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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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2]10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2〕42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由中国黄金总公司依法变更登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中国黄金总公司投资的企业(全资企业45个,控股企业11个,事业单位5个),以及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拨改贷”资金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后形成的权益涉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另行核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选冶、精炼,黄金矿石、中间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黄金产品的深加工,黄金及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

四、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交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黄金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后,撤销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黄金管理局的有关行政职能继续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黄金企业改革、完善黄金工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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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全市已在1月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错峰用电。随着气温的逐步升高,即将迎来新一轮的用电高峰。为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意识,大力开展节约用电和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佛山市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节约用电,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用电量的逐年增加,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已成为重要的课题。节约用电,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环保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减轻我市电网的负荷压力,缓解能源短缺状况;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大力宣传节电法律法规,积极推广节电常识和经验
  1、市经贸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市科协、佛山日报等单位联合向全市发出节约用电倡议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及节电先进典型和经验,让依法节能、积极节电的观念和常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
2、各新闻媒体当前要突出宣传节约用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的节电氛围,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安全用电、有序用电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意识。
3、市科协和供电分公司组织制作节电科普小册子和宣传画,发放至各企业、学校和商场等基层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积极扩大宣传效果。

4、大力提倡制冷空调设置上调1~2摄氏度,人人节约用电。让依法节能、节电的意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形成全社会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用电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抓好节电基础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一般企业要配备节电管理人员,重点用电企业应落实专门机构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用电定额、能源计量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做好组织和督促工作的同时,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减少成本和增加效益。
  (三)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和考核工作
  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工作,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一项举足轻重的措施。要求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主要产品单位电耗,提高用能水平和经济效益。并要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平衡技术测试,企业要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对那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应淘汰用电设备的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其扩建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

要以管理为基础,以节能技改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和新设备。工业企业尤其是耗电大户要抓好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改造低效耗能的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积极改用太阳能、蒸汽制冷、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节能工作。
(五)切实抓好社会节电措施的落实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并非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认真落实措施,变口号为自觉行动,实现社会节电。首先,各机关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电的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节约用电的相关规定,及时关停空调、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其次,各工业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节电规划,大力推广应用节电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开展节约用电的同时,要合理组织生产,科学利用电能,充分利用电网谷期多安排生产用电,减轻电网高峰压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做好能耗管理、节电改造等工作。第三,各宾馆、酒楼、商场等第三产业要积极开展各项节电宣传和节电改造活动。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电技术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做好节电技改工作。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期,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设备,严格控制制冷空调负荷,确需开启空调的,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第四,每个家庭都要加强节电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要多用节能灯具,多用节能家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每度电。第五,公共场所要狠抓节电措施的落实,在晚峰期间(18时30分-21时30分),所有城市景观照明、城市光亮工程、悠闲活动广场等减少照明用电50%(重大节、假日除外);各娱乐场所、酒楼减少30%的霓虹灯或照明用电;商业类、住宅小区的所有霓虹灯一律关停。各行政事业单位,晚上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同时,要加强路灯管理,控制路灯照明时间。
(六)继续加强错峰用电和顶峰发电的管理

各区要继续加强错峰用电的管理,供电部门要加大错峰用电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加快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进度,实现用科学手段进行错峰用电的管理,对违反错峰用电的坚决执行相应的停电处罚措施。各地方电厂要组织力量,加强机组的管理和检修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坚决服从调度部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顶峰发电。

三、组织管理

(一)节约用电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节约用电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家庭,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为重点考核单位。  

(二)由市经贸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电建集团等组成佛山市节电工程指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由市经贸局电力资源科会同佛山供电分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
  (三)各区经贸局要会同本区供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区的节电工作。各企业要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以有效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节电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近年来,我市水体呈明显富营养态势,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使水体失去应有的功能,不仅妨碍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含磷洗涤用品的长期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五、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六、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无磷洗涤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七、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2年 2月 1日起施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