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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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省科技进步奖励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突出经济效益,精简奖励项目,规范评审管理,使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与评选更加科学、公正、权威,充分发挥省科技进步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奖励机构。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成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评审和授予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

(二)调整奖励内容。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开发类、推广类、社会公益类、基础类和发明类。

1.奖励范围及奖励条件。

(1)开发类:奖励在实施技术开发过程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以及生物新品种,并已在实际应用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的公民、组织。授奖项目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以其取得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比、市场占有率和知识所起的作用为该类项目的主要评价标准。

(2)推广类:奖励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尤其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授奖项目应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创新,推广措施科学、有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以其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投入产出比、推广范围和知识所起的作用为该类项目的主要评价标准。

(3)社会公益类:奖励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和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经济管理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授奖项目要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以其取得的社会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价值为该类项目的主要评价标准。

(4)基础类: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基础技术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授奖项目须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其重大发现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数和被引用数为该类项目的主要评价标准。

(5)发明类:奖励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并在应用、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授奖项目须为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其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应用价值为该类项目的主要评价标准。

2.奖励等级、数量及奖金。

在贯彻少而精原则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取消了部级科技进步奖,由此国家部委和中科院驻我省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项目都要集中在省里报奖,因此,省科技进步奖取消四等奖,设特殊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础研究类项目只设一等奖、二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从原来的170多项减少到不超过130项。

省科技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对于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推荐,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该项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个人,40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技进步奖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3.奖励异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公民、组织均可在异议期内对公告的奖励项目等内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完毕后,异议项目方可参加当年终审。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三)规范省内科技奖励。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省政府只设立省科技进步奖。省直各部门不再设立科技进步奖。已经设立的,应在2000年内取消。

对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在我省设立综合或单项科技奖励的,应积极支持引导,明确其必须设立必要的评审机构,在省科技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改革的步骤

(一)奖励改革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发布施行,组建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二)2000年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过程中,落实改革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

(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修订《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若干规定》,2000年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章程》,2000年内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讨论批准后,2001年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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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耕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耕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耕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2001-2010年)》(湘政发〔2000〕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奖励。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省、市《质量振兴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调动全市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全市产品上档次、质量上台阶、经济持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民本岳阳”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质量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创造我市产品的“湘字号”、“国字号”品牌和名、优、特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
(二)保护名优,打击假冒。要加大对名优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兑现奖金,抓好落实。2005年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从2006年起,要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金,要确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