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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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章备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或决定;
(三)规章正式文本;
(四)起草说明和制定规章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有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三)不符合制定规章的法定程序;
(四)其他方面不适当的。
第六条 审查报备案的规章,需要制定机关提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制定机关应及时提供;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回复。
第七条 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有第五条所列问题之一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属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建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接到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应将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时将处理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处理情况或决定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备案或不及时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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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和棉涤纶坯布(以下简称两纱两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原料性传统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家对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和统一联合经营。随着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企业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强化统一联合
经营,维护两纱两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其出口经营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两纱两布出口,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各口岸联营公司、“青纺联”和经批准有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的纺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纺织生产企业)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统一联合经营。
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全面负责两纱两布的出口协调工作。其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各口岸联营公司的出口,在本暂行规定执行期间,仍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牵头协调。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会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制定包括出口协调价格在内的统一的业务做法,并印发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各口岸联营公司对港、澳、日、韩等主销市场出口,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分别与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澳门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日本中大株式会社以及环宇贸易株式会社总代理成交签约;“青纺联”和纺织生产企业对上述主销市场出口,
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自分别与相应的总代理成交签约。
对其它非主销市场(被动配额地区除外)出口,均由各经营企业按照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业务做法自行选择客户成交。
四、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各口岸联营公司的出口成交合同进行初审,并统一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对“青纺联”和纺织生产企业的出口成交合同进行初审、盖章,发证机关据以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为把握宏观供求关系,卖好价格,各出口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超配额对外成交或倒买倒卖出口许可证。
六、各出口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出口许可证上注明的国别(地区)办理出运,不得擅自将货物转运至其它国家(地区)。
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要及时向我部反映出口执行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发证机关应按规定上报出口发证统计。
八、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者,我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或出口发证权。
九、本规定仅适用于两纱两布一般贸易(包括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其它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有关两纱两布出口经营管理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