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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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行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 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
  (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护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篷;住宅楼住房设置遮雨(阳)篷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破墙开店;
  (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的安全。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十五条 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筑)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水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四)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商场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漏盖,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洒漏、污染道路;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
  (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车,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
  (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房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
  (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九)随地吐痰、便溺的;
  (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的;
  (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
  (七)屋顶乱堆乱放的;
  (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
  (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
  (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
  (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
  (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
  (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
  (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工完料尽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
  (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
  (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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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70101

煤安字(199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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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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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煤炭部1号文件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煤炭企业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态势。但各地区、各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仍有一些煤矿安全状况不好,有的甚至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严重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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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现对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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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国家和煤炭行业其它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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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

(1)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1.2,奋斗目标1.0,其中直管矿务局(公司)奋斗目标0.6;

(2)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3)百万吨发火率降到0.8以下;

(4)矿井风量有效率达到86%以上。

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4.3,奋斗目标4.0。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8.0,奋斗目标7.0,其中重点产煤县奋斗目标4.0。

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

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亡事故。

全国煤矿瓦斯抽放量突破6.4亿立方米(考核指标见附件)。

全国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000人,其中培训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矿级干部2100人。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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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各级行政正职(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确保安全工作真正列入重要日程。为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今年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强化县、乡政府对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以及要加大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本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任;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转变作风,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今后,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发生二起10人以上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务局局长,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企业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基建公司也要比照执行。

第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煤矿安全规程》对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严格规定,标志着煤炭工业开始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要以此为契机,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观念;二是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三是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活动,与此同时,要健立建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申请办矿到基建、生产以及事故处理等全过程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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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突出防治瓦斯重点,抓好学阳泉活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控制住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

1、把学习推广阳泉矿务局防治瓦斯经验活动推向新的高度。一是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阳泉会议精神,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好宣传、学习和发动工作,要广泛深入学习和推广阳泉矿务局的“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天,不抢一秒”的指导思想和作法。二是各省(区)煤炭厅(局)都要抓出一、两个防治瓦斯的典型局(矿),各矿务局抓出一、两个典型矿,坚持以点带面,推动瓦斯防治工作的深入;三是在阳泉局举办各煤矿通风区长培训班,通过培训,使阳泉的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2、每个矿井都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所有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凡是风量不足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以风定产,不准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凡因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而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对矿井的通风系统统一管理,做到通风系统合理,安全可靠。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凡是未进行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准开工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高、突矿井必须管好用好瓦斯监控系统和个体防护装备,确保瓦斯监测探头的装备率、使用率、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均符合部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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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矿井防火、电器防爆和火工管理,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以上含水炸药,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第四,整顿劳动纪律,强化企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的劳动纪律整顿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职工,该调离的调离,该除名的除名。各煤炭企业都要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井下,放到工作现场,要做到: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原则”。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四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要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第五,提高勘探精度,完善勘探手段,要把瓦斯和水文地质及积水情况勘探清楚,在勘探、基建和生产阶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防止重大、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地质勘探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勘探精度和完善勘探手段的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条件。

第六,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安全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国煤矿全年要完成安全技术培训20万人,其中: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万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矿长2100人、特种作业人员5万人、通风处长、科(区)长700人,安全培训中心教师130人。全国还要建设5个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5个标准化实验室。

第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安全检查活动,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要认真贯彻部《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507号)精神,要依靠工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工人享有十大权利,即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不安全生产情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抵制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反映举报权和投诉上告权。

第八,强化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继续贯彻执行部《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做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逐步实现矿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对救护队员进行强制性培训和考核发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中心,改善矿山救护装备;把救护队建成安全监察、抢险救灾、装备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第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对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部颁《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开展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采矿秩序大检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全部停下来,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附件: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国 有 重 点
         
  企业生产
原 煤 生 产
       
单 位
           
  人/百万吨
人/百万吨
人/百万工时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全 国
1.40
2.00
1.00
1.20
0.22
0.28

开滦矿务局
1.10
1.75
0.80
1.00
0.13
0.21

大同矿务局
0.75
1.05
0.55
0.75
0.22
0.31

平顶山矿务局
0.95
1.45
0.70
0.85
0.21
0.35

淮南矿务局
1.65
2.50
0.90
1.20
0.12
0.19

淮北矿务局
1.10
1.65
0.80
0.90
0.12
0.17


 

大屯煤电公司
0.65
0.95
0.50
0.60
0.07
0.14

伊敏河煤电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北京矿务局
3.85
4.50
2.60
2.70
0.30
0.32

北京市
           
河北煤管局
1.20
1.80
0.80
1.05
0.18
0.25

山西煤管局
0.90
1.40
0.70
0.85
0.29
0.36

内蒙古煤管局
1.75
2.55
1.00
1.20
0.26
0.31

辽宁煤管局
1.45
2.00
1.15
1.40
0.28
0.33

吉林煤管局
2.90
3.80
2.50
2.60
0.36
0.37

黑龙江煤管局
1.40
2.00
1.00
1.40
0.16
0.20

江苏省煤炭工业公司
1.50
2.00
1.00
1.20
0.27
0.31

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
4.00
4.50
2.50
3.00
0.13
0.14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江西煤管局
3.00
4.00
2.20
2.55
0.33
0.37


 

  

山东煤管局
1.00
1.50
0.70
0.90
0.22
0.27

河南煤管局
1.30
1.80
0.90
1.10
0.19
0.24

湖北煤炭工业厅
           
湖南省
3.50
4.50
2.80
3.00
0.23
0.25

广东重化工业厅
           
广西煤炭工业厅
           
四川煤管局
2.60
3.50
2.00
2.55
0.31
0.39

重庆煤管局
3.00
4.00
2.20
2.80
0.26
0.32

贵州煤管局
3.00
4.20
2.30
2.50
0.34
0.38

云南煤管局
2.60
3.50
2.00
2.20
0.17
0.25

陕西煤管局
2.60
3.50
2.00
2.50
0.29
0.38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
2.60
3.50
2.00
2.55
0.34
0.44

青海重工业厅
           
宁夏煤炭工业厅
1.00
1.50
0.70
0.85
0.16
0.22

新疆煤管局
1.30
2.00
1.00
1.10
0.18
0.22

神华公司
0.5
0.7
0.3
0.5
0.18
0.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地质勘察单位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拟发布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文件。现决定: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