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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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上海浦东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一九九零年九月七日国务院批准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
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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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提取金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今年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和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落实税务基层建设纲要,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引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扎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一)认真做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安排,税务系统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基本结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在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科学管理、廉政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做好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向总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认真组织指导第二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按照中央部署,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税务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在第二批展开。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抓住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要通过科学应对金融危机压力、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抓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任务,并统筹抓好学习实践和其他各项工作,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中深化学习实践活动。

  二、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据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税务系统逐步推进各类改革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着力解决税务干部职工中出现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要从释疑解惑、调适心里、理顺情绪、振奋精神入手,采取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方法,大力宣讲改革开放大好形势,弘扬税务系统优良传统作风,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在税务干部职工中培养和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政治、思想保证。今年税务总局将修改完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推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建设。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从税务干部职工的关注点和兴奋点入手,通过专题研讨、主题演讲、参观访问、文化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30年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共同理想,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投身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持续深入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通过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评选道德模范、完善奖惩机制,树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典范,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在税务系统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道德追求。

  (五)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税务总局主要组织开展3类评比表彰工作:一是向团中央推荐表彰“中国优秀青年卫士”。二是“三八”节前夕向全国妇联推荐表彰一批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年底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巾帼建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一批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三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外,税务总局将配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开展全国道德模范、文明行业、行风评议等评比表彰活动。

  (六)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实践。以“做时代新女性,创税收新业绩”为主题,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女干部特点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优质办税服务等活动,鼓励税务系统广大女干部爱岗敬业、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税收工作业绩,争当税收事业和谐发展的先锋。同时组织广大女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文明城市、学习道德模范、创建“五好家庭”、构建和谐机关和文明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持续开展。

  (七)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今年全国将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等方面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世博会主办城市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提供纳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努力改善征纳环境。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树立文明新风。税务总局将组织部分税务机关参与“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全国文明礼仪知识竞赛。

  (八)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年初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队伍组建、活动内容、活动原则、保障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发挥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九)做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发现、总结、宣传工作,研究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激励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发现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学习力度,大力倡导学习、尊重、争当先进的价值导向,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学习、崇尚先进典型的浓郁氛围。同时积极为先进典型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继续组织先进模范人物疗养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用实实在在的举措激励表彰先进、教育引导群众。

  (十)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奖励文件,依照规定的奖励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激励作用。

  (十一)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2009年税务系统要掀起税务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大力弘扬税务精神,展示税务形象,宣传税收事业发展愿景,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国聚财、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税收实际工作和地域特色,不断丰富和拓展税务文化的内涵,不断创新和充实税务文化的形式和内容。要广泛动员和吸引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税务文化建设活动,打造独具特色的税务文化品牌。要把税务文化融入税收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税收各项工作中去,形成整体联动、百花齐放、繁荣健康的税务文化建设新局面,促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通过上党课、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读书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春季,税务总局将在总局党校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副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修班。

  (十三)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转变作风,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推动各级干部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好群众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十四)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把具体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依法治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部署中去。把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惩防并举,筑牢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和违纪行为惩处等制度,健全预防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以优质服务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在税收执法中损害纳税人利益,继续治理各类不正之风,牢固树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结合税收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

  (十五)扎实推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好《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抓好党员学习培训,重视实践锻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总结党员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党员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大力推进党员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点、党员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自身建设

  (十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今年税务系统省以下税务机关将进行机构改革,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及职责明确后,要抓紧建立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尽快实现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保管,组织好相关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严格管理、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建设成为率先垂范、善于领导、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税务总局人事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检查了解省以下税务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