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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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林业基地、畜牧业基地、渔业基地、经济作物基地、轻型工业基地、外经基地、科教基地、统一祖国基地),是中共福建省委1981年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战略设想。建设八个基地,对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福建山、海、侨(华侨)、特
(特殊政策、特区)的潜在优势,较快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全国多作贡献,更好地沟通海峡两岸,促进祖国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努力建设好八个基地,是关系到全省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都要为加紧建设八个基地而积极奋斗。
一、林业基地
福建只有一千九百多万亩耕地,但山地丘陵面积却为耕地面积的七倍。开发山区,建设林业基地是念好“山海经”的重要方面。发展林业既要切实讲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竹、茶、果和松香、香菇、木耳、笋干、油茶、油桐
等林副产品,积极发展林产化工,搞好木材综合利用。
到本世纪末,林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加速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绿化程度和森林覆盖率,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森林面积从1980年的六千七百四十五万亩发展到一亿亩;森林覆盖率由1980年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五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要提高森林集约经营水平,做到速生、优质、丰产,实现森林多种目的永续
利用,林木总蓄积量由1980年的四亿三千万立方米增加到六亿立方米以上;原木年产量达到一千万立方米,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的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八倍,产值翻两番以上。实现林业、森工产值翻两番。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重点建设好建阳、三明、龙岩等地两千万亩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薪炭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林和林副产品。搞好全省绿化,努力把江河两岸、铁路、公路两侧和沿海岸带建设成为绿色长城。在福州、邵武、三明、龙岩形成四个林产工业中心。
当前要:(1)全面宣传贯彻《森林法》,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山权、林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建设林产品商品基地,加速荒山绿化,严禁乱砍滥伐;(2)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加强产供销领导,搞活林业商品生产;(3)多渠道筹
集林业资金,包括中央、地方、集体、群众的资金和信贷、侨资、外资等;(4)继续搞好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木兰溪和沿海的绿化工程;(5)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查清森林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6)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和信息
咨询,培养技术力量;(7)基本建成福州林产工业中心,积极发展木材多层次深度加工。
二、畜牧业基地
福建自然条件优越,农渔副产品充裕,饲料资源丰富,可利用的成片草山六百五十万亩,发展畜牧业潜力大。要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部门,促进农林牧良性循环。
发展畜牧商品生产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积极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把千家万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牲畜以及饲料转化率高的禽、蛋、奶生产。积极发展养蜂业。
到本世纪末,畜牧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畜牧业产值翻两番以上。肉类总产量比1980年增长三倍以上,奶产量和禽蛋产量比1980年增长十倍以上,人均占有水平有较大提高。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合理利用天然草山,改良和建设草场草坡;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兴办饲料工业,健全饲料生产、科研和加工销售体系;建立畜禽良种的繁育和杂交利用体系;健全防疫体系,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建立和发展牧工商联合企业,使种苗、饲
料、销售、加工、贮运、疫病防治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成龙配套,协调发展。
当前要:(1)搞好畜牧业区划,合理布局;(2)根据畜牧业特点,着重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加速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进程;(3)多渠道筹集物力财力,建立一批饲料骨干工厂和中小型配(混)合饲料厂以及畜产品加工厂;(4)研究开发、利用我省特有丰富的饲料
资源,发展饲料,加快草山草坡的改良,引进和筛选适合本省条件的优良草种,建立草种繁育场;(5)利用沿海和福州、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有利条件,建立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解决好城市、工矿区的肉、奶、禽、蛋供应问题,努力增加出口;(6)积极引进各种畜禽良种,办好国
营种畜种禽场,建立莆仙奶牛良种繁育基地及福州、南平奶牛良种场,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着手建立福清、同安、莆田、仙游、龙海、大田、福安等市郊、县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7)加强智力投资,加速培训人才,抓好畜牧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8)加强畜禽检疫和
疫病防治工作,努力控制和消灭常见病、多发病。
三、渔业基地
福建水域广阔,渔场相当于陆地的总面积,还有大量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以及池塘、河沟、水库、湖泊、稻田等,水产资源丰富,潜力很大。重点发展沿海各县的水产和内陆的淡水养殖,是念好“山海经”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渔业基地建设,应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良好的生态体系,认真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资源,大力发展浅海滩涂和淡水养殖业,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切实搞好水产品保鲜、加工。
到本世纪末,渔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水产品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以上,做到增产、增值和增收。水产品产量比1980年增加两倍以上。提高产品保鲜、加工、包装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加鲜活水产品出口和国内市场供应量。
1990年以前,调整和建立与资源相适应的多水域、多品种、多作业的生产结构;逐步搞好福厦两个国营海洋渔业基地配套建设,加快福鼎沙埕、闽江口、平潭东澳、惠安崇武、龙海石码等重点群众渔港的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筹建一支装备先进的外海、远洋渔业船队,建立苗种饵料
生产供应体系。扩大海淡水养殖面积,建成一批鱼虾贝养殖的稳产高产商品基地;重点港湾、江河要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渔业生产要由狩猎式逐步向农牧式转化;建立鱼糜制品、鱼制品加工包装中心、海藻加工基地;相应发展船机修造、渔具制造等工业。
当前要:(1)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扶持渔区群众开发经营自留滩、责任滩和浅海养殖;充分利用现有淡水水面,因地制宜,挖塘养鱼,积极发展淡水养殖业;(2)开放水产品市场,国营渔业、水产供销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使价格趋于合理;(3)加强水产科学教育、资源
调查和信息咨询,积极引进、试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培养水产技术力量;(4)认真贯彻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5)积极组织外海捕捞;(6)发展专业和群众性的水产品保鲜加工和综合利用工业;(7)掌握国外水产信息,建立专业的海鲜品基地,搞好渔业
基地建设主要项目的前期工作;(8)广辟渔业资金来源,国家、集体和群众集资一齐上,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兴办中外合营渔业。
四、经济作物基地
福建气候好,适宜发展亚热带、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资源丰富,不少品种驰名中外。应逐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自然、经济、技术综合优势,重点发展甘蔗、水果、茶叶、花生、烤烟、花卉、蔬菜、药材、橡胶、香料等,有效地提高经济作物的商品率,增加商品量。
到本世纪末,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充分发挥亚热带气候优势,合理调整作物布局,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经济作物。
经济作物总产值翻两番以上。以提高单产品质为主,扩大复种指数,实行集约化经营,向生产深度和广度进军。甘蔗、茶叶、烤烟等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三倍;积极发展非耕地经营,水果、花卉等产值分别增长十一倍至十五倍。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搞好布局,重点抓好蔗、果、茶、花生、烟、橡胶、花卉、蔬菜等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竞争能力强、创汇高、具有本地特色的杂果、香料、药材、蘑菇、莲子等,为轻工生产和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土特产品。做好粮食平衡工作,扶持经济作物有计划发展。
当前要:(1)搞好种植业内部调整,有效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2)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鼓励农民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土地;(3)因地制宜地搞好发展规划,调整好品种布局,建立各种商品生产基地
;(4)增加智力投资,抓好技术培训,大力普及提高科学栽培和管理技术,研究优质高产、加工保鲜技术;(5)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6)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7)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新建八个一、二级柑桔无病苗
圃和甘蔗等十多个国营良种繁育场,进一步办好二十个集体经济作物良种园艺场和一批中外合营的花果木园艺场。
五、轻型工业基地
我省建设轻型工业基地,既有自然物产、地理交通方面的优越条件,又有初具规模的产业基础,应当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到本世纪末,轻型工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全省轻型工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要赶上国内先进水平,部分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要为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优势产品、名特产品以及部分专项技术;轻型工业总产值翻两番半,其中纺织工业产值翻三番,电子、仪表工业产值翻五番。
1990年前,主要是打基础、立支柱、讲效益、上水平,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竞争能力、有特色、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要求的轻型工业体系。以福、厦、漳、泉、莆等沿海城市为中心,重点发展五个方面:一是食品加工工业,主要抓好食糖、罐头、盐、卷烟、饮料等产
品;二是纺织品生产,着重抓好化纤、针织、丝绸、毛纺、服装五大类;三是日用工业品、精细化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品生产,主要抓好家用电器、精细陶瓷、日用化工、感光材料、塑料制品、纸、工艺美术品;四是文化用品生产,着重发展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复印机、照相机
、多功能电子钟表等;五是新兴电子和机电结合的工业产品,如微型电脑和应用软件、数显仪器仪表等。
当前要:(1)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打破地区、行业界限,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化联合,走贸工农联合的道路;(2)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大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辟生产新领域,加快发展新产品,以更多更好的传统、名牌、特产、优势、新兴
、尖端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3)搞好原料基地建设,开辟原料来源,改变原料构成,搞好造纸用材、甘蔗、烟叶、茶叶以及水果、蔬菜等原料基地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工业原料的比重,促进原料构成趋向合理化;(4)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和多方集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
术、关键设备,加以吸收、消化、创新,提高国产化水平,筛选、移植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5)发挥城市技术优势、农村原料优势、特区窗口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轻型工业发展区。
六、外经基地
福建对外贸易历史悠久,沿海对外交通便利,华侨众多。实行对外开放,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我省对外经济的战略方针。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打开国内外两个市场、学会内外贸两套本领,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扩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
技术交流,加速四化建设进程。从历史和现实需要看,福建应当成为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基地,成为全国首批建成的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的、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之一。
到本世纪末,外经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把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建设成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往来、开展国际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基地,作为我国技术、管理、知识、对外政策的窗口,并形成以厦门、福州、泉州为重点,从南到北更加开放的对外口岸网络,充分发挥其对内
对外的“两个扇面”形的辐射作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发展,有选择地开拓一批技术、知识密集的新型产业,争取超越世界某些技术发展阶段,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国家统一对外政策原则下,多元化、
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增长速度要超过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外贸出口总值翻三番。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到本世纪末外汇收入要翻两番以上。
当前要:(1)搞好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划和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特区管理体制;(2)搞好福州开放城市(包括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规划,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3)制定并落实吸收侨资、外资的优惠措施,积极吸收侨资、外资;(4)做好行业
的技术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改造现有企业,以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5)面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出口贸易,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开发旅游资源,增建旅游设施,增加外汇收入;(6)按照贸—工—农的格局,加强工贸、
农贸、技贸结合,推进出口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质量,改进包装,开拓新的出口产品;(7)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出口拳头商品生产综合基地、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以及出口农副产品单项生产基地;(8)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培训对外经济贸易人才,提高外经、外贸人员的素质;(9
)在国外建立一个经营能力强、供应关系稳定、贸易信息反馈灵敏的销售网;(10)加快福、厦和湄洲湾港口建设,开辟远洋航线,发展集装箱运输,增强港口吞吐能力。
七、科教基地
实现四个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的基础在教育。加快福建经济建设,要靠科学技术,靠智力开发,以智取胜。加快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使科技和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走在前头。
科技、教育和生产要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科研工作要迎头赶上先进水平,突出抓新兴技术和科学普及。要增加智力投资,有效地培养、引进各种建设人才,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要办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到本世纪末,科教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在国民经济增长中,依靠科技进步的因素,要求达到一半以上。全省科技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3年的百分之一点一提高到百分之三。主要和急需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些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引进和开发新兴技术,使某些优势产业的技术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
水平。
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每年按百分之十以上的速度递增,省属院校研究生数,八十年代按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递增,九十年代每年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速度递增,成人高等教育(包括电大、业大、夜大、函授、干部管理学院等)人数比1980年增长八倍。
积极发展中等专业教育,每年按百分之六点二的速度递增;调整中等教育结构,使职业技术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逐步达到七比三左右。
1987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1995年基本普及初中教育;1990年前基本扫除农民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并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提高到高小程度;抓好青壮年职工初中文化补习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工作,使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的文化
程度提高到高中或中专水平,专业管理人员基本上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水平,业务骨干达到大专水平。各级学校都要重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1990年,幼儿的入园率农村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城镇提高到百分之九十。
当前要:抓紧制订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做好技术引进的消化、创新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建成完整的先进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强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新建和完善科技情报中心、计算中心、测试中心、新技术开发中心、对
外科技交流中心、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1990年以前形成拥有先进试验手段,具有本省特点的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科研体系;建设好电子和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充实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推进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社会科学情报资料中心和全省经济信息网,逐步形成一个沟通全国、联结海外的信息网络。
为使教育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制定出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社会联系,挖掘老校潜力,调整专业布局;增设缺门短线的新专业;调整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认真搞好全日制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积极发展以
电大为中心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搞好师资培训,促进知识更新,逐步建立电化教育网,配备电脑和现代化教学设备。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要多渠道集资办学,注重以智力开发智力,提倡厂矿、企业、机关、社团和私人办学
或联合办学,鼓励华侨投资办学。要重视发展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
八、统一祖国基地
福建同台湾一水相连,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地。金门、马祖历来是福建省的辖区。闽台两省同胞骨肉情亲,语言通,风俗同,关系十分密切。我省应是大陆人民同台、澎、金、马人民进行直接接触的主要桥梁,应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思,积极做好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统
一大业。
为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1)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国两制”和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教育,增强“统一必成”的信心,树立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的观念,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调动与台湾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认真做好对台工作;(
2)大力开展对台宣传,促进与台湾同胞的思想交流,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共同为实现国家统一而努力;(3)配套建设霞浦三沙,平潭东澳、东甲,惠安崇武,东山铜陵,福州马尾港,厦门东渡港,泉州临海(前埔),莆田秀屿港,漳浦下寨,连江筱埕等台轮贸易停靠点,在沿海城市
成立投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对台通邮、通商、通航;欢迎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经济事业;(4)办好东山、惠安、平潭、三沙等台胞接待站,增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秀屿和武夷山六个台胞接待站,热诚接待台湾同胞回闽探亲访友,参观旅游;(5)为闽台人民互通音讯,亲人团
聚,增进了解,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做好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安置工作;(6)做好对台胞、台属以及其他台湾有关人士的落实政策的工作,帮助台胞、台属解决困难,表彰台胞、台属中的先进人物,推动台胞、台属为四化建设、为统一祖国多做贡献。
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宏伟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八个基地建设同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要组织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责任,上下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自觉
地为实现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使福建走在全国四化建设的前头做出贡献。



198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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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


据1993年8月1日颁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行政代表;
(三)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规定其仲裁管辖范围。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
(二)同级总工会的代表;
(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前款三方代表的人数相等。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四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协商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对协商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行政当事人与职工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有仲裁委员会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适用或者不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