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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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
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中心的管理,依据外经贸部2001年发布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1)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单位的资格证明。培训中心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外派劳务人员等出示《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外经贸部是《资格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监制《资格证书》,制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对《资格证书》的申领、换领和年审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各中央企业设在北京市的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设在京外的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领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

  第六条 单位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核准其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2)一式两份。

  第七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单位递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及《资格证书申请表》中的签批人必须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外经贸部备案。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二)《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五位编码,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地区代码表见附件3),第3-5位为证书序号。

  (三)《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

  第九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

  第十条 单位在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

  (二)经批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换发新证并报外经贸部备案。新证的证书编号与原证相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原证收回。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单位应及时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应及时申(换)领。获资格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申领手续或《资格证书》期满后3个月未办理更换手续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领(换)证。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年审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由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范围内的《资格证书》年审的具体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不予通过年审: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受到暂停或吊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

  (二)未按《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或换领《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及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四)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培训中心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年审结束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年审工作报告在当年3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警告处罚:

  (一)新获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应受到警告的行为。

  对上述培训中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注明所受处罚后,允许培训中心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继续持证开展业务,但要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暂停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处罚的。

  被暂停使用的《资格证书》,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撤销《资格证书》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单位因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时,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将被注销,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申请表》样表

    3.《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地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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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方便面比地沟油安全多少?

--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揭露篇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刘新武 食品安全专业律师



关键词:地沟油 方便面 油炸 新型地沟油 食品安全

当大家提到地沟油就深恶痛绝、恶心呕吐,法律已经可以对生产地沟油者判死刑的时候,是否想过:油炸方便面可能比地沟油更不安全!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食品安全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生产油炸方便面的主要原辅材料是面粉、棕榈油、水、调味料及食品添加剂。面粉的品质决定了面块的质量,霉变、结块、污染的面粉所生产的方便面不仅质量差,也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不符合饮用标准、未经软化或者被污染的水以及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汤料包中食料的细菌含量超标都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但这些都是可以控制的,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油炸脱水这个环节。一般油炸温度需要在 145℃~165℃之间,单个方便面面块的油炸时间为70~100 秒。虽然就单个面块的油炸时间来讲非常短暂,但是方便面生产是连续流水作业,棕榈油长时间在高温状态下,在金属离子的触媒作用下,很容易恶化,产生大量有害物;而散落在棕榈油中的直径在5微米以下的面粉颗粒都悬浮在棕榈油中,不会通过自身的重量沉淀下来,长时间在高温下碳化变黑,不断积累,导致产生丙烯酰胺溶留在棕榈油中。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动物试验数据表明, 丙烯酰胺具有神经毒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人体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

生产企业为了少用油,降低生产成本、却又能提高方便面的颜色和口感、减缓煎炸油酸价上升而达到产品标准,一般使用滤油机将这些使油炸方便面颜色变黑的微小杂质分离出来。经过过滤颜色变浅的油继续使用,或者添加部分新油继续使用。而滤油机最多只能将直径在1微米以上的颗粒分离出来,大量直径小于1微米的颗粒在高温油里不断地产生丙烯酰胺并在油炸过程中随着油吸附在面块上,油炸方便面的含油量一般在18%-25%,由此可见,油炸方便面的危害性是必然的,而且是目前无法克服的。

据笔者进行比较、分析,相对于地沟油而言,方便面的危害性或许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地沟油是被公众知晓了的,被政府严加禁止和打击的,而方便面却可以堂而皇之进入市场,进入大众的口中。

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揭露篇:为何涉地沟油犯罪最高判死刑而油炸方便面生产、经营者合法?


来源:食品安全律师网www.foodslawyer.com

  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文证审查工作更是成为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内容。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及的技术证据进行的专门审查,是检察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手段。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具有的技术性,对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案件承办人员来说,正确审查认定,确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个难题,而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在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辅助侦查、配合审查的职能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进一步理解。这些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我国对检察技术文证审查的规定是分散在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一款规定可能是目前确立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唯一的法律依据。又如,1988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最能说明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涵义的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款规定的理解最起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1)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3)文证审查是运用专门知识的过程;(4)文证审查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5)文证审查应当产生审查意见。(6)文证审查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7)文证审查程序的启动是承办案件部门的委托。根据以上分析,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搞好其它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客观的文证审查,是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我院技术科干警虽然不具备文证审查的资质,但他们仍然把文证审查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案件质量的把握上,加大了文证审查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他们通过不断加强部门和自身的学习交流,深挖潜能、集思广益,力求以客观细致的工作态度,扎实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同时,坚持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只要是办案需要,技术人员立即配合,深入各业务部门或各办案组了解案情,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帮助,协助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定鉴定目标和方向,用客观、公正、严谨的技术鉴定,为惩治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充分发挥了办案的辅助作用,当好了技术顾问,保证了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三、文证审查是运用检察技术审查证据的诉讼活动

  文证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和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技术性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从现行法律制度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来说,技术性证据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从技术性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应当包括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声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从专业划分,技术性证据资料应当包括法医学技术性证据、文检技术性证据、痕检技术性证据、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视听技术性证据、计算机技术性证据等。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力,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同时要求要与待证事实有必要的客观联系。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实体审查涉及到以下内容:(1)作出技术性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2)作出技术资料的鉴定人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3)作为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4)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文证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审查活动,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法则,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样才能确保用作定案根据的技术性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四、文证审查既有辅助性又有独立性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具有辅助性,也就是辅助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查证据。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又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

  五、文证审查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技术部门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能力和资格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可以为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认定技术性证据,防止因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不准确而影响案件质量。文证审查可以监督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公正的审查办理案件。按照检察理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要对外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正确执行法律,而且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要相互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技机关工作规程》中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正确的。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实际上是介入到案件的办理之中,对案件承办部门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首先是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文证审查,从证据审查角度上监督案件承办部门。其次是检察技术人员在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材料,甚至接触到案件当事人等,对案件承办部门也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一方面,检察技术人员的介入无形中对案件承办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检察技术人员发现了案件承办人员有违法行为,既可以直接指出,也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所在的检察院领导反映或汇报,使案件承办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理。文证审查可以为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依据。检察技术人员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人员在收集技术性证据或者其他证据时有违法行为,或者在办理案件时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告诉或者建议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当前,一些检察人员认为文证审查不重要,甚至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是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文证审查的作用也是一个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技术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得到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而且还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访风险的重要手段。文证审查由此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