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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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财政部决定并商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各部门、各地区下达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调整、划转预算指标并负责办理拨款。
财政部对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
二、以前年度形成的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由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提出贴息意见,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准后,办理并拨付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
四、各部门、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等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五、财政部负责审批中央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六、财政部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仍在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七、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下列业务财政部仍委托建设银行办理:
(一)根据经财政部核定的主管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限额或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四)对“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银行要认真履行财政部委托的各项工作的职责。其代办的各项工作,由财政部及其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
八、各地财政部门可比照上述内容,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处理收回财政职能或委托业务的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九、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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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1号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七日





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的精神,现就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学市”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破立结合,大胆创新。

  2、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发展带动深化改革。改革与发展要在稳定的大环境中进行。

  3、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结构调整的整体规划,对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分步实施,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4、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项改革协调配套、同步进行。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用3~5年时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各类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系。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增加科技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

把6个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技术开发型和公益型或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两种。其中:肇庆市工业研究所开发型研究机构;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水产研究所和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公益型研究机构或申办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按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肇庆市农机研究所可改为带公益性的技术服务机构。县(市)区及以下独立的科研机构、工业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并入相关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要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或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进入农业龙头企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先转化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而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研究开发型企业,或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发展成为企业集团,也可以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调整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添置科研生产设备,将主要研究开发力量和其他科技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融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实行自愿互利原则,涉及科研机构所属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变动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允许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员工内部持股企业。

  允许效益比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国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三)放开咨询服务型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科技服务

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组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从事测试分析、中介、咨询、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技术集成、委托技术开发、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由科技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增强自立能力,有条件的转为企业法人。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金科网分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并,转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

成立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生产力促进网络,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诊断及人才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申办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为加快我市农业(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市的农业区域性经济特点、研究开发科研基础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申报纳入符合区域规划而创办的区域性的农业试验中心,以争取省的更大支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网络,为“三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择优扶持1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除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外,同级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相应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工程中心资助100万元,省级重点工程中心资助8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资助5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资助30万元。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2年内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肇庆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及重大任务等。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加研究开发和利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市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资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肇庆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以形式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和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

(七)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

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评奖的条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干部、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

市属各科研所的转制及人员分流方案,按原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办法制定。

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实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确定,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份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鉴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目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凡被市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四)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种研究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