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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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1998]综81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鼓励、扶持各类科技人员和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蓬勃健康地向前发展,依据《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成立、认定与变更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创办的,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类型有:
1、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创办或者由上述机构转化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能力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
2、实行集体所有制的;
3、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
4、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的;
5、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
(二)民营科技企业必须首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并领取“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现有企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补办认定登记手续,领取“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指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2、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4、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0%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5、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应征得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与权利义务
(一)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二)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自行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
(三)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其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与保值、增值。
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或者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及风险责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等个人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作价入股投资。
(五)民营科技企业可承包、租赁、兼并和购买包托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六)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销售网点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七)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严格财务管理,按期向财税部门和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所提供的各种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并接受监督、审查。
(八)民营科技企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检验登记时,应提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甄别的复查证明文件。
(九)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民营科技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开设的收费项目和提高的收费标准,以及各种不合理摊派和非法定检查。
三、政府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归口管理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发证和每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前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
4、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所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和从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5、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参与组织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实施与落实。
7、负责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人事、公安、计划、经贸、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国家按投入相应的比例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
(二)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后,可作为工商企业注册资本,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总资金的35%;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三有一不”(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不挪用)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把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会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安排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在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骨干民营科技企业中,有条件地推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和企业签订银企协议;
(四)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在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滚动使用。
(五)经市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1、乡镇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其他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50%。
3、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所销售的自产品暂免征所得税。
4、为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凡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5、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为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业务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免征营业税。
6、对专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暂免征所得税。
7、进入市、县级经济发展小区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小区内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8、民营科技企业研制、开发经市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市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可缓交或暂时按“定额、定期、定率”方式征税。
前款各项所减免税款,必须单独列帐,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新增投资,专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如挪作他用,由税务机关追补已减免税款,并按逃、漏税给予处罚。
(六)到民营科技企业从业的科技人员人事关系,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接纳委托管理。鼓励党政机关专业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七)民营科技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可持企业所在地的暂住户口证明,到附近学校办理子女寄读手续。
(八)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需要出国、出境的,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出境的由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九)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验收、评审、鉴定,参加评奖。
(十)民营科技企业的专职科技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按系列申报。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可适当放宽,重在业绩。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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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为促进和方便双方公民往来,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凭有效的旅行证件,可免办签证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并可在该国逗留30天。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归国证明书;
  海员证。
  2.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公民为: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
  侨民护照;
  归国证明书。

  第三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和在其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包括有关外国人居留登记、逗留和交通的规定。

  第五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超过30天,应向该国主管机关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第六条 本协定条款不涉及缔约一方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定居和谋职的公民。

  第七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拒绝不受欢迎的人进入本国境内、缩短其逗留期限或吊销他们居留许可证件的权力。

  第八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遗失旅行证件,或由于其他原因证件受到坏损,应立即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该主管机关应出具证明,确认其遗失或坏损证件声明,以便该公民申办新的旅行证件。有关外交代表(领事)机关应发给该公民新的旅行证件。同时,应宣布吊销其原旅行证件,并通知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关。该公民可持新的旅行证件,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规定出境。

  第九条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免费为缔约另一方公民办理居留手续、延长居留期限、出具遗失护照的证明,办理出境许可证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相提供本国旅行证件的样本。缔约双方启用新的旅行证件时,至少提前30天通过外交途径互相通知,并提供样本。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执行本协定的有关情况并进行磋商。

  第十二条
  1.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可临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2.采取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提及的措施时应至少提前7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补充和修改。本协定的修改或补充条款及其生效日期,由缔约双方互换照会确认。

  第十四条
  1.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30天生效。
  2.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直至缔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为止。
  3.在提出终止的情况下,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90天失效。

  第十五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一九五四年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费协议和一九五六年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问题的协议即行失效。
  本协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钱其琛              瓦尔科尼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28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团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青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科技局、青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中央企业团工委、青联:

  现将《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于1999年实施了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各地共青团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有效地促进了人才、项目、资金的多元对接,推动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实践中培养了青年科技人才,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开发青年科技人才资源,进一步促进人才与项目对接、科技与经济结合,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决定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为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构建青年科技供需信息渠道;发挥青年科技人才的聚合作用,实现人才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在实践中培养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

  三、工作内容

  1.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对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的需求,组织青年专家携带适合当地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赴地方举行科技成果发布会,开展项目洽谈、合作事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2.咨询、论证。组织相关专业的青年专家深入地方和企业,围绕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围绕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改组改制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为地方和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献计献策。受聘担任地方政府和园区、企业的科技顾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

  3.技术指导和合作。组织青年专家深入企业和农村考察生产情况,就有关生产技术难题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技术攻关,通过技术指导和技术改造进行经济合作。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深入企业车间、高新技术园区,与当地技术人员开展交流,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合作。深入农村,做好农业科技知识普及,提供农业科技致富信息,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4.培训、讲座。邀请有关青年专家就宏观经济形势、地区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问题作专题报告,为党政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通过科技报告、创新论坛、培训授课,传播新观念,传授新知识,推广新技术,促进地方干部群众的观念转变和技术提高。

  5.其他科技服务。根据园区、企业、农村的要求,开展其他项目的科技服务。

  四、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要依托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和青年中心,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广泛收集科技界青联委员、青科协会员和其他方面青年科技人才的有关信息,建立人才库。及时了解园区、企业、农村对于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需求,建立项目库。通过网络,促进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青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

  2.供求对接。根据地方、园区、企业的项目需求情况,采取通知青年科技人才库的有关成员、召开项目需求情况通报会、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征集需求项目的合作方。在对合作方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供求双方进行对接。供求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商洽。

  3.组团服务。在供求双方通过商洽达成合作意向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青年专家深入科技园区、企业或农村开展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以及咨询、论证、技术指导和合作、培训、讲座等服务活动。

  4.跟踪管理。与合作双方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进一步落实并取得成效。通过建立服务基地、服务示范点、服务联系点等方式,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服务和合作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项目化、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促进产学研资的有效结合,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摆上议程,制定周密的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精心组织。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社会牵线搭桥、提供舞台,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这项工作需要细心,也需要耐心,必须精心组织。促进人才与项目、科技与经济结合,关键的环节是供需对接,而做好供需对接的基础是搞好需求调查。因此从需求调查开始就必须组织好每一环节的工作。

  3.注重实效。要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领域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要不贪多求大,不怕少,不怕小,一件事一件事地做,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抓,脚踏实地,积少成多,力求取得实际效果。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实行量化管理,以便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活动可以是志愿服务,也可以是有偿服务,还可以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试点工作

  2005年是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试点阶段。各地要根据当地党政工作大局,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确定1至2个地(州、市),每个地(州、市)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开展2次以上有影响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请以省为单位,将试点地(州、市)、县(市、区)名单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团中央统战部科技处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计划处,以便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成绩、经验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团中央和科技部。试点工作结束后,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全面推进此项活动。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协调一致,推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科技行动的进一步实施,率先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开展青年专家东北行科技服务系列活动。活动的重点是分期分批组织青年专家赴东北就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制造业信息化、装备制造业、中药现代化、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开展咨询论证、献计献策、项目合作等重大科技服务活动,努力发挥科技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铺桥架路、搭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