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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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2001年至2005年,要在全省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进一步促进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顺利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地向全省公民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国际经贸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农村基层干部和城市社区管理人员要结合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结合农民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和城市居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三、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实施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以依法治县(市、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核心,积极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开展。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轮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要广泛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教育层面,提高教育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电子信息等部门应把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国家机关和部队、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抓好落实。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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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决定(附议定书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87年1月2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84年7月27日在汉堡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附加议定书》。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附加议定书(注)

(附:未修改的原文)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30条第2项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汉堡大会上对本组织法作了修改。通过的修改条文如下,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原第13条)邮联的机构
⒈邮联的机构有:大会、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
⒉邮联的常设机构有: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
第二条
原第16条 行政会议
(删除原第16条)
第三条
原第19条 专门委员会
(删除原第19条)
第四条
(修改原第20条)国际局
邮联在其所在地设立一个中央办事处,定名为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由总局长领导并受执行理事会的监督。国际局是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修改原第31条)总规则、公约和各项协定的修改
⒈总规则、公约和各项协定规定有关其本身的提案的获准条件。
⒉第一项所列邮联各项法规应同时实施并具有相同效期。上届大会的各项有关法规,应从本届大会所规定的各项法规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六条
参加附加议定书和邮联其它法规
⒈未签署附加议定书的邮联各会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附加议定书。
⒉原参加各项法规、但未签署经大会重订的这些法规的各会员国,应尽快参加这些法规。
⒊在第1、2两项所指情况下参加各项法规的证书,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瑞士联邦政府,由该国政府转各会员国。
第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1986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会员国全权代表制订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附加议定书正本经各全权代表签署,并由瑞士联邦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84年7月27日在汉堡签订
签字国:(略)

附:未修改的原文
第13条 邮联的机构
⒈邮联的机构有:大会、行政会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国际局。
⒉邮联的常设机构有: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
第16条 行政会议
经由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同意,可以召开研究行政性问题的会议。
第19条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受大会或行政会议委托,研究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问题。
第20条 国际局
邮联在其所在地设立一个中央办事处,定名为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由总局长领导并受瑞士联邦政府的监督。国际局是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机构。
第31条 公约、总规则和各项协定的修改
⒈公约、总规则和各项协定规定有关其本身的提案的获准条件。
⒉第1项所列邮联各项法规应同时实施并具有相同有效期。上届大会的各项有关法规,应从本届大会所规定的各项法规实施之日起废止。
注: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系在1964年维也纳大会上所签订,正文已列入该大会文件第三卷。1969年东京大会和1974年洛桑大会分别通过了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 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

  孟凡荣 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2-16 | 作者: | 来源: 规划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 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

  孟凡荣 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
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就认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改革创新。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全国“一张图”动态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重的原则,从挂钩周转指标管理、项目区设置、项目区审批、拆旧复耕及耕地质量、安置建新、收益分配、权属调整、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到位,重点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的措施。
(二)对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进行清理检查。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各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和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摸清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涉及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对继续在试点外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的,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
(三)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土地留用分配、使用和资金管理以及确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的地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安排
清理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自查清理。在自查清理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纳入“一张图”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将全省(区、市)自查清理结果汇总在线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汇总要求见附件1、2、3。
(二)检查纠正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针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格规范、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纠正整改的政策意见,下发各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纠正整改的政策意见制定方案,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抽查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自查清理和纠正整改工作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国土资源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向国务院作出专报。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组织清理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成立清理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级动员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国土资源部和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国土资源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支持解决。对清查整改和好的增减挂钩试点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查、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规范执行。对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的强化措施;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项目区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 省(区、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2-1.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2-2.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未按项目区管理)
3. 省(区、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表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附表.xls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2/P02011021659060065162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