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3:31:57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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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为便于电话机类产品进网许可证的分类和管理,特制定现行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本规定仅适用于按系列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电话机产品。符合某一系列分类目录的电话机产品,适用同一进网许可证,未列入本目录的新型电话终端产品需单独办理进网许可证。
电话机产品同系列分类应是依据产品的功能和技术特征来进行。按此原则,电话机可分为:
一、普通按键电话机(可具有存储、显示功能);
二、免提电话机(可具有存储、显示功能);
三、主叫显示一类电话机(可具有存储、免提功能,仅具有挂机状态接收号码能力);
四、主叫显示二类电话机(可具有存储、免提功能,具有挂机、摘机两种状态接收号码能力);
五、录音电话机(具有数字或磁带式录音电话功能,可具有存储、免提、显示功能);
六、模拟无绳电话机(可为单信道、多信道、单手柄,多手柄可具有显示、存储、免提功能);
七、数字无绳电话机(采用数字方式的无绳电话机,可具有显示、主叫显示存储、免提功能)。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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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0年6月28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报告,决定:
一、免去周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免去周南、郭丰民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增补郭东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四、增补田曾佩、陈滋英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各县和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和河口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科研实验室;
  (二)政府定点规划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三)驻本市部队的军事设施;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
  (五)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设施;
  (七)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
  (八)非营利性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游乐设施;
  (九)非营利性的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
  (十)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少年宫等文化设施;
  (十一)村(居)改造中用于安置本村(居)村(居)民的住房和村(居)公益事业用房;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驻本市部队的营房、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三)非营利性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文化设施;
  (五)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