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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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你会侨联函(94)017号文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第一,你会所反映的情况,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大厦中方股份的持有者应为全国侨联,其股权是否出让,权在侨联。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办理,董事长无权擅自处理侨联的股权。
第二,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资产拍卖、转让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
能力等因素,选择科学的方法综合估算价值量。因而进行股权转让时既不能按帐面价值,更不能按注册资金,而应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标的交易的底价。双方经济协议中有关“全国侨联按注册资金转让股权价款”的内容,明显损害了国有资产权益,应予以纠正。
第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39号)的要求,涉及国家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份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国有法人股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
济成份,则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决定。但是,对于国家必须控股的企业,转让股权会影响国家在该企业的控股地位时,则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直至报请政府批准。
华侨大厦的股权转让事宜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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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6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事发〔1993〕22号)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源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国家所有,林业部作为森林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森林资源进行行业管理,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行使管理职能,代表国务院直接管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三条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林业部联合设立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督查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四条 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督查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2.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3.森林资源资产收益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再投入;
4.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章 管理和督查职能
第五条 林业部作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行使的管理职能主要有:
1.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木材运输行政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国务院赋予林业部的其他管理职能。
2.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管理;审批森林、林木的出让、转让和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同时出让、转让。
3.负责审核及上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4.负责对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及上报。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林业部联合设立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对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行使监督、检查、评价的职能。主要任务是:
1.全面督查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运输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2.督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及当前管理水平,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督查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化情况、林地利用情况和更新造林育林等任务完成情况;
(2)督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木材销售总量计划和木材运输总量计划的执行情况;
(3)督查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和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4)督查育林基金(林价)的收入、解缴使用情况和林木资产有关情况;
(5)督查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发挥生态效益的情况;
(6)督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3.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东北、内蒙古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林业企业、事业和集团法人代表的任免(聘任、解聘)、考核和奖惩建议。
5.检查、指导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设立的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在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履行督查职责时,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章 督查委员会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负责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管部(局)长;
副主任: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委员:两部(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省(区)林业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督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督查委员会具体事务。其人员由两部(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办事公道;
3.熟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原则、方针、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森林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和国家财税政策等内容;
4.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十年以上管理或实际工作;或有十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为督查员,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按上述条件聘请督查员。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和督查员按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和任务行使督查职能。听取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森林资源和资产档案、企业计划、财务帐目等资料,对主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列席企业、事业单位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及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各种会议,有权对局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对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为森林资源资产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最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查委员会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企业、事业派出督查员或督查组进行巡视督查制度。
第十三条 督查员均为兼职,不得接受被督查企业、事业单位的任何报酬。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林业部承担。
第十四条 督查委员会、督查员不得干预被督查企业、事业的经营权;不得泄露被督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事业的督查员,督查员任期由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
第十六条 督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审查督查报告、形成会议决议。督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督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征求被督查单位的意见,被督查单位应在收到督查决议草稿后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意见。
第十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对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督查委员会将督查会议决议及被督查单位的意见一并报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实施。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承担有效经营、永续利用、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占有、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单位的考核指标,包括财务、营林和资源管理三方面:
1.财务指标:
①营林生产 当年营林生产支出
=───────────────── ×100%
投入率 上年+ 当年 -上交主管部门
结余 营林收入 林价(育林基金)
营林道 营林设 营林设
路支出+施支出+备支出
②营林设施设=─────────────── ×100%
备支出率 营林支出

指标①不小于50%,指标②不大于20%。
2.营林考核指标:
实际成活面积
①造林成活率=────────── ×100%
更新造林总面积
核实造林面积
②造林面积核实率=──────────×100%
上报造林面积
本年迹地更新面积
③采伐迹地=────────────────×100%
更新率 上年末累计未更新的采伐迹地面积
上述三项指标应达到规定的考核值。
3.资源管理考核指标:
①当年资源消耗总量不大于森林蓄积增长量;
②当年实际采伐量不突破采伐限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工作细则。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细则,并报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这家有着400多家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宣传称治疗感冒、湿疹等各种常见病以及各种皮肤病的湿疹膏竟都是三无产品,用烂树皮、草根磨成的粉末和臭鸡蛋制成。
我对田婆婆洗灸堂最初的了解,是在陪老婆去医院做例行的孕检的路上,发现医院的旁边有一家田婆婆洗灸堂,看到许多父母带着新生儿在洗灸堂洗澡,看到婴儿在洗灸堂中被里面的工作人员用中药洗澡的过程中,好像很享受的样子,我和老婆商量说以后等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到这里来洗一洗,看样子还行。
但作为律师的职业敏感,我第一反应就是从事给新生儿洗澡的工作,所有的工作人员应该是要经过专业的培训,需要取得健康证,达到护士技能才允许开设这类服务。看到田婆婆洗灸堂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护士打扮,我以为这些人可能是医院出来的兼职护士,或是取得护士资格的人在从事该项工作,同时我还注意看了看这个田婆婆洗灸堂有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看到有个体经营户的执照,没有看到卫生许可证,由于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正在享受的新生儿身上,只是简单看了看。第一映象觉得田婆婆洗灸堂没有什么问题,对田婆婆洗灸堂的了解也仅仅限于此。
直到有一天,一位当事人因为工伤的事情找到我,才使我对田婆婆洗灸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加上以前在成都商报上看到了的一母亲状告"田婆婆洗灸堂"假药洗浴一案的报道,因此也就放弃了等小孩出生后带他到田婆婆洗灸堂洗澡的想法。直至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严重程度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之前因为对田婆婆到底用什么药给小孩洗澡没有具体的关注也难以判断,在3.15之前我只是对田婆婆洗灸堂的加盟店的加盟、管理模式存在质疑。
我的当事人是成都龙泉的一位农村妇女,年纪接近40岁。文化水平也不高,在家政服务市场找工作的时候,被一位在医院当工作的妇女雇佣,名义上是家政服务,其实在医院工作的妇女自己加盟了田婆婆洗灸堂,需要雇佣一批人在洗灸堂中给小孩洗澡的工作。在招聘完一批人之后,这些人统一被安排到田婆婆洗灸堂总店新都简单的培训,之后就立即上岗。据当事人介绍这家加盟店在开业的时候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只有简单经过培训的以前没有任何医护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基本上都是中年妇女,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在短短的10个月的开业过程已经给数百个小孩洗过澡。知道我的当事人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到伤残,可能涉及到金额比较大的赔偿时。加盟店老板一拖再拖,直到最后突然关门停止营业,铺面转让。我不知道该加盟店是不是刻意为了逃避员工的赔偿要求,才玩起的失踪。
接到该案件后,我做了仔细的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对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工伤,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员工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去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加盟店的情况时,确实没有查询到该加盟店的工商信息,也就是该加盟店根本就没有工商登记,那就更谈不上什么卫生许可证,员工劳动合同社保之类了。证实了我当事人所说属实该加盟店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经开业许多的小孩可能已经在不安全的环境中接受了洗澡的服务。同时查询了田婆婆洗灸堂的工商档案并通过网络查询了一下该公司情况,对田婆婆洗灸堂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通过查询没想到田婆婆洗灸堂已经繁殖得如此之快,除了四川在全国各地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加盟店。当然也反映出给新生儿洗澡是个多么巨大的市场。
经查询田婆婆洗灸堂全称为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注册资本10万元。2009年10月20日对经营范围有过一次变更,变更之前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变更之后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保健、健身服务。从经营范围来看,我认为在2009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之前田婆婆洗灸堂是不能从事以后田婆婆洗灸堂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即给新生儿洗澡。当然在之前田婆婆洗灸堂的老板在之前在2003年成都新都区工商局注册有成都市新都区田婆婆洗灸堂,注册地为成都市新都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药疗保健、洗澡服务、零售儿童用品。从法律角度来说两个公司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在2010年的时候,可能是为了运作特许经营成都市新都区田婆婆洗灸堂注销。目前所说的田婆婆洗灸堂就是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
通过调查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对确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
按照我国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田婆婆洗灸堂在全国已经发展到400多家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该在商务部完成备案工作。
之所以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对确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田婆婆洗灸堂作为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对被特许人的选择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就例如我调查的加盟店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就长时间的开业,发生法律问题之后说关就关。导致消费者、工作人员与加盟店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我认为如果田婆婆洗灸堂在没有完成备案,对加盟店的选任、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按照目前我国合同责任的原则是: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仍是加盟店而非总部,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按照条例特许人的主要义务为向加盟店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具体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田婆婆洗灸堂的快速扩张导致一些所谓的加盟店根本就不具备加盟的资格,只是简单的收取加盟费之后,就允许挂牌,至于是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人员管理,特别是与消费者和里面员工密切相关的利益则是漠视,可能这种所谓的特许加盟时全国各类似行业的同态,只注重总店的眼前收益,无视他人权益。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应该对我的当事人赔偿。
从侵权责任而言,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不同的企业经营者,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从第三人角度即立于特许体系的外观来看,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其人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故除加盟店对消费者负有法律、合同所加的法律责任外,就加盟店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在国外,第三人因加盟店受有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时,即使总部无义务负责,第三人仍常以总部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法院往往根据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总部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后,全国各地工商局正在迅速的调查田婆婆洗灸堂,各地的许多加盟店纷纷的被责令停业。可能会有很多小孩的家长要求维权,也会有很多加盟店的员工,甚至加盟店的老板找到田婆婆洗灸堂要求维权。我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