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6:15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全总书记处同意,现将全总财务部、经审办、机关纪委《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8月7日



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总机关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总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管理
  经费预算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前提。各单位领导要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不该列的支出项目不列,不该花的钱不花,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加强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全总各项财务规定。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单位的经费预算要合理立项,科学论证,严格标准,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核确定。
  (一)经费预算的提出。各单位业务处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全总财务规定的标准,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的初步意见。
  (二)经费预算的确定,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在各业务处室提出经费预算初步意见后,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工会)须召开部务(分党组)会议,并请各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本单位经费预算意见,然后报全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经费预算的审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平衡,然后上报全总书记处会议审定。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一)财务支出项目不得超出全总书记处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
  (二)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财务部门须设立预算审核专门岗位,负责预算支出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把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 (四)各单位在办理预算支出项目时,需提前将项目预算细化后报送财务部门,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五)各单位办理费用报销时,需持有效的支出凭证,并与预算项目一一对应,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予报销。 四、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各单位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经费的使用要本着科学、节俭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挪用。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财务部和全总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
  (三)建立定期审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总经审部门的作用。对大额经费的使用,特别是与相关部委或单位开展大型活动的经费支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按照中直管理局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会议、礼品、印刷等集中采购,做到花钱与管钱,使用与采购分离,避免出现浪费和变相贪占的问题。
(五)机关纪检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严格纪律,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全总财务部
全总经审办
全总机关纪委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6年5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办法
为解决0342科目关闭后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调剂中心)(以下简称调剂中心)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中的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外汇调剂业务的资金清算速度,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
务,制订本办法:
一、联网入市交易
调剂中心直接与总中心联网,调剂中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时必须逐笔全额入市交易。调剂中心须按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的外汇调剂的有关有效凭证,并逐笔输入企业名称、调出、调入金额和外汇来源与投向等规定内容。调剂中心须妥善保留企业调剂外汇的申请单位及其
有关的有效凭证,以备核查。
二、交易和清算规则
调剂中心入网交易后,必须严格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资金清算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和清算。调剂中心须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各自的场务管理规定,并报总中心备案。对调剂中心违规行为,总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调剂价格
调剂中心办理企业外汇调剂的价格为调剂中心实际入网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另外加价,也不再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办理。
四、手续费
调剂中心按原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中心免收调剂中心入网交易的手续费。
五、省属地、市外汇调剂中心
地、市调剂中心受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时,可以全额或差额委托本省省级调剂中心入网交易。
六、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上述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已联网的25家分中心和调剂中心仍然执行原有规则,不得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并解释。



19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