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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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邢政[1998]10号 1998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办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承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1人但超过0.5人的按1人安排;不足0.5人的可免于接收安排(含0.5人),但需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数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查工作,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款单位在接到通知20日内将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负责制的专用标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后,由财政专户储存。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1.5%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其选择、调整适当的岗位和工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上缴邢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统一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职工上岗前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保障金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单设科目、专项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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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9]267号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0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做好2001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外经贸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现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除外,简称《目录》,见附件一)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331个8位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发证商品为46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1种。

二、解除对铜及铜基合金(74020000、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一般贸易出口禁令,并取消对该项商品实行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外经贸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同时废止,《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第二条关于铜及铜基合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甘草增加甘草液汁、浸膏(粉)(13021200)一个税号、轻(重)烧镁增加废镁砖(25309090.10)一个税号为配额招标商品,原蔺草制品(46012021)调整为蔺草制的席子(46012021.10)和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46012021.20)。

四、取消对韩国的糠醇、对日本、港澳的硅锰合金、对澳门的鸭肉、活鸭、活鹅、活乳鸽、对全球的水煮笋等7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五、取消对美国出口蜂蜜实行申领和报验《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的管理。

六、取消对乌龙茶、栗子、苇及苇制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管理,调整由各特办发证。取消对栗子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管理。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出口苇及苇制品仍由天津特办发证。

七、白银、钨砂、仲钨酸铵、钨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锌矿砂、锡矿砂、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分别由许可证局和各地方发证机构调整为由各特办签发。

八、上述第六、七条中调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商品,在2000年已凭当年出口配额申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办理变更或退证手续的,需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退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2000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至2001年2月28日。所换新证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

九、《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下列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二)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三)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下列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十、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上海、大连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商品指定上海(吴淞、虹桥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以陆运方式对港澳出口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十一、对美国出口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十二、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韩国市场,共8个商品编码)。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矾土、大蒜(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外的出口,共4个商品编码)、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

为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的经营秩序,对韩国大蒜出口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对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和《关于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各授权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四、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

十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铂金(铂或白金)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和各特办按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的规定办理;

食糖、成品油和锌锭(锌及锌基合金)的出口,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第一条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但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28日的,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28日,企业应于2月28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十六、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在京企业,出口本《目录》所列商品(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仍由许可证局签发。

十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十七种商品。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其中每一次报关是指: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的总和向海关报关。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但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八、根据国务院有关边境贸易的通知精神,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九、根据修改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有关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海关要依照上述规定接受申报。

二十、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二十一、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一、《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法出口许可证商品(共9种)

(二)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共 46 种)

(三)省级发证机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共11种)

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