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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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区、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系指企业以现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权益)作为出资,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应优选项目,当年达到企业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经营初期达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确有困难,应在项目合同报批之前,提请市财政局批准。对于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关系到行业进步的骨干企业,优先
给予支持。经营初期达不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批准或转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由市劳动局根据现有职工人数重新核定原企业工资总额指标。原企业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税增长的基础上,报请市劳动局批准,适当增加劳动工资总额指标。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
第六条 企业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对富余人员应该立足于自行安置,既可以受雇于新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举办第三产业或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配套加工。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帮助安置富余人员。
第七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向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有偿提供使用的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等,按企业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订立的有偿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其中相当于提取折旧的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企业要按平等的原则划转部分计划供应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以及有关原材料指标给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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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教财〔2003〕5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

  工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工程的主要责任,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参加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危改办),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

  二、工程改造规划的目标

  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完成对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任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投入新机制。农村中小学现存的B级、C级危房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由地方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责任。

  三、制订工程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各省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任务、投入资金数额、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3部委审定。制订工程总体规划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申报的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数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好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工程总体规划必须覆盖全部现存D级危房。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方案。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工程总体规划。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过的项目不能重复安排。

  凡是申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学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二)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分),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各地要在2002年上报的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扣除2001年至2002年已改造的项目)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工程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优先选择最急需改造的教学和教辅用房的同时,对农村学校急需改造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也要纳入工程统筹考虑。改造、新建校舍要考虑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的设计要求,并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卫生安全规范。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如属未列入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的学校,可在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补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后,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并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此类项目。

  (三)制订工程总体规划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已经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及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规划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危房改造项目。

  (四)制订工程项目规划必须与建设实施有机衔接。在选择校址时,要保证有与拟建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地形、地质、地貌和周边环境符合学校安全、安静、卫生要求,有利于防灾及安全疏散,避免在自然灾害频发和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选择校址。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校舍建设要因地制宜,本着“经济、实用、整洁、安全”的原则。农村小学的建筑应以平房为主。

  (五)各地在上报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时,必须实事求是,保证其科学性和严肃性。项目规划应包括以下要点:

  1.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在校师生数、现有校舍面积、现有各级危房面积、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等。

  2.项目总体规划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2003年至2005年三年总体规划和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年度实施计划。

  3.各年度入选项目学校危房改造规划和项目申请预算情况。

  4.项目建设总成本概算及测算依据说明。

  5.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数额。

  6.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制订项目规划不能留有资金缺口,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额不能突破中央专项资金额度,地方各级政府承诺的专项资金数额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落实。

  四、工程资金的保障和使用方向

  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规划、协调使用,明确任务、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用于工程的专项投入主要由项目省省级政府承担。严禁借此向农民和学校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和学校的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集中解决农村中小学现存的D级危房问题,并坚持向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的部分贫困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中小学危改工作和资金安排,以及建立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由当地政府负责。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核算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资金数额,并负责筹措落实,做好分年度预算。3部委根据各省制订的总体规划和省级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对于危房改造任务重、地方财力薄弱的县,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其改造现存D级危房工程资金总量的7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对工程专项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3部委在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时,将缓拨或核减甚至停拨中央专项资金。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工程为契机,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使今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走上信息准确、责任分明、资金到位、管理有序的正常渠道。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落实危房改造保障措施,建立经常、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费、图纸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三)健全危房改造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和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

  (五)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总目标的实现,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

  请各省(区、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本文件要求,抓紧制订本省份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务必于11月10日前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3部委。经3部委审核后,与各省签署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2003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20亿元,2004-200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承担40亿元,3年共计60亿元补助地方实施工程。请各地在制订工程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年度编报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本届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一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附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格式文本)(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元万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

  指定经营企业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经营企业未能通过年度检验的,外经贸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经营资格。

  第十条 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要进口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上述进口委托。

  第十二条 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 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一)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三)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四)捐赠方式进口;
  (五)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七)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