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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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3]4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现印发你们。《准入目录》所列条目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准入目录》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938640236080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6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 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二、现代物流业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十六)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
(十七)第三方物流服务
(十八)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
三、信息服务业
(一)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 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网 络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五)集宽带通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新技 术于一体的综合业务新媒体开发与应用
(六)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
(七)数字内容服务
(八)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九)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
(十)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
(十一)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
(十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卫 星通信等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三)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十四)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
(十五)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 术与应用
(十六)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咨询等服务
四、科技服务业
(一)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
(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三)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 应用服务
(四)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服务
(五)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六)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认证服务
(七)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 技术先进型服务
五、专业服务业
(一)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2.评估服务
3.诉讼及仲裁服务
4.法律服务
(二)咨询服务
1.宏观经济咨询
2.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
3.行业信息咨询与服务
4.其他高端咨询服务
(三)工程服务
1.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咨询业(包括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创意设计服务
2. 工业设计服务
3.文化服务贸易
4.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 目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以及电影拍摄发行、播映、 衍生品开发
6.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与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
8.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服务
9.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开发,版权保护、出版物生产、 出版物发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及出版物物 流服务,出版物及版权的国际营销推广服务
10.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绿色印刷、创意印刷、印刷 对外加工服务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的服 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演出经纪服务
13.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不含手机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五)会展服务
1.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的运营管理 服务
2.会展策划、会展推广、会展组织、会展广告、境外参展 等服务
3.会展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六)教育、医疗服务
1.高端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高端专业医疗、专业保健、远程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
1.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 服务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测评及信息服务
(八)知识产权服务
1.知识产权代理、登记、鉴定、认证、咨询、培训
2.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议、数据加工
3.知识产权转化、托管、转让、许可、拍卖
4.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保险等投融资服务
(九)家庭服务业
1.家政服务
2.养老服务
3.病患陪护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六、公共服务业
(一)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
(二)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
(三)城市公共配套服务
(四)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六)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
(七)社会工作服务
(八)游艇、航空休闲服务
(九)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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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与韩某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王某向韩某给付前期“运作费”人民币30万元,韩某对王某提供的不符合条件的三家单位进行“包装”,使这些企业能够通过某市人民医院装饰工程的资格预审进而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再支付相应的报酬。协议签订后,王某向韩某支付人民币30万元,韩某将此款用于请客、送礼、打点关系。后由于招标方资格审查严格,王某提供的三家单位经审查两家业绩系虚构,一家自动放弃报名,该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韩某所签合同无效,韩某返还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30万元。审理中,韩某认为其与王某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双方理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30万元财产的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与韩某所签协议效力如何,王某给付韩某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

就合同效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本案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5日所签协议,目的在于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所谓“包装”(实质是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某市人民医院装饰工程招投标的资格预审,该行为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然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

就30万元应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无效合同性质严重、危害后果大,若仍适用返还财产的方法处理,则不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消除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故应驳回王某要求返还30万元运作费的诉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王某基于协议向韩某支付的30万元,是让韩某用于所谓的“包装”活动,以确保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实际上韩某也将上述款项用于请客、送礼、打点关系等一系列非法活动,因此,该30万元是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故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法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该30万元予以收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关于编制化工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的补充规定(试行)

化工部


关于编制化工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的补充规定(试行)

1983年7月6日,化工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地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是办理交付动用验收的依据。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文的规定办理。为了提高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统一竣工决算编制中的要求和方法,现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切实做好基础工作,完成编制前的准备
(一)及时办理工程验收,认真做好工程清理工作。
1.已完工程的交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填列单项工程验收单,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再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有条件的,可在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由施工、建设、生产(使用)三方同时交接。单项工程已经具备生产(使用)条件,但尚有少量零星扫尾工程未完的,可以计列价款,所需投资随工程一并办理验收交接,并记载于单项工程验收单。单项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施工的,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办理交要验收手续。
3.整个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标准时,应及时办理全部竣工验收手续。
4.对不影响投产初期正常生产的在建辅助工程,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投资源,明确委托续建的施工单位,并按实预留全部完工尚需的工期、材料和投资。
5.对未建工程,应说明原因,核对概算金额,明确是否再建并确定投资材料的供应关系。
6.对停缓建工程,要核实停缓建的日期、已完工程量、投资额和维护费。
7.对报废工程,要按规定填列报废工程申请表,经领导、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鉴定和经办建设银行签认,办理报批手续。
8.对外单位移交来的已完、未完工程和交给外单位的已完、未完工程,要核实批准文件和办理交接手续。
9.已完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把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材料设备检验原始记录,调试、试压、管道吹扫、单机和联动试车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整理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装订成册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
(二)认真做好物资清点和处理。
1.库存设备器材应全面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结余的物资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处理或价拨,收回资金。
2.建设单位自营施工现场的剩余物资,应清点回收入库。
3.物资供应部门,应和施工单位做好清物、清帐、清手续。施工单位多余的进口基建物资,应退回建设单位。
4.物资的报废、削价、盘盈盘亏等,应按国家政策和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批。器材的报废和盈亏,应在编制竣工决算前做出处理。
5.建设单位的施工车辆、施工机具等固定资产,要清点数量,核实帐目,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
6.由于设计修改,造成中途停建工程的积压物资,应及时办好清点、报请处理手续。
(三)认真做好引进项目的验收、索赔和清理工作。
1.必须办理与外商的索赔和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做好接船检验和港口开箱检验的记录,与商船和保险公司办理签证和海运索赔。
2.在现场开箱检验和质量检验中,发现设备、材料有残次、短缺等现象,及时作出详细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3.在施工中,对修补引进设备耗用的机械台班、材料、工时以及补供件的代垫运杂费等,应作出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4.试车和考核期间,对由于外商供货原因造成的以及其他应由外商赔偿的损失,要办好签认手续。
5.工程完工后,凭合同和各项签认,与外商办理交工验收。
6.清点随同引进装置带来的备品备件和检修机具、专用工具,已由施工企业借用或领用的,应清点归还,并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按整箱交给施工单位的,在现场会同开箱时,对以上情况可先办借用或领用手续,随后一并归还。
(四)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办好财务决算。
1.建设单位要认真搞好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和施工中的经济签认手续。
2.核对基建投资拨(贷)款,核实基建支出,测算和确定建设成本。
3.在搞好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以概算数为基础,进行测算,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确定各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4.核实清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与生产(使用)部门办理交付手续。工器具在生产工人领用时,可多增一联领单,集中装订,以利移交工作。
5.对化工负荷试车和矿山副产收支,要单独核算。由于扩大工程量而增加的投资,不得从基建收入中列支。由于试车损坏而更换的设备,应列入试车支出,不应直接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试车收入和支出的差额,列入竣工决算。
6.清理债权债务,落实结算资金,做到工完帐清,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二、编制要求、报表填制和计算方法
(一)竣工财务决算的文字说明,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算数;
2.基建拨(贷)款;
3.完成投资额及其组成分析;
4.建设成本升降及其原因分析;
5.结余资金来源、状况和解交能力;
6.基建收入解交情况;
7.投资效果的基本评价;
8.其他应说明事项。
(二)竣工决算的表式
1.以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文规定的四种表式为基本表式。
2.根据化工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大多系引进装置和建设规模大的特点,相应增列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总决算分析表(表式附后)。
3.各建设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增加必要的附表:结余资金情况表,应收和应付款明细表,在建工程和未建工程明细表等。表式不作统一规定。
(三)报表填制和计算方法
1.种类统计指标的填列。
开竣工日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收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停、缓建工程项目;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等,按国家计委统计局发布的《基本建设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规定填列。
土、石方,混凝土,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实物工程量,按原国家建委发布的《施工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填列。
2.各种会计指标,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列。
3.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竣工决算一表《工程概况表》内技术经济指标应填列:
(1)单位生产(加工)能力投资;
(2)单位产品成本;
(3)单位产品(单位加工能力)利润额;
(4)投资回收期;
(5)概算和上级要求列出的其他指标。
计算公式:
投资总额
单位生产(加工)能力投资额=——————————————
新增生产(加工)能力
项目全部投资(即耗用的投资总额)
投资回收期=———————————————————
年利润+年税金

利润额
单位产品(加工能力)利润额=———————————
产量(加工能力)
编制竣工决算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建设单位的领导要具体抓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由工程、物资、预算、财务等各有关部门组成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的专门班子,在当地建设银行的指导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按照国家规定办好各项工作,及时、正确地向国家编报竣工决算,以便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分析投资效果。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式: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总决算分析表
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决算分析表
建设单位: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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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投资额 ┃ 投资比重 ┃ 交付使用 ┃ 应 ┃ 应 ┃未┃在┃备┃
┃ ┃ ┣━━┳━━━┳━╋━━━━┳━━━━━┫ 财产 ┃核销┃核销┃建┃建┃ ┃
┃ ┃ 项 目 ┃国外┃ 国内 ┃合┃生产部分┃非生产部分┣━━┳━━┫投资┃其他┃工┃工┃ ┃
┃ ┃ ┃ ┃ 部分 ┃ ┣━━┳━╋━━┳━━┫固定┃流动┃支出┃支出┃程┃程┃ ┃
┃号┃ ┃部分┃ 拨贷 ┃计┃金额┃% ┃金额┃% ┃资产┃资产┃ ┃ ┃ ┃ ┃注┃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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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建投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四┃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投资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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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基建投资 ┃ ┃ ┃ ┃ ┃ ┃ ┃ ┃ ┃ ┃ ┃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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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余资金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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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生产与非生产的划分标准按财政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