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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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行国家确定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要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出口产品,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以轻工、纺织、丝绸、服装、鞋帽、塑胶、机械、电子、食品、化工、建材、工艺、小五金、玩具等行业为重点;坚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一般不建新厂
的原则;实行工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利用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采用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大搞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更快发展。
第三条 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其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扣除进口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等价款及手续费后的外汇收入),除10%上缴国家外,全部留企业。
第四条 外贸(工贸)公司(包括支、县公司)承办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完成,加工费(人民币)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10%上缴国家,45%给外贸(工贸)公司,45%给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生产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在补偿期内返销出口产品收入的外汇额度(扣除偿还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外汇费用),20%上缴国家,50%留企业,10%留代理业务的外贸(工贸)公司,20%留企业所在县(区)。
外贸(工贸)公司及所属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其外汇留成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规定报批减免。
第七条 来料加工装配生产所需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面包车)、工具、原辅材料、自用燃料油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验放(其中燃料油和生产用车辆仍照章征税)。项目单位不得倒卖和转让。
第八条 补偿贸易项目,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其他进口设备不再报批,海关凭批准合同验放。项目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原辅材料等物资,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在补偿期内,对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
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出口产品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补偿贸易项目在补偿期内,企业所得收入偿清国内外欠款后仍有结余的,作为企业留利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外汇留成,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留成手续。留成外汇允许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第十条 企业应以现有厂房、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条件,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纳入省、市(地)、县(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煤、水电等的供应。其建筑税先按10%税率计征,计划
外项目应缴的另10%的税额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应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优先贷款。有对外担保权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对外担保业务。凡需要提供外汇担保的项目,属生产企业承办的项目,应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留成外汇主管部门给予反担保;进出口企
业承办的项目,由进出口企业自行反担保。
第十二条 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出口的全值列入进出口统计;生产企业全额计算产值,专项统计,不计税收。
第十三条 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准承接的项目外,其它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由省经贸部门,计划单列市的经贸部门转报经贸部审批后,凭批复指标,按产品出口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到经贸部、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省外贸局等签证机构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企业的生产管理。外商及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国家限制进口的生活物品,用后复出的,海关凭企业保函登记核销。
第十五条 经省、市(地)经贸委(办)批准,用引进的生产线、装配线、关键设备生产较高档次产品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其企业可先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发展生产,其工缴费收入可先还贷后结汇。
第十六条 各外贸(工贸)公司和我省驻外机构(企业),要把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和有关代理业务。驻外机构(企业)向省内投资搞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为鼓励开展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牵线搭桥者,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性提取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工缴费的5‰。
第十八条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进出口计划,逐级编报。由省经贸委或计划单列市负责汇总平衡后,纳入全省进出口计划。
第十九条 各市地、部门和企业,在开展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中,要积极发展联合,可在省内或外省市进行转承业务,具体办法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二十条 简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审批手续。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凡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地增拨原材辅料,当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担保能自行解决的和直接补偿贸易项目利用外资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区)企业主
管部门自行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要先报省外贸局、计划单列市经贸部门审批。
企业可直接对外洽谈、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企业须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约,代理进出口业务。
审批权限下放后,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凡是没有建立经贸委(办)的县(区),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服务公司,专门抓好这项工作。县(区)确定的审批部门,必须上报省、市(地)经贸委及青岛海关
、省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外贸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省、市(地)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企业服务,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保证我省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迅速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编者注:1988年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废止。)



199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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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效率,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网还贷资金是指针对我区农网改造贷款向我区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我区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我区农网贷款的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我区各地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管理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根据计价格[2001]2466号文件规定,农网还贷资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如有调整,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征收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六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征收范围: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0.00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归集和上划、入库、返还、使用程序:
(一)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电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归集和上划:按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销售电量(含直供、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和代管县(市)供电企业销售电量(含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按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各电网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户归集的还贷资金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全额按辖属范围分别上划到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
电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农网还贷资金归集专户。各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将农网还贷资金延解、截留、氛蓟蚺沧魉谩?br> (三)提取手续费: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归集金额2‰按月预提取手续费,年终按实际上解数结算,多退少补,并及时拨给各电网经营企业,计人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四)入库: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每月6日前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并于每月lO日前按该办事处出具缴款书的比例将征收归集的还贷资金分别缴人中央和省级国库。为确保当年农网还贷资金的指标计划按时足额完成,各有关部门不得延解、压占农网还贷资金,影响农网还贷资金入库工作。
(五)财政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报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申请的返回数在15天内返回资金作为两公司支付农网还贷的资金来源。
(六)使用: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后,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足额存人农网还贷专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农网贷款本息。
第八条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督促辖属企业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上划农网还贷资金,并于每月后15日内、每年后30日内编制农网还贷资金的实际收、支报表,报送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纳人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由两个承贷主体各自承担,列人生产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经费来源由办公室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农网还贷资金所占的比例计算,由两个承贷主体分别列入生产经营费用,按季给付,年终结算。办公室经费余额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对百色、梧州、贺州三市电网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后,另行下文明确上缴归集部门。
第十三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2]4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