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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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5日,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在利雅得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应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兼首相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至16日对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与沙特国王和王储兼副首相、内政大臣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见,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各领域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愿在战略关系的框架下提升这一关系,从而在各领域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了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牢固友谊、提升中沙关系、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密切高层互访和各层次磋商,就各领域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以实现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促进经贸往来和相互投资,加强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实现两国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全面发展。

  三、沙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推动并鼓励两国官方和民间文化交流,鼓励双方在新闻、旅游、卫生和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青年、体育和技术教育领域的合作,以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强调应防止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双方表示支持根据有关国际决议,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

  七、致力于加强在国际法框架内的政治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上尤其是中东地区存在的冲突,促进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八、关于中东和平进程,双方重申,在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实现阿以争端公正、全面的解决,是中东地区实现稳定的重要基础,也将消除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造成地区局势紧张的一个主要根源。为此,双方强调,支持建立一个可以生存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双方同时强调2002年贝鲁特峰会通过、2007年利雅得峰会予以重申并在多个联合国决议和国际四方委员会声明中提及的“阿拉伯和平倡议”的重要性。

  九、双方强调,坚决反对威胁世界各地和平与稳定的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一致主张,无论恐怖主义的成因如何,都应加强国际合作予以打击。

  十、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将极大地推动双方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方对沙方给予总理阁下及其代表团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于利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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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50号




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要求将核定的取缔关闭、停产治理和尚未处理结案的违法单位名单,在各省主要报纸予以公布,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布后请将复印件于2002年1月30日前报我局。

  二、对尚未结案的违法单位,要抓紧时间,彻查到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并上报我局。

  三、加强对已查处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防止污染反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

财金[2001]191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杜绝海外“小金库”的产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与海外(包括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金融机构对外签定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包括与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金融机构签定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将“回惠”、“回佣”和“回扣”等汇回境内,统一作收入处理,一律不得利用“积分”等方式进行海外培训、考察;对确需到海外培训考察的项目和人员,应按正常渠道报批和开支有关费用。
二、各金融机构派驻海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工资超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得长期存放在海外和随意开支,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额调回,由总行(总公司)统一作收入处理。对海外业务需要的招待费等正常费用支出,按规定渠道开支。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回惠”、“回佣”、“回扣”资金余额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的资金余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如实全额划入境内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在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回扣”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等资金,凡未按上述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以及其他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