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针对企业在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以便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发布的第一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近期,就有关部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提出的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问: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二)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三、问: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时如何处理?
答: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
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四、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五、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六、问: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
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七、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处理?
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八、问: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九、问: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考虑其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以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问: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衔接?
答: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未发行B股、H股的金融企业可比照处理。
二○○七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
功能区类别
序号
适 用 区 域
万州区
一类
1
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
乌龙池森林公园
3
泉活森林公园
4
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
龙泉风景名胜区
7
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
一类
1
黔江森林公园
2
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
涪陵区
一类
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
武陵山森林公园
3
乌江森林公园
4
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
二类
1
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
一类
1
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
2
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
一类
1
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
2
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
一类
1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
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
一类
1
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
白塔坪森林公园
3
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
4
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
一类
1
长生林场
2
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
3
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
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
一类
1
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
一类
1
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
玉峰山森林公园
3
南天门森林公园
4
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
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
6
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
一类
1
桥口坝森林公园
2
南泉风景名胜区
3
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
4
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
二类
1
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
一类
1
楠木院森林公园
2
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
一类
1
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
大圆洞森林公园
3
云雾坪森林公园
4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
一类
1
九峰山森林公园
2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
一类
1
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
代家店森林公园
3
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
一类
1
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
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
一类
1
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
古剑山森林公园
3
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
一类
1
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
一类
1
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
一类
1
玉龙山森林公园
2
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
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
一类
1
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
2
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
一类
1
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
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
一类
1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
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
一类
1
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
一类
1
宝鼎森林公园
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
一类
1
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
仙女山森林公园
3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
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
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 县
一类
1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
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 县
一类
1
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
南山森林公园
3
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
一类
1
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
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
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
一类
1
三岔河森林公园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
一类
1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
江南自然保护区
3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
一类
1
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
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
一类
1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
一类
1
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
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
一类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
金银山森林公园
3
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