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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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广播电视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赋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加挂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化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

(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依法监督执行广播电视地方性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法规,抓好行业内部管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四)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五)指导、协调和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播,负责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和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负责整合各成员单位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指导各成员单位拓展各项经营业务。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设5个职能科(室) :

(一)办公室(挂台办公室牌子)

负责督办局(台)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负责草拟重要文件和组织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和日常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党群工作。

(二)宣传科(挂台总编室牌子)

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指导开展宣传业务改革;协调和审查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审查重点节目;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策划重大宣传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节目的监听看,开展受众调查;组织宣传业务交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三)事业和社会管理科(挂台事业发展部牌子)

负责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分级建设;组织协调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基建、统计工作。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负责台广播电视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制订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负责中心广电科技的研究、开发;负责广播电视有关资料、报表情况的统计;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下辖市(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四)财务和经营管理科(挂台计划财务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营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监督广播电视系统的财务、经营工作;负责台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安排。

(五)人事保卫科(挂台人力资源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职称评聘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负责监察、纪检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台)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局长(台长)1名,副局长(副台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部长)7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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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
实 施 细 则


总 则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红河州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按照州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州林业局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为保障本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州林业局从监察室、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转办、答复社会对我局服务不满意的投诉,以及对本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事件调查和考评工作。
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873)3732332 3732336 3632337
传真:(0873)3632337
电子信箱:lyjbgs@21cn.com
四、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可以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其他先进评选的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项 服务承诺

一、遵守的办事原则
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提高服务效能的工作目标
(一)州林业局提高服务效能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树立五个理念,做到八个不让,落实六项机制”。
1.树立“五个理念”,即:加快发展的理念;服务至上的理念;讲求效率的理念;依法行政的理念;争先创优的理念。
2.做到“八个不让”,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3.落实“六项机制”,即:以岗位责任制规定工作职责;以首问责任制体现服务态度;以服务承诺制加强社会监督;以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以效能考评制评判工作实绩,以责任追究制惩戒违纪违规行为。
(二)州林业局的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工作目标分为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2008-2010年工作计划)、年度目标、重点工作等。
(三)工作目标的制定。分别于年初、年中制定,报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州林业局总体目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并报州林业局审核确认后发布、实施。
三、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对具体事项的资格要求、必备材料、办理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公告》(红河州林业局2008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1.省属农垦企业和州属国营林场林木采伐许可;
2.州属国营林场林木运输许可;
3.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的批准;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5.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
6.一般野生树木移植审核、审批;
7.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8.经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9.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
10.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
11.省外单位到我州收购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批准、审核;
12.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审核、批准;
13.出口云南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审查;
14.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15.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按照我局《马上就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上级领导批办的文件、交办的事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即刻办理,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2.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送来的督办文件,即到即办,作出认真负责的情况汇报;
3.下级上报的请示,有时限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答复;需要向上级转报的请示,按职责范围,经有关科室审查,符合实际情况和行文要求的即刻转报;
4.下级来办理有关事项,能当天办理的,当天办理完毕;
5.州级有关部门的来函,需要协办或答复的,不需讨论、调研的即刻答复,需讨论、调研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6.群众来信来访,分轻重缓急,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四、落实措施
(一)对各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党员、群众提出的各种建议、意见、提(议)案、批评、申诉等及其他来信、来访问题,不推诿、不压置、不敷衍、不拖延,能办的事情即刻办理;需要请示后才能办理的问题及时请示;需要调查评估、专家论证、上报批复的问题,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二)全体干部职工做到“四个一”和“四个声”的工作要求,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单位、部门、干部、群众排忧解难,实实在在为他们办好事、做实事。
(三)设立公告(示)栏,政务公开,对重大事项和工作进行公示(告);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佩带工作证上班;各科室在办公室门口悬挂工作人员去向牌,明确本科室人员姓名、职务、去向,接受群众监督。
(四)自觉做到不吃请,不索要好处,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以权谋私。做到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勤政,不损形象。

第二项 首问责任

一、遵循的原则
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二、实现的目标
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
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不含机关工勤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经办人处或有关经办科室,经办人不在或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人员或科室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科室;
(三)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局办公室。
五、办事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或群众反复上访久而未决的事项,局主管领导亲自签发处置意见、亲自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对较为重大的事项,局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办理。
六、落实措施
(一)局领导及各科室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各办公室门口挂人员去向牌,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二)局办公室及各科室设置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专用接待记录本(内容包括来信、来电、来访时间、姓名、来访事项,联系电话,接待人姓名、处理办法、意见、办理结果)。
(三)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而不认真答询、处理和解决的;
(二)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没有将当事人引导给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没有认真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接听电话咨询不耐烦,语言不文明,拒绝提供相关部门电话的;
(四)处理解决问题推诿扯皮有意刁难或故意躲避的;
(五)接待外来人员时仪表不整或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第三项 限时办结

一、遵循的原则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实现的目标
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对涉及由我局办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相关科室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请求的事项。
三、责任人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责任人。
四、限时办结的事项及期限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限时办结事项,尽快办结,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局纪检组,同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我局受理的十五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我局的行政许可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尽快办结,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1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备案、报告事项
1个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办理事项
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五)领导交办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即办事项及时办理,其他事项3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落实措施
(一)认真执行《红河州林业局AB岗工作制度》,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
(二)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请求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限时办结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予以及时办理,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的;
(二)不按照办结时限办理,造成服务对象损失的;
(三)办理事项过程中有不文明言行、服务态度不好的;
(四)不积极办理限时办结责任人工作责任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而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第四项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十一)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的科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八)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前款第(九)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免职或者辞退的方式问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三)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落实措施
局监察室负责上述问责情形规定的投诉问责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三)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六、投诉事项的办理
(一)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三)投诉人、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监察室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州监察局提出申诉。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州林业局负责解释,我局原来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州政府网站公示后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 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