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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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文化部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了《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须在领证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每次组织营业性演出前,须将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和演职员名单、单位、报酬标准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演职员单位所在地和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上述有关材料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两地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 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指歌厅、舞厅、音乐茶座、餐座等)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以下简称营业性演出)而取得收入的演职员,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应税项目。在取得收入之后,不论是否已经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均应向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四条 演职员所在单位、发放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义务。
第五条 每次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通过银行将演职员的演出报酬汇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演职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汇给发放其演出许可证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演职员所在单位和发放演出许可证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在向演职员支付报酬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所有主办或承办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凡支付演职员报酬的,也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扣缴演职员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应先减除演职员所在单位、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管理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发给扣缴义务人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证书,证书中应明确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款期限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监督检查其财务收支、发票使用及扣缴情况;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台帐,并按规定付给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
第九条 演出经纪机构如不按规定将演出的有关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及不按规定将演职员的演出报酬通过银行分别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由此造成偷税、漏税的,应由演出经纪机构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或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材料、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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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
一、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加速培养一批优秀留学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行列中,从而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
凡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近年来积极回国报效祖国,回国后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及艺术创作等专业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正高、40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晋升正高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海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成就。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者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奖;
(三)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在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审批程序:
(一)由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管理
(一)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只用于指定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晋升、调动,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由部收回;
(三)各单位应对取得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留学归国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者,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并收回其专项岗位限额。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为繁荣祖国的文艺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略)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给出上一年度在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内的再保前赔付率和再保后赔付率,产品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存续期间内的事故年度赔付率数据。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年度赔付率计算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附件1表四续2及规定公式进行计算。

  九、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本通知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