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05:35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21号




关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2]4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关于“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的规定,适用于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

  二、该标准实施前建设并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的选址要求,可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依据进行处理。

  三、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控制,均应按GB18598-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并责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代处置单位限期改正。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名称的正当性和科学性问题,却未能纳入到这次修法的内容之中。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应当从程序名称开始。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程序名称,最初是在制定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时采用的,并从此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固定下来。“审判监督程序”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司法理念在诉讼程序名称上的反映,是当时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产物。在当时的体制环境和司法观念影响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建立的是典型的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充分反映了国家干预和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精神。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其内容的规定,明显地体现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名称契合了当时经济体制和法律意识的要求。

  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弱化了法院职权,强化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但是这种变化只是一种具有数量意义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变革。从其基本内容来看,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原有的职权主义类型。在诉讼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性质上不可能发生体制性改变,其反映的仍然是原有国家职权干预和权力监督的基本特征。这或许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没有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名称的根本原因。

  2007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局部修改。当时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体制性问题。因此,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和申请再审的法定程序,而没有对审判监督体制和整个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根本性调整。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又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名称的修改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笔者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修改为“再审程序”这一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程序称谓。“再审程序”名称不仅是对生效裁判再次审理程序的客观描述,而且能够准确地反映该诉讼程序的性质和功能。

  “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在诉讼理念上,还是在程序内容上都存在着明显差异。

  首先,两者存在的理论基础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建立在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基础之上,“再审程序”则建立在当事人再审诉权的基础之上。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包括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基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上级法院有权对生效裁判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各级法院院长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基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上级检察院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要求再次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诉权是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和剥夺。因此,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意志决定的;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其次,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再审程序则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的非常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是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错误,就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不管纠正错误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有多大。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不注重考虑生效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权威性的单纯纠错程序。再审程序的功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只有在生效裁判缺乏既判力的正当性时,才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在平衡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纠正错误裁判之间价值冲突的程序。

  最后,两者的基本理念不同。作为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监督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干预,反映着国家权力的代表者——法院和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控制。它将国家权力神圣化,奉行国家权力至上的理念,剥夺当事人的判断和选择。再审程序在理念上将纠正生效错误裁判的再次审理程序,作为继续解决平等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诉讼程序,而不是将其视为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程序。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这些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仍然会在再审程序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如果说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意志主导的程序,那么再审程序则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名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充分发挥诉讼程序的功能,提升诉讼程序的品格,是修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当看到,诉讼程序名称的变化不仅仅是程序称谓的调整,同时也是司法理念的变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6年9月以前发布的55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章46件;需修改后重新公
布的规章6件;废止的规章3件。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46件
1.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991.7.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2.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
第9号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8.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7.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8.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9.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
7.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8.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
9.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1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199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
4号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995.3.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12.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13.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1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
15.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995.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
18.商标评审规则
1995.1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19.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1995.1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1995.1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
2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1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2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6.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2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7.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
25.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8.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
2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8.5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2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1.9工商文字〔1988〕第13号
2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0.8.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29.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1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
31.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3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12.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
3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1995.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3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若干规定
1995.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3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5.1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36.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1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37.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1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3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1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39.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40.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1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4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5.1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
42.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
4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5.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
4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45.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1996.8.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
4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