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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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与旅游业结合,促进其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评审可认定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按照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三)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四)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五)加强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经营。

鼓励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向游客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旅行社征得游客同意后,可以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作品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并命名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本省对经认定的工艺美术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可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为工艺美术珍品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提供支持,并减免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授予其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本省申报国家评审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应在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师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每4年复审一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评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评审标准、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进出口、技术服务、引进培养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创作和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书、工艺美术珍品证书或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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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1988年4月29日,外经贸部

第一条 定义
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对展品进行留购或为配合进口而举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举办展览原则
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样品,促进国内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加快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发展对外贸易。展出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品。展品留购应由有外贸进口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
第三条 举办展览单位
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 海关凭本文第四条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文件及主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办展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对于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海关凭主办公司的对外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
第六条 其它
各中央办展单位及各地方经贸厅(委、局)应于每年终将本单位、本地方当年办展情况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4]73号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成绩公布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110号


关于2004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价格鉴证师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20
72


法学基础知识
120
72


价格政策法规
120
72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20
72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100
60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00
6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0
60


安全生产技术
100
6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100
60



  二、请各地在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