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6:07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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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
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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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按照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的要求,1999年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加大了资金投入,改造和加固了一批危桥、险桥,提高了桥梁的通行能力和公路的总体服务水平。但随着公路运输的发展,大批始建于六、七十年代的公路桥梁,在日趋增大的车辆荷载的作用下,技术状况快速下降,开始成为危桥、险桥。特别是进入雨季以来,桥梁垮塌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为杜绝桥梁垮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现有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辖区内公路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桥梁管理和养护工作制度,确保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到位,切实纠正“养路不养桥”的倾向;二是针对不同技术状况的桥梁,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其使用情况,并根据CBMS的评价结果,结合路网改造项目的实施,合理安排养护生产计划,加快危桥和险桥的加固、改造步伐。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建立桥梁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制度严明、职责明确。

四、对无法及时改造、加固的危桥、险桥,一是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示;二是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件。

五、进入汛期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订和完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六、要建立事故信息上报制度,今后各地凡出现桥梁垮塌、公路断交事故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创新机制,加强规范,切实提升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4.司法建议工作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6.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9.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0.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1.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12.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13.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4.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15.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16.司法建议应当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三、加强领导,科学管理,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使司法建议工作更加规范,注重实效。

18.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2)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工作;

(3)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19.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2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2.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附:司法建议文书样式

××法建〔20××〕××号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