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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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乙级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丙级、丁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条 禁止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挂靠单位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但风景名胜区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以及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及省人民政府确认为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为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中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应当事先向本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揽勘察、设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
  禁止伪造、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依法需要进行专项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审查的方针,方便建设单位。
  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由原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修改。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负责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问题。重大复杂工程还应当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代表。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勘察设计的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无偿修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确定勘察、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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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办机[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应用,提升油菜、挤奶机械化技术水平,我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开展了小麦免耕播种机、油菜生产机械及挤奶机械的试验选型工作。

  经企业申报、有关省农机部门推荐及专家评议,共选出小麦免耕播种机46种、油菜生产作业机械21种和挤奶机械80种,现予以公布。

  所公布的产品可以纳入非通用类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机具选型范围,中选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本次试验选型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2008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反映。对因质量问题发生集体投诉而不能妥善处理的,将取消其产品资格。

  附件:1.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2.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3.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播种机 得利 2BM-10A 呼和浩特市得利新技术设备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11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11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4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9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7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6 稻茬田小麦免耕播种机 金阳 2BMDC-6 德阳市金星农机制造厂
7 免耕通用型中耕施肥播种机 / 2BM-6A 奇台县恒源机械厂
8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5 (2BFM15)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9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9 (2BFM19)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10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18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11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24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2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6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13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5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4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2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5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5 18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6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0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7 多用途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5)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18 小麦免耕播种机 双通 2BMSF-6 潍坊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1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6/12B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0 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华宝来 2BMSF-6 兖州大华机械限公司
21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3/10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2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4/12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3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12-6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4 免耕施肥播种机 曹州水龙 2BMFS-200 山东奥龙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颐元 2BMF-200 山东庆云颐元机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6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0/5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7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2/6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8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8-4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8/16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0 小麦免耕覆盖施肥旋播机 华勤 2BMFS-4/12 河北华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1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7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32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3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6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4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5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6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7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7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9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8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7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9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8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0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 甘肃省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41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8 库车县哈尼喀塔木农机修造厂
42 免耕播种机 / 2BMFY-13 甘肃金塔县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43 小麦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 拓新111 2BMFX-7 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4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10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45 小麦带粉碎免耕播种机 / 2BMDF-12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机械研究所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限于在北京地区使用。
46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洋风 2BF-10 西安大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但限于秸秆量不大于1.0kg/m2 情况下使用。




附件2:
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 单圆盘开沟机 1KJ-35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拖拉机配套,适合南方水稻、油菜、小麦生产地区的开沟作业。
2 开沟机 1KS-30 民安 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厂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油菜、小麦、蔬菜等农田开沟作业。
3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KF-6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的拖拉机配套,适合穴播油菜、小麦或浅旋灭茬条播作业。
4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6B 华昌 丹阳市欣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镇江市农技推广站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长江中下游水稻、小麦、油菜轮作区的油菜播种作业。
5 油菜直播机 2BF-4 云马 盐城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油菜播种作业。
6 免耕播种机 6115型(2BFM15)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7 免耕播种机 6119型(2BFM19)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8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A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9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B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10 湖州200Y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Z-1.0 碧浪 现代农装湖州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油菜机械收获。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1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2 轮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旱地)。
13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B1-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4 稻麦油三用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L-1.5(星光-168Z) 幸运星 湖州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5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A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油菜机械化收获。
16 自走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轮式自走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机械化收获。
17 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8 谷香 浙江三联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浙江、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8 碧浪200(稻、麦、油)联合收割机 4LZ-2.0 碧浪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安徽、浙江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9 油菜收割机 4YZ-2.0 / 常德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南方油菜收获。
20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160B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21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210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附件3:
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移动式挤奶机 9JNT-1B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 移动式挤奶机 9JN-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3 刺激按摩型移动挤奶机 9JNC-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4 移动式挤奶机 9JNT-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5 小型提桶式挤奶机 9JNT-4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6 移动式挤奶机 95YJ-Ⅱ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1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8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2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9 单桶挤奶小车 9JC-1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0 双桶挤奶小车 9JC-2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1 手推式挤奶机 9JT-1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12 手推式挤奶机 9JT-2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3 移动式挤奶机 9YJN-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14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1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2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挤奶机 9JK-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7 挤奶机 9JH-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8 挤奶机 9J(Y)-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9 挤奶机 9JK-2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20 移动式小推车挤奶机 9JN-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21 移动式仿生挤奶机 9JYF-2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22 瓶式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3 分流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4 鱼骨式挤奶机 95J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5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6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7 平面式挤奶机 95P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8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9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0 鱼骨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2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1 平面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3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2 中置式挤奶机 9JZ-1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3 平面式挤奶机 9JP-20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4 鱼骨式挤奶机 9JY-2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5 (单列中置)式挤奶厅 SE5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6 (双列鱼骨式)挤奶厅 SE6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7 鱼骨式挤奶机 9JYG-12 万日 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38 单列式挤奶台 9JT-6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39 鱼骨式挤奶机 9JT-20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40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GJ-28 春海 石家庄市春海机械厂  
41 管道式挤奶机 9JN-1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2 管道式挤奶机 9JN-24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43 鱼骨式挤奶机 9JN-Y-10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4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2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5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6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6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7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8 中置式挤奶机 9JN-2×24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9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0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1 中置式挤奶机 9ZJN-3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2 管道式挤奶机 9GJN-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3 管道式挤奶机 9GJN-8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4 管道式挤奶机 9GJN-10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5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6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57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8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9 台式中置计量瓶挤奶机 9JTJ-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0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1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4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2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BE-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3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4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5 管道机挤奶设备 9JGDM-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6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TBLDT-2x28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7 转盘式挤奶设备 9JTZPDT-24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8 挤奶台 PMH-YG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9 挤奶台 PMH-YG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0 挤奶台 PMH-YGS-76S-2×14-2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71 挤奶台 PMH-ZZS-76S-2×10-1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2 挤奶台 PMH-ZZS-76S-2×12-1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3 挤奶台 PMH-ZZS-76S-2×14-1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4 挤奶台 PMH-BLS-76S-2×24-4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5 挤奶台 PMH-PM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6 挤奶台 PMH-PM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7 挤奶台 PMH-PMS-76S-2×16-3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8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JI-6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79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JI-2×12/24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80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JI-2×16/32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1月10日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城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当由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使用壮文,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规范。横行的上为壮文,下为汉字;竖行的右为壮文,左为汉字;
  (五)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警告。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