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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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泸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6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先开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们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
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符合法定就
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主》,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
疾人联合会负责。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人事、交通、统计等有关部门协助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好按
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收取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站),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
查;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向社会单位
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收取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地制宜地指导扶助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和
手工、家庭副业。
  第六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指在职干部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的总和)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单位原有的残疾人职工,只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均计入比例。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和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县、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向县、区残
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如实
填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以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站)推荐的残疾人中选
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兴办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计入兴办单位的安置比例。
  第十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从事与其身体状况
相适的工作,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不行虐待和歧视残疾人。
  第十一条 认定安置残疾人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安置手续和程序完备;
  第十二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
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到一名
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市属和外地驻泸单位、县、区及其下属单
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中央和省属驻泸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的确定
和收取办法依国家和省上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财政部、省财
政厅的规定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节余或收支节余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分级管理的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企业亏损严重的,可申请减、免、缓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六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委托各市、地、州财政部门印制发
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套印“四川省财政厅收据监制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
核,实行收支两条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
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置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依照《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应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同级残疾人联
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缴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第二十条 依法贪污、私分、挪用、侵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泸州市所辖各县、区,按照本办法作好本辖区内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再另行制定其他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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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账式国债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记账式国债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对记账式国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09〕41号)文件精神,将记账式国债规范分类为记账式贴现国债和记账式附息国债两类。为配合做好国债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账式贴现国债是指财政部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期限为1年以下(不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

  二、记账式附息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定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付息、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

  三、记账式附息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式国债的发行期次分别排序。

  记账式附息国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代码为10××××,其中3至4位代表发行年份、5至6位代表发行期次,如:100903代表2009年发行的第三期记账式附息国债,债券简称为“国债0903”。

  记账式贴现国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代码为108×××,其中4至6位顺序编制,如:108001代表本通知颁布后发行的第一期记账式贴现国债,债券简称为“贴债0901”。

  此前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不做变更。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全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开放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台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授牌一批。
  第五条 (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4.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良好的服务获取受理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提供的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产业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平台奖励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的依据。
  第七条 (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需求方(企业)的补贴和服务提供方(平台)的奖励。
  第八条 (需求方补贴)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企业(项目)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
  补贴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二)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三)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补贴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补贴标准,技术服务合同执行完成后,向企业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
  (四)企业凭“技术服务优惠券”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优惠,相应款项由市科技局支付给平台服务提供方。
  第九条 (提供方奖励)
  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科技局根据平台绩效评估报告确定等次,并向符合条件的平台拨付绩效奖励。
  第十条 (激励政策)
  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平台监督)
  加强平台对外服务行为监督,对平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摘除平台挂牌。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