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57:24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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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总后勤部直属卫生单位:

  按照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认真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军队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不断增强。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为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要求
  各地各医院要在总结多年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的通知》(卫医疗〔2007〕56号)确定的原则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与深化医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受援医院整体达到二级甲等和90%的病人看病就医不出县域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推动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更紧密联系
  (一)帮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支援医院要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受援医院及其重点专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商制订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为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实行管理人员双向挂职。支援医院要选派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院任院长、副院长或科室主任、副主任。要在提供技术帮扶的同时,帮助受援医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管理。县级医院要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到支援医院相应科室和部门进修、学习或挂职,支援医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积极开展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县级医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以及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

  (四)探索建立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合作共赢的机制。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托管等形式,探索建立相对紧密的关系,促进形成纵向联合体和责任共同体,增强农村群众对县级医院的认可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下沉的长效机制。

  三、全面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强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4位的病种、国务院和卫生部要求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结合医院发展需求,制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鼓励采用“团队帮扶”的模式,帮助受援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以专科建设带动受援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支援医院的派驻人员要在受援医院参与门诊与病房排班、值班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派驻医务人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受援医院开展本医院和受援医院经批准开展的适宜医疗技术和手术。支援医院通过手术示范、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受援医院医疗技术水平。

  (三)做好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工作。支援医院和派驻医师要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形式,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途径,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受援医院可以选派医疗团队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要实行“团队对团队”的导师制方式,培训受援医院的骨干人才。

  (四)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工作。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病理、远程教育、远程培训等,特别是要开展疑难危重病例远程会诊。要制订完善远程会诊的制度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成果,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对口支援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和中医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防病治病服务。

  四、做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承担任务的定点医院和疾病病种。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受援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要以重大疾病诊治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按照病种分级诊疗和转诊标准,一般大病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院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院。受援医院要配合做好筛查与治疗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筛查异常和确诊病例的管理,保证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支援医院要组织县级医院按照卫生部制定印发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细化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要会同支援医院,通过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巡诊等方式,帮助县级医院做好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形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对口支援工作任务进行协调管理,尽可能确定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部属(管)医院在完成卫生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所在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口支援的经费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政府负责医院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医院开展对口支援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标准。

  (三)完善对口支援管理。要建立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制度、会商和协调制度、信息报送和分析通报制度、督导检查和评价制度等。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工作满3个月,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要充分利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卫生部网站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查询窗口,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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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工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工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合伙组织以及个人自筹资金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特殊困难的市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收养性生活保障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广州市民政局是本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数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之比例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之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变更和终止的程序、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结构平面图。
(五)资金状况证明。
非广州市户籍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所在地街道、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证明。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申请举办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还须分别提交本市侨务部门、对台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同意开办的批件。
合伙开办的,还须有合伙协议书。
第八条 机构规模,托养床位50张以下的,到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托养床位50张以上的到广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申请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须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后,由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注册。
凡经登记注册的,发给《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凭《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依权限到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取得有关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第十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适当减缓。
第十一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床位数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因故需停歇业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妥善安排好已托养人员后,经登记机关核准才给予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收缴《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每年进行年度审查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服务收费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违者,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以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各种福利托养服务活动的,由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责令其停止服务活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每张床位2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原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拒不办理的,吊销《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查的,由原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拒不年审的,吊销其《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其《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并可按每张床位5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罚没财物按《广东省罚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