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了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促进本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商,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向外商有偿出让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权,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应在不影响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不影响本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必须有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政策,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发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
第五条 企业自愿提出和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由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出让的企业都可以向外商有偿出让。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让产权。对确需出让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行出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产权有偿出让,是指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让渡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可以出让全部产权,也可以出让部分产权。部分出让的,外商持有产权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产权的25%。
第七条 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出资购买式出让。即外商一次性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对资产数额大的,可以分期付款;
(二)参股式出让。即外商通过参股方式购买产权;
(三)承担债务式出让。即以外商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企业产权;
(四)产权出让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凡确定向外商出让产权的企业,均需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许可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果,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地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第九条 资产评估可以分为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有形资产评估可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的情况下和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现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预期效益法,即按预期利润率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四)按国际惯例或双方商定并经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办法进行评估。
以上几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
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采用绝对值估价法,即按出让方为研制无形资产项目所耗费的成本和期望获利能力确定价格,一次性加到出让底价内。
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出让产权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同时转让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应当用外币支付,但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对外商的资信审查确实并取得有效担保人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40%,并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缓交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逾期不交者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外商购买企业产权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南宁分行监督收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向外商有偿出让产权的书面申请,或者由企业产权所有权代表者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由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经计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抄送本自治区有关部门;
(三)企业获准向外商出让产权后,应立即清理债权债务,将出让意向通知所有债权人,所欠债务应于出让合同签署前达成还款协议。然后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四)以底价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招标市场(未成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地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向外商发布和招标,通过招标投标或协议确定成交价。出让的成交价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经财政部门)确认;
(五)企业产权向外商出让洽谈成交后,双方须签订企业产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出让方式、出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截止日期、原有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出让产权的合同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凡需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须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须经本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
(七)产权交接,产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由财政部门)、公证部门的代表均须参加,并据实填列《财产交接清册》,各方签字盖章后由有关部门存档。交接手续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八)向外商出让产权后,原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九)向外商出让企业产权后,原企业应根据出让的不同方式向承保各项保险的保险公司申报,办理批准手续或退保手续。被出让企业经批准成立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保险;
(十)外商受让企业全部产权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开办外资企业的有关程序报区经贸委审批。受让企业部分产权或投资入股、参股的,应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将合营的合同、章程报区经贸委审批。在本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后,外商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产权出让期间,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应坚守岗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准与外商私下交易,不准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以及其它使国有资产受损失的行为,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产权全部出让后,经批准成为外资企业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产权部分出让,经批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外商受让产权后建立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享受本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被出让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对要求离厂的职工,允许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其他未被录用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商请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助安置。职工本人应服从分配,上述职工及自愿离职的职
工六个月内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由出让方负责。被聘用的职工的各项待遇,应按照外资企业职工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被出让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应根据企业现有离退休职工的人数,参照历史数据,确定离、退休职工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退休金、医疗费、丧葬费、困难补助费等,计算出离退休职工劳保费用总额,相应增加出让底价,由原出让方一次性向劳动部门
的社会保险机构或系统的保险机构交付劳保统筹资金。上述离、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劳保费用即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或系统的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出让产权所得的资金,应先交纳所欠税款,其次是归还银行贷款,然后用于清理债务、安置出让企业的在职职工和交付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所余资金(包括利息)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列为专项基金,
用于行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具体使用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原实行资金分账制的企业出让产权所得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部分,应先归还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利润(所得税),其余部分,属于企业产权全部转让的,应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本系统的技术改造;属于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的,应留给该企业用于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外商受让企业产权后,如需对原企业建筑物进行扩建或重建的,应向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申报手续。企业如需转产或变更经营范围,应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政策为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受理的,应先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原出让合同审批部门批准,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外商获得的产权允许转让。转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转让合同,报原出让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让企业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受让国有企业产权,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9日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用人单位: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附件:《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8020100 冶金工程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020200 金属材料工程
02010300 财政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2010400 金融学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2010600 贸易经济
08020700 焊接技术与工程
03010000 法学学科
080208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20900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21100 稀土工程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80301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5040800 艺术设计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70101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030600 车辆工程
07010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08030700 机械电子工程
07030100 化学
080401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050100 热能与动力工程
07030300 化学生物学
08050200 核工程与核技术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7040200 生物技术
08060200 自动化
07040300 生物信息学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7040400 生物信息技术
08060400 通信工程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704070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40900 植物生物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7041000 动物生物技术
08061100 软件工程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300 网络工程
07120200 微电子学
08061400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500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7120500 信息安全
08061600 光电信息工程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08061700 广播电视工程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61800 电气信息工程
07130100 材料物理
08061900 计算机软件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6200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7140100 环境科学
08062100 微电子制造工程
07140200 生态学
08070100 建筑学
07140300 资源环境科学
08070200 城市规划
07160100 统计学
08070300 土木工程
08070500 给水排水工程
08170100 工程力学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170200 工程结构分析
08070700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1903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070800 景观建筑设计
09010200 园艺
08070900 水务工程
09010300 植物保护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9010600 植物科学与技术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9010700 种子科学与工程
08090300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9010800 应用生物科学
08100100 环境工程
09020100 草业科学
08100300 水质科学与技术
09040100 园林
08100400 灾害防治工程
09040300 农业资源与环境
08110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9050100 动物科学
08120100 交通运输
09060100 动物医学
08120200 交通工程
09070100 水产养殖学
08120300 油气储运工程
09070200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8120400 飞行技术
10080100 药学
08120500 航海技术
10080200 中药学
08120600 轮机工程
10080300 药物制剂
08120700 物流工程
100804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08120800 海事管理
10080500 藏药学
081209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10080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80700 应用药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11000000 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80502 材料学
030000 法学学科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600 冶金工程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0104 应用数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0 生物学类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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