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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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等


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厅(局)、建委(建设厅)、旅游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迅速改变目前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景点)“白色污染”泛滥的局面,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指示,现对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治理“白色污染”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统一规划,组织实施;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确保措施到位。城建、交通、铁路、旅游、环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
二、禁止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三、杜绝塑料包装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在河流、湖泊中及沿岸乱扔和堆积。长江、太湖、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其他内河水域,已经在水中漂浮和岸边堆积的塑料包装废物,三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清理干净。
四、禁止在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倾倒垃圾。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已形成的临时垃圾堆放点,六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清除,进行综合整治。
五、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各类船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告示牌”,配备足够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分类收集,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湖)中抛弃垃圾和货物残余物等。港航监督部门要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接受设施,并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相衔接。
六、各级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景区(景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景区(景点)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方便游客投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要设置专人清扫和收运垃圾,维护垃圾收贮设施。
七、各级铁路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列车和车站垃圾收贮设施并严格监督管理。杜绝列车客运人员及乘客向铁路沿线随意抛弃倾倒垃圾的现象。
八、各级城建环卫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做好航运、铁路和旅游景点垃圾的接收和处理处置工作,不得将收运的垃圾堆放在江、河、湖岸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禁止在水域沿岸
设置垃圾填埋场、堆放场。
九、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防治塑料包装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那些违反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普及防治塑料包装废物的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在列车、轮船、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宣传牌、公告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进行宣传。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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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已较为常见,但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较少,导致执行人员对撤回执行申请理解和处理做法不一。笔者试图通过对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实务中撤回执行申请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与性质

(一)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均表述有“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内容,说明在立法层面上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应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既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实务中,常常将撤回执行申请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混同,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撤回是收回之意;撤销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两者在字面理解上有较大差异。

(2)在民事诉讼法未对撤回执行申请及其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审判程序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况,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权利人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这也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

(二)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

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

(三)撤回执行申请的性质

(1)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对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撤回执行申请的重要前提是权利未得到实现或未全部实现,在此情况下其撤回申请通常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不加以甄别和判断,难免给恶意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撤回执行进行审查处理:

1.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撤回执行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回;

3.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合法。撤回执行申请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执行申请必须由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三、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中断执行时效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被依法立案执行后即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近海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在秦皇岛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较重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水产局、武警秦皇岛市支队、公安局、广播电视局、信息产业局、电力公司、秦皇岛海事局、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重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是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由秦皇岛市海洋监测、监视中心,秦皇岛市海洋预报台(目前暂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站承担)及各成员单位监测、监视、预报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1)开展海洋灾害现场观测、监测工作,并进行全市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预警报制作等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或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发展趋势;
(2)开展海洋灾害评估工作;
2.4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监测预报工作组专家及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职责 :
(1)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对海洋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3)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4)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2.5分级响应
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可以参照市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一旦发生海洋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开展海洋灾害调查, 建立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和海洋气象资料通报机制,遇有海洋灾害时,及时将海洋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海洋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加强海洋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海洋监视员和赤潮志愿者组成)的作用 , 加强对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 发现海洋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判断,启动预案,动员受到海洋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2.3建立健全海洋灾情速报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灾害监测监视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或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海洋灾害的,要在3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在6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总值班室。
3.2.4 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海洋灾害灾情。
3.3 预警支持系统
主要依托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公众, 组成市海洋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 (IV 级)、较重 (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性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较重 (III ) 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严重 (II) 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3.5 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标准
3.5.1 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秦皇岛海区风暴潮消息发布标准 :
秦皇岛沿海风暴潮警戒水位为 1.51 米 ( 为历史参考数值 ), 当潮位接近 1.51 米时, 发布风暴潮预报。当潮位超过警戒水位时, 发布风暴潮警报。
3.5.2灾害性海浪消息发布标准
根据我市沿海的海浪特征和海上航运、渔业捕捞、养殖等经济活动状况, 规定渤海中部海面海浪≥ 3 米时 , 我市近岸海域海浪≥2.7 米时发布灾害性海浪消息。
3.5.3 灾害性海冰消息发布标准
当我市近海出现严重冰封或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区内移动, 单层冰厚达到 20 厘米, 浮冰外缘线达到 30 海里, 且在未来 5 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 发布灾害性海冰预报警报。
3.5.4 海洋环境污染预报发布标准
通过对我市海域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 ( 监测对象包括海水、贻贝与沉积物、一般陆源排污口临近海域、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 ) 、海洋功能区监测 ( 监测对象包括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 、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活动, 按如下标准发布污染预警报:
海水、海洋生物和沉积物: 当海水环境、沉积物环境明显恶化, 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出国家相应标准, 一般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沿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且超出附近海域功能区要求时发布海洋环境污染警报。
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
当海水浴场水文气象要素有一项为“不适宜”, 或水质状况为“差”, 或健康指数为 60 以下时, 发布浴场不适宜游泳消息; 当海水增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 特别是腹泻性贝毒、麻痹性贝毒超出国家相应标准时, 向有关部门发布警报。
赤潮: 当水化学指标达到富营养标准,一种或数种浮游生物爆发性增殖且接近公认的赤潮标准, 赤潮发生时, 进一步对赤潮面积、漂移路径、持续时间、贝毒种类及含量进行监测并发布赤潮警报。
海洋污染事件: 发生石油或其他危险品泄漏等海洋污染事故时, 根据其面积大小、漂移路径及泄漏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发布警报。
4. 应急晌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特别严重海洋灾害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1.2 严重海洋灾害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 立即判断灾情级别,当确定为严重海洋灾害时,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启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分析研究和抢险救灾,控制海洋灾害进一步发展。
4.1.3 较重海洋灾害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较重的海洋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海洋灾害发生地县 (区) 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一般海洋灾害
海洋灾害发生地县 (区) 人民政府负责一般海洋灾害警报的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 应急警报发布程序
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灾害性海冰、海洋环境污染和海上石油及其它危险品泄漏等海洋灾害的应急警报,较重级别的由应急委员会决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4.3 应急工作启动
海洋灾害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防汛指挥部门、公安武警、旅游部门、水产部门、海事救助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航运部门和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海洋灾害警报后, 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防灾预案。
4.4 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救和自救互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降低海洋灾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5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安全防护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避险、防护、人员疏散等。
发生赤潮灾害时,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7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进行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但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4.8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海洋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部门职责
市海洋灾害各成员单位在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1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海洋灾害排危抢险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5.2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教育局、农委、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基地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务、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积极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3 市水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组织和督促县区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大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防御灾害信息。
5.4 市民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5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5.6 市气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海洋灾害期间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 12 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 并每 1 至 3 小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
5.7市广播电视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5.8市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5.9市水产局:及时向沿海渔民、养殖户和其它涉渔单位和个人发布避让灾害信息和防灾措施, 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灾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10 工商、检验检疫和旅游局: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 对水产品及时进行检验, 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捕捞和海产品上市,关闭景区海水浴场;并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疫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11 秦皇岛海事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处理船舶污染事件。在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发生时, 组织指挥在港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 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5.12市公安局、武警秦皇岛支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组织沿海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5.13财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14地震局:负责提供海洋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海洋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5.15环保局:负责提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等资料信息,及陆域污染防治工作,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5.16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灾害发生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海洋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6.3奖励与责任
(1)对海洋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启用县、区政府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台,及秦皇岛港验潮站位观测设备和潮位井做好海域监测工作。
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及海洋预报台,以保障海洋灾害观测、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
7.3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对公众开展海洋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编制海洋灾害预警与自救宣传材料,对社会发放,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演习。
7.5 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