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7:14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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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朝鲜


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1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鉴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一九六一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将于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期满,建议将其有效期各自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果收到贵政府对上述建议同意的照会,就将认为是就此达成了协议。
  借此机会,外务省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表示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于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外务省致意。大使馆确认收到了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如下内容的照会: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荣幸地通知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上述《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的有效期各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来照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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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199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问题的复函

195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人民日报及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转来你省锦州市第一区东一街一五一号朱旭来信,对锦州市人民法院及你院在审理同一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的案件,提出问题,请求解答。经查来件,如果所述是实,则锦州市院及你院在处理该案上的那些认定,都尚值得重行考虑:(一)锦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理由之一是“某女生前并未取得继承事实”;但以继承权发生的时间来说,继承权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某女既是后于其父母死亡的,这就说明了她生前已取得继承权。(二)锦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另一理由是“某女生前已放弃继承权利”;你院也以同样的看法,认某女继承已过时效。但依据来函所说,某女生前不仅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而自继承开始,一直在争取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这表现在1944年请求调停于伪满法院,1945年正式起诉及1946年虽因反动法院的种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但仍请求私人调停,直至该女死亡为止,遗嘱其夫继续请求等)。(三)现在某女虽已死亡,而其子女应有代位继承权。因来问涉及锦州市院及你院所审理的具体案件,我们不了解实际情况,未便率予作答,特将来信一件随函捻送你院,希查案研究,重加审核,除应将审核结果径复朱旭外,并具报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