1996年市政府9号令《兰州市宗教场所管理办法》代替

21 1988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8]98号
关于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已被甘政发[1991]1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代替

22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通知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3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倒废物和乱贴乱画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阳台整洁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2年8月3日 兰政办发
[1992]33号
关于印发兰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三个办法的通知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代替

26 1992年9月22日 兰政发
[1992]136号
兰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同上

27 1990年8月1日 兰政发
[1990]86号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代替

28 1993年2月8日 兰政发
[1993]15号
兰州市马滩、崔家大滩、迎门滩水源地防治污染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批准施行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29 1993年3月25日 兰政发
[1993]52号
关于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

30 1993年10月6日 兰政发
[1993]95号
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0日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0年9月4日 兰政发
[1980]117号
兰州市基层企业事业物价工作奖惩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26日 兰政发
[1981]18号
关于认真处理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4月23日 兰政 办发
[1981]79号
关于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6月3日 兰政发
[1981]1110号
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4月15日 兰政发
[1982]117号
兰州市城镇新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3年12月9日 兰政发
[1983]18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1月17日 兰政发
[1984]10号
关于加强渔池管理的布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4年10月4日 兰政发
[1984]170号
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1月16日 兰政发
[1985]5号
关于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22日 兰政发
[1985]93号
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5]107号
关于开发公房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0日 兰政发
[1985]143号
兰州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5年12月17日 兰政发
[1985]154号
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站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1月15日 兰政发
[1986]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1月23日 兰政发
[1986]6号
关于申报审批成立职业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3月5日 兰政发
[1986]23号
关于粮菜、煤菜挂钩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4月13日 兰政发
[1986]33号
关于尽快实现兰州市城市园林化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6月19日 兰政发
[1986]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敞开城门、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办法(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6年10月4日 兰政发
[1986]111号
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五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
[1986]113号
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86年11月3日 兰政发
[1986]122号
兰州市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86年11月19日 兰政发
[1986]126号
关于进一步发展科研与生产横向联合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
[1986]129号
关于进一步开拓兰州资金市场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87年6月4日 兰政发
[1987]59号
兰州市钢材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87年11月27日 兰政 办发
[1987]118号
兰州市征集农业发展资金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
[1987]22号
兰州市工业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优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1988年2月24日 兰政 办发
[1988]24号
兰州市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89年11月8日 兰政发
[1989]110号
兰州市住房合作社试点暂行规定(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89年11月13日 兰政发
[1989]112号
兰州市对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0年7月8日
兰政发
[1990]79号
兰州市集贸蔬菜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1年5月17日
兰政发
[198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市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1991年11月20日 兰政发
[1991]132号
兰州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3年11月18日 兰政发
[1983]169号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6]7号令《兰州市国家建设用地各种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废止

2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市政府[1999]13号令《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1986]131号
兰州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兰政发[1993]89号《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4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87]58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5 1988年11月30日 兰政发[1988]129号
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1995]48号《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6 1991年9月13日 兰政发[1991]113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励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7 1996年12月12日 兰政发[1996]1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金额度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