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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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陆应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地方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宁伯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太树海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三个报告,决定批准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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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1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因政策调整增减因素及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报,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管理、维护稳定、文化建设、社会贡献、国资委交办事项等9项指标,由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基本指标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换算为行业系数进行考核。换算公式为:

  考核指标行业系数=(考核指标实际值-行业较差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较差值)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被实施兼并破产企业、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等,对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与正常经营企业相区别,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报送国资委;三年任期最后一年的12月底前,企业提出下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测算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执行。

  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如遇重大灾害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国资委核定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的行业系数为基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得低于上一任期的行业系数。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须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但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比较,占40%。

  第十三条 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在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国资委报告。

  (三)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四)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综合评议指标执行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入库数据和经专项调整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执行。

  (三)对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国资委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任期奖励、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国资委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以前三年绩效薪酬平均值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完成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年度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其中,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综合评议得分÷16)×10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3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1完成率×10%+分类指标2完成率×10%+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2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酬即为前三年平均值;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酬:在 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2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在15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1.5个百分点;减少在50%以上的,绩效薪酬为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企业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第一次纳入考核的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为100%时,绩效薪酬为基薪的1倍;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在基薪上增长1%,最高不得超过基薪的3倍。

  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时,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否大于100%,其绩效薪酬应低于上一年。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考核指标完成值÷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难度系数×100%。

  难度系数根据四川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40%+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完成率×3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按100%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为负数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则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按100%计算。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扣减下限为30%。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行业、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分配系数为0.8;并报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五条 任期届满后,国资委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按本细则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农(林)药的品种、规格、质量、检验、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方法及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四)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要求,环境保护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地方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等节能技术要求以及节能产品的评价确认方法等要求;
  (六)农、林、牧、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企业生产过程(含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定额等要求;
  (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传递中的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技术要求;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本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本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T”。
  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药品、兽药、农(林)药、饲料、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动物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由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备案。
  第八条 地方标准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应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生产、使用、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草拟标准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 地方标准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地方标准统一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是对需要在本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原材料、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为“Q/”。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经本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审查,并应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对其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新产品投产鉴定前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仲裁以备案标准文本为准。
  对试产(销)的产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试行标准,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试制品”。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同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企业的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先进、标准编写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从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装置不能验收。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推荐性标准的,应自我声明,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自我声明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本企业应强制执行。企业应按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和检验,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有企业产品标准,并已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贯彻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