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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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或者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
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统一安排视察的时间一般为三天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本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驻京部队代表的视察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会同北京卫戍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视察结束时,市或者区、县有关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区、县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组织专题视察,应当请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执法部门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六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每年进行2至3次,视察的内容、时间及单位由代表小组组长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第七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八条 组织代表视察,应当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要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第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第十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在接待代表视察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
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市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由代表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的视察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9月4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 段天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的说明。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也是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很好的方式。目前代
表视察已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经常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提高视察质量,市人大代表建议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实际工作也需要将视察工作规范化。
我们从1995年6月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法制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着手这个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了各种座谈会10多次,草拟了本办法草案,于1995年8月和1996年4月先后将办法(
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小组长、100多名市人大代表、30多个市级有关机关接待视察单位以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厅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兄弟省、市的视察办法,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负责同志的指导
。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七易其稿,形成了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现就办法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代表法及本市制定的实施代表法办法中对代表视察方面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的,本办法草案尽量避免重复,仅就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若干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本办法草案共十六条,其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视察办法的目的、依据及代表视察的法律地位,即第一条和第二条;二是视察的具体规定,即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包括代表视察的形式、内容、组织工作和对代表的要求及代表在视察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处理等;三是
视察的保障,即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接待单位、代表所在单位提出了要求,对代表的视察经费作了规定,对拒绝或者阻碍代表视察的规定了处理办法;四是规定了本市各区、县人大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即第十五条至十六条。

二、关于代表视察的形式和组织工作
本办法草案根据本市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的实际情况,将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归纳为四种: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代表小组的视察;代表持代表证进行的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为代表在大会上行使代表各项职权作必要的准备,对开好代表大会有重要意义。办法草案在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这种视察的内容和组织方法。该项视察的面比较宽,了解的情况较全面,所需时间应
当多一些。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了这种视察的时间不少于3天。这一条还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本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这种视察可以发挥代表的行业特点,带有调研性,能比较深入地了解情况,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一定深度的专题视察报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办法草案第五条对这种视察作了规定。
代表小组是按照代表法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的。本届市人大代表组成了36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活动是代表工作的基础,体现了集体行为,群策群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代表小组视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经常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可以克服代表个
人活动人单力薄和代表人数过多带来的诸多不便。小组视察活动一般由代表小组组长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办法草案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近几年来,代表小组的视察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三、四次。所以办法草案规定代表小组的视察一般每季进行一次。
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一般是代表利用业余时间就地进行的视察,这种活动灵活机动,简便易行,便于发现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及时反映民情民意。办法草案第七条对这种视察作了规定。这一条还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三、关于代表参加视察应注意的问题
代表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为了促进代表视察工作,提高视察工作的水平,保证代表执行职务的实际效果,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人民
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办法草案第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一些代表提出要求对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作出具体的规范,考虑到绝大多数代表是兼职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即使制定了具体规定,也很难做到。从实际出发,办法草案规定了对有组织的视察,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应当请假。
代表视察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办法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代表视察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四、关于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保障问题
代表视察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保障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代表视察的质量和效果。对有组织的视察,要特别注意视察内容的安排和单位的选择。确定被视察单位,既要考虑好、中、差相结合,又要有代表性,以便代表全面了解情况。
接待视察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安排。办法草案第十条作了规定。接待单位的负责人要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既讲成绩,又讲问题,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要为代表现场察看,联系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创造条件。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目前还存在着有些代表因参加代表活动收入受到影响的问题,因此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代表参加视察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这里的其他待遇应当包括奖金及各种补贴等。
物质保证是代表视察活动正常开展的条件。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代表视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用于视察活动。
对于代表进行视察活动受到阻碍或者拒绝等的处理问题,办法草案第十四条作了规定。
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草案已印发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修改的说明

1996年9月6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 段天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4日的常委会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中,有15位委员和代表提出了26条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办法草案做了13处修改,并经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部分
1.关于第二条,有的委员提出代表视察既是代表执行职务,也是代表履行职责。我们采纳了这条意见,将第2条“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改为“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
2.关于第三条,有的委员提出,统一安排的视察时间应考虑到季节和行业的特点,不要都集中在年底视察。我们采纳了这条意见,改为“应当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
关于统一安排视察的时间“不少于三天”的规定,有些委员提出了修改建议。经研究认为,由于代表大会会前的视察内容较多,对开好代表大会有重要作用,同时考虑实际情况,现修改为“统一安排视察的时间一般为三天”。
3.关于第四条中,驻京部队代表的视察活动这一款,根据委员的建议,现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会同北京卫戍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4.关于第五条,根据代表的意见和总结以往视察的经验,组织专题视察与行政执法和现场办公等形式结合进行,效果很好。根据委员和代表建议,我们在这一条补充了“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执法部门配合进行。”
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在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视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5.关于第六条,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将代表小组视察“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改为“一般每年进行2至3次”。
6.有几位委员提出视察中,不但要看好的单位,也要看差的单位,以及视察中有时陪同人员过多,用餐标准偏高,影响不好。这些意见很重要,但这一问题在本办法中又不宜规定得过细,所以我们专门增加了一条,即“组织代表视察,应当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要轻
车简从,俭朴节约。”作为第八条。
7.关于第十条,有的委员提出视察应采取多种形式更广泛地接触群众,深入了解情况,为此我们在这一条增加了“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8.关于第十一条,有几位委员提出,在视察中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被视察单位应该限期给予答复。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这一条修改为“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9.我们还对办法草案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在此就不一一说明了。
二、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代表法和本市的实施办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有的代表建议增加在代表视察中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条款。我们认为关于这一问题在本市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代表不仅在视察中可以约见,平时也可以
约见,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更为广泛,所以不再重复写入视察办法。有的委员提出代表视察的个人安全保障及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问题,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3款和
第4款规定“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一些如视察通知应当主题明确、内容详细,小组视察应加强计划性及提高领导干部参加视察的出勤率等问题。这些意见很好,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修改稿共十七条,已发给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19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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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近年来,各部委、各省市经批准成立了不少直接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开始办理对外订货、签订合同业务。但有些公司对我部规定的进口货物唛头及进口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不甚了解,也没有按规定向我部有关部门申请唛头代号,给海关、商检以及承运部门工作上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地妨碍了货物的及时疏运,致使有的货物长期积压在港口、仓库,找不到货主,没法发运,工作上造成很大的困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避免进口货物因刷制不正确的唛头而影响转运工作,我部重申,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必须严格按我部的规定编制,各进口公司和收货部门的承办进口订货代号和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应向我部申请统一编发。
请各地对所管辖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还没有向我部申请编给唛头代号的公司,请督促其向我部提出申请编发代号。
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请按照本文附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进口订货合同编号及唛头的编制方法
凡是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按本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一、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作法,结合我国历年来办理进口订货实际经验,本着简便易懂、查找方便的原则,采用以下六个部分,分别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组成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1、订货年度代号。一九八五年签订的合同用“85”为代号,以后逐年类推。
2、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经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订货,签订合同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由我部统一编发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3、订货单位(即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由我部统一编发给订货部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4、商品类别代号。用两、三位数的阿拉伯数字代表进口货物的商品种类。详见商品类别代号表。
5、供货国别代号。参照已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及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用两个英文字母作为国家或地区的代号,详见我部1989年8月25日有关规定所列供货国家或地区代号表。
6、合同顺序号。由签订进口订货合同的公司确定,以区别不同的合同。
二、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结构
1、进口合同编号的组成结构
对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进口合同,其合同编号均采用横式,其位置排列:
第一个位置为订货年度代号。
第二个位置为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
第三个位置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
第四个位置为间隔代号,外贸各专业总、分公司订货的用“—”,其他公司订货的用“/”。
第五个位置为商品类别代号。
第六个位置为合同顺序号。
第七个位置为供货国别代号。
2、唛头的组成结构
唛头的组成有两行,上一行是进口合同编号,下一行是合同上填写货物抵达目的口岸的英文名称。
例如,一九八五年(代号85)某工贸公司(假设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为AA)受某订货部门(假设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为BB)的委托,以第003号合同(合同顺序号为003号)向英国(代号为CE)订购船用设备(代号382),目的港为中国上海港(英文名称SHANGHAI CHINA)。其合同编号应为:85AABB/382003CE。其唛头标记应为:85AABB/382003CE。SHANGHAI CHINA
三、注意事项
1、从任何国家和地区进口货物,不论用海运、陆运、空运、邮运或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运抵我国口岸,在向国外提出订货的时候,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2、凡是与外国来华贸易代表团和客商,在各贸易公司、广州交易会或其他场所洽谈进口业务;凡是我国派出国外的商务机构、贸易代表团或订货小组在同外商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契约、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确定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3、各进口公司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应当向对方发货人明确以下问题:
(1)复印装船舱单、火车、飞机货运单、提货单以及各种商务单证,都必须填写完全相符的唛头标记和合同编号。
(2)货物包装要用不褪色的颜料在包装器具两侧刷印完整唛头标记,要求清晰、醒目、不模糊。
商 品 类 别 代 号 表
01—铁合金 17—啷筒压缩设备
02—型材 18—阀门
03—金属制品 19—土建机械
04—黑色金属 20—机械设备
05—优质钢材 21—电动机
06—管材 22—电线、电缆
07—铁道器材 23—空调、其他电工
08—有色金属 24—建材机械
09—其他(包括废钢、生铁、铁矿及矿产 25—建筑装饰器材、建筑材料
品) 26—切削工具
10—勘探设备 27—
11—动力设备 28—测定工具
12—机床工具 29—
13—矿山设备 30—
14—锻压设备 31—风动工具
15—冶压铸造设备 32—研磨工具
16—起重挖掘机械 33—轴承
34— 56—测绘仪器
35—钻石 57—物理光学仪器
36—工艺品原材料 58—
361—汽车 59—
362—铁路机车、车辆 60—
363—汽车零件 61—
364—车场设备 62—
365—飞机 63—气象仪器
366—飞机零件 64—
37—农业机械 65—热工仪器
38—客船 66—
381—货船 67—白金
382—船用设备及零件 68—
383—其他船舶(包括起重船、挖泥船) 69—
384—废船 70—实验室仪器
39—化工机械 71—石油及其制品
40—轻工机械 72—
41—无线设备 73—
42—载波设备 74—橡胶制品
43—电子管 75—农药原料
44—有线设备 76—化工原料
45—冶金设备 77—医药原料
46—电工仪表 777—化肥、磷酸盐
47—电子仪器 78—化学试剂
48—核子仪器 79—炸药雷管及导火索
49—杂项仪器 80—染料、颜料
50— 81—医药
51—材料试验机 811—特种药品
52—光学量具 815—农药
53— 82—医疗器械
54—显微镜 83—
55—地质矿山仪器 84—同位素
85— 921—显像管
86—棉花 922—制版、微缩设备、电影器材等
87—羊毛及毛条 923—农用薄膜
88—人造丝、棉、纤维 924—人造革
89—麻及麻线 925—合成革
90— 926—杂品
91—纸浆 93—日用品、工业品、复印机、照像器材
911—包装纸 94—食品、食品添加剂、防腐剂、食用染料
912—其他纸 95—粮谷、油脂、种子、椰干
913—手表及零配件 96—皮毛及活动物
914—录音机、磁带、音响设备类 97—茶叶、可可、咖啡
915—凡基、胶卷冲洗药品 98—矿产品
916—胶片 99—土产杂品(烟叶、木材)
92—电视机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

1983年8月20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现行的技工学校的助学金制度,主要是根据学校半工半读、生产实习时间长和学生在劳动中创造一定产值的特点制定的。它带有劳动补贴的性质,对于鼓励学生按专业需要就读起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勤奋好学、要求上进,还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操行成绩和生产实习劳动状况,对现行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加以改革,同时试行人民奖学金的制度。具体意见是:
一、现行助学金标准不变。在具体使用上,可以分成伙食补贴、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费三个部分,其中伙食补贴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奖学金占百分之十五,困难补助费占百分之五。
二、伙食补贴,由学校按实有学生人数普遍发给,对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适当多补贴一些。原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三、奖学金,应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好的学生。奖学金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一个学期或一学年发一次;受奖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班级人数的五分之一为宜;奖学金数额不要过高,按学期发的最多不超过五十元,按学年发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元。受奖学生的产生,可由班主任于每学期末或每学年末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操行评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推荐,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不搞群众性的评议。受奖学生的名单应张榜公布。
四、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少数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试行办法。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全面试行;如果条件不够成熟,可以先选择一些学校试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应按学校所在地区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