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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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 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 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 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 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 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 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 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 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 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 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 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 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 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 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 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 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 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 资质、信誉;

  (五) 运输、保险、税收;

  (六)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 运营成本;

  (八) 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 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 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 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 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 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 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 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 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 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 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 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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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施

张智涛


  【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我国档案部门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步入了档案管理现代化时期。

  【论文关键词】 档案管理;现代化

  
  加快档案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计算机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提高档案系统整体功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我国档案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可追溯到70年代,但真正有计划地建立自己的系统是1985年。经过艰苦创业,初步建成了文书档案处理系统,使系统不断向信息管理的目标推进,其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逐步提高。“九五”规划之“金信工程”,为全面实现档案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做了准备。
  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一般具有输入、输出、修改、插入、打印、统计、检索、查询、删除等功能,同时计算机还具有判别、诊断、筛选的功能,利用这些功能可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具有占用空间小、储存信息量大、应用能力强、传输速度快等特点,能及时、大量地提供档案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是档案管理史上的一大飞跃。电子文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载体出现在档案领域,以磁性材料和光学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档案,将逐步替代传统的纸质档案载体,在档案领域占主导地位,给档案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
  
  一、知识经济时代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时代,档案事业的内涵和外延将进一步扩大。以为档案是经济形态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在知识经济时代,能够以档案形式存在的信息,将是人类知识与信息高度浓缩的精华,也是档案能够得以存在的内在生命力。所以,信息属性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反映档案本质的重要特征,档案的信息含量已成为评估档案驾驶的主要参数,而以往的载体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目前的微缩、机读、光盘、网络等技术,新的载体形式将会不断涌现,况且载体形式只是在档案保管上有所不同而已。所以采用档案信息内用属性划分档案的外延,将不会使档案种类混杂,分类关系不清,这样建立起来的档案分类体系将日趋完善、科学、合理。
  第二,依托先进的技术设备,知识经济将推动档案事业发展进程。知识经济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智能化、信息化、高级化的结果。先进和技术设备是知识经济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任何思想和技术方法都无法落于实处。当今社会,先进的技术设备已运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档案工作也是如此。计算机已经广泛应用于档案管理、统计和检索;微缩技术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计算机、光盘、多媒体、现代通信技术、微缩复制技术的普遍应用将大大加快档案事业的发展进程,使之进入现代化管理的先进行列。
  第三,知识经济将为档案事业提供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知识经济不仅意味着知识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它更代表着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在管理方法上知识经济更需要增强开放档案意识,树立依法治档的观念,注入批判继承精神,探索创新精神和学术自由精神。更需要引进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相关理论,加强基础工作,调整供求关系,加强定量管理,提高利用效率,把完善档案部门的职能与改善档案管理相结合。
  第四,知识经济时代,对档案工作者的素质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内容。实质经济时代的档案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相关应用知识。这样,才能使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优秀人才结合起来,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泥腿动档案事业发展。
  
  二、加快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进程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档案馆来讲由于馆藏案卷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只要掌握了以下重点便基本可以取得著录工作“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1、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综合性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
  2、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
  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3、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4、要加强档案信息素质教育。
  加快建立档案信息网络。要注意加强档案主体意识和获取意识教育,利用档案信息守法意识,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档案信息保密意识,传播意识和更新转换意识。提高运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获取档案信息技术和设施武装档案信息网络,不断提高档案信息的效益功能。
  5、要科学地制定、贯彻和修订各项标准,使档案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是档案工作技术现代化的中心,而电子计算机的高效率是以档案管理业务标准化为基础的。以为对于杂乱无章没有系统整理的档案,计算机是无法进行管理的,即使可以管理也会因运算程序的复杂化而使其效率大大降低。因此,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档案现代化管理就必须实现档案工作标准化。
  6、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
  要从重管理、轻利用的传统模式中解脱出来,变“封闭型”为“开放型”,主动面向知识经济主战场,把档案工作的重心转到为知识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轨道上来。做到知识经济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在提高党政机关档案工作整体水平的同时,要向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倾斜,在注重国有经济领域档案工作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档案工作纳入服务范畴。
  7、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档案信息专业人才和新型化高层次管理人才。
  要尽快培养既懂专业知识,有懂信息技术,具有综合工作能力的信息专业人才和新型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为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知识经济的兴起给档案界提供了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契机;赶上这次浪潮,我们就会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大显身手。相信经过全体档案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定会在新世纪这张白纸上写出最新、最美的文章,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
  
  参考文献:
  [1]《档案馆业务建设与管理》,档案出版社2003年出版,盛彦主编。
  [2]《城建档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档案出版社2004年出版,刘巨普编著。

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统计局


厦统〔2006〕63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统计局,本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保障《厦门市统计规定》的顺利实施,健全我市统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证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统计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厦门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印发

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主要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及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为: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为避免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的随意性,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加盖公章后上报。

  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街道)统计员审核、签署加盖公章后上报。

  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统计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行政部门公布前公开引用。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综合统计数据,由部门对外公布。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先报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与统计行政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统计行政部门有关资料核对一致后,由部门公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以上级或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或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三、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共享服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非秘密的统计资料,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摘要、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布。由市统计行政部门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数据证明资料,须加盖“厦门市统计局数据证明专用章”方具法律效应。区级统计行政部门可参照市统计行政部门,做好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证明工作。

  四、应当保密的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予以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