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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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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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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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3]255号 2003年1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今年年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落实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的同时,对各市、县配套低保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今冬明春低保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安排。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落实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具体措施。今年中央低保补助资金达到92亿元,由于部分资金下拨较晚,一些地方资金落实较好的省份都能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但也有一些省份因地方资金投入不足而实行低水平发放,甚至拖欠,造成在中央资金下达后有较多节存,这种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在落实省级资金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市、县落实配套资金,决不能将上级补助资金抵扣地方支出。省级民政部门要尽快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政策。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下发后,民政部于3月发出《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民函〔2003〕58号),要求各地于6月底以前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目前大部分地方已按“实际收入”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了低保范围,但据调查了解和群众反映,仍有少数地方这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对尚未落实“实际收入”政策的地方,要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落实。
  三、加强对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工作。由于农垦、森工企业特殊的管理体制以及较多职工未持非农业户口等原因,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垦、森工困难职工家庭未纳入低保。为此农业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解决了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将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关地方要认真贯彻这一决定,高度重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的低保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紧落实他们的低保待遇。
  四、研究制定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的“分类施保”办法。对贫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既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传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安排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今冬明春的城市低保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同时,要安排好节日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把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