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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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价检[2002]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及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电视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计委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1年(去年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所发生的时段除外)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情况,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已批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执行情况;
  (二)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电价公开、抄表到户情况,“两改”未完成地区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电价的情况;
  (三)越权制定价格(收费)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五)在农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六)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七)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已进行了部署,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电视会议也进行了再次动员,为了把这项检查切实搞好,抓出成效,检查工作可到6月底结束。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再接再厉,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国家已连续三年在全国进行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再接再厉,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一些新思路、新办法,重点要突出,方法要得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了组织和部署全省的检查外,还应抽调力量对举报多,问题比较重的2至3个县(市)直接进行检查,有条件的省市也可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任务来抓,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进行捡查。
  (二)严格要求,加强督促,推动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切实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应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各地要在检查中把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抄表到户作为重点,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国家计委届时将通报各地“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农网改造乱收费的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和越权定价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该退还给农民的坚决退还给农民,该收缴的坚决收缴。对2001年专项检查中未结案件,尽快结案,不能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那些违反政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更要加大处理力度,一是除了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农民外,经济上还要进行罚款处理;二是对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符合移交的要坚决移交;三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震慑违法者。
  (四)高度负责,认真受理和做好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近一、两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的群众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随着第二批农网改造工程的启动,群众举报还将增多。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严格按照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积极调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将选择一些重要举报案件,派人直接调查和处理。
  (五)认真整改,积极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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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控制非甾体抗炎药的使用风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局决定对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的说明书和标签〔禁忌〕、〔注意事项〕按照附件内容修订。

  二、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附件: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说明书修订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非甾体抗炎药处方药说明书修订内容

  【禁忌】
  1.已知对本品过敏的患者。
  2.服用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后诱发哮喘、荨麻疹或过敏反应的患者。
  3.禁用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CABG)围手术期疼痛的治疗。
  4.有应用非甾体抗炎药后发生胃肠道出血或穿孔病史的患者。
  5.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或者既往曾复发溃疡/出血的患者。
  6.重度心力衰竭患者。

  【注意事项】
  1.避免与其它非甾体抗炎药,包括选择性COX-2抑制剂合并用药。
  2.根据控制症状的需要,在最短治疗时间内使用最低有效剂量,可以使不良反应降到最低。
  3.在使用所有非甾体抗炎药治疗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能出现胃肠道出血、溃疡和穿孔的不良反应,其风险可能是致命的。这些不良反应可能伴有或不伴有警示症状,也无论患者是否有胃肠道不良反应史或严重的胃肠事件病史。既往有胃肠道病史(溃疡性大肠炎,克隆氏病)的患者应谨慎使用非甾体抗炎药,以免使病情恶化。当患者服用该药发生胃肠道出血或溃疡时,应停药。老年患者使用非甾体抗炎药出现不良反应的频率增加,尤其是胃肠道出血和穿孔,其风险可能是致命的。
  4.针对多种COX-2选择性或非选择性NSAIDs药物持续时间达3年的临床试验显示,本品可能引起严重心血管血栓性不良事件、心肌梗塞和中风的风险增加,其风险可能是致命的。所有的NSAIDs,包括COX-2选择性或非选择性药物,可能有相似的风险。有心血管疾病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的患者,其风险更大。即使既往没有心血管症状,医生和患者也应对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持警惕。应告知患者严重心血管安全性的症状和/或体征以及如果发生应采取的步骤。
  患者应该警惕诸如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症状和体征,而且当有任何上述症状或体征发生后应该马上寻求医生帮助。
  5.和所有非甾体抗炎药(NSAIDs)一样,本品可导致新发高血压或使已有的高血压症状加重,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导致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增加。服用噻嗪类或髓袢利尿剂的患者服用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时,可能会影响这些药物的疗效。高血压病患者应慎用非甾体抗炎药(NSAIDs),包括本品。在开始本品治疗和整个治疗过程中应密切监测血压。
  6.有高血压和/或心力衰竭(如液体潴留和水肿)病史的患者应慎用。
  7.NSAIDs,包括本品可能引起致命的、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例如剥脱性皮炎、Stevens Johnson综合征(SJS)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TEN)。这些严重事件可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出现。应告知患者严重皮肤反应的症状和体征,在第一次出现皮肤皮疹或过敏反应的其他征象时,应停用本品。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