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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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4]594号

1994-11-03国家税务总局


国内贸易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函》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中关于“八五”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仍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在税前向其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规定,你部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在“八五”期间,可继续在税前向其直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鉴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改革后担负任务的加大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你部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大幅度增长的实际情况,我局同意你部把该项行政理事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按销售收入万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一;行政管理费开支不足部分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自行提高在税前的提取比例。
  总社理事会要按照行政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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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市政局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路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市政局审批。
第五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七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八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九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1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委员长
  乔 石
副委员长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甘 苦(壮族)      李沛瑶   吴阶平
秘书长
  曹 志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洪恩   万绍芬(女) 王永宁   王佛松   王宋大
  王启东   王叔文   王晓光   王淑贤(女)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厉以宁   叶正大   叶叔华(女)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尚武   冯之浚(回族)
  冯克煦   曲格平   朱 良   朱启祯   伍精华(彝族)
  任现春(瑶族)      刘国光   许 勤   许嘉璐
  孙廷芳   孙鸿烈   阳忠恕   阴法唐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李立功
  李永泰(朝鲜族)     李 伦   李旭阁   李克强
  李学智   李桂英(女,彝族)    李绪鄂   李森茂
  李登海   李 灏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明(白族)      杨衍银(女) 杨泰芳   杨振亚
  杨振怀   杨烈宇   杨竞衡   杨海波   来金烈
  吴大琨   吴长淑(朝鲜族)     吴树青   邱 晴(女)
  何厚铧   何浣芬(女) 何 康   佟志广   谷建芬(女)
  汪 愚   沈辛荪   迟海滨   张文华   张仲先
  张 寿   张克辉   张序三   张国祥   张明远
  张 挺   张彦宁   张绪武   陈光健   陈培民
  陈舜礼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宗棠   罗尚才(布依族)
  周占鳌   周 南   周 觉   孟连崑   项淳一
  赵东宛   郝诒纯(女) 胡 敏   柳随年   逄先知
  姚 峻   秦仲达   聂大江   莫文祥   夏家骏(土家族)
  顾林昉   顾诵芬   钱 易(女) 徐采栋   徐起超
  徐 静(女)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长溪   黄玉章   黄毅诚   戚元靖   崔乃夫
  康振黄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蒋顺学   傅铁山
  曾宪林   谢铁骊   谢颂凯   楚 庄   蔡子民
  蔡 诚   熊清泉   滕 藤   潘 季   薛 驹
  戴 杰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