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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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按照州人民政府第33、39次常务会议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阿府发〔2005〕19号)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制定如下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达古冰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考核管理



考核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目标考评组,每年对各景区管理局当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州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州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考核工作,其余指标由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三、目标下达



各景区管理局每年3月10日前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上报当年工作目标方案,经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审定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下达各景区管理局实施,州下达各景区管理局的目标作为当年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计分制,年度考核标准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按照职务高低,局级领导正职、局级领导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一般职工目标考核每1分对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30元的标准、各景区管理局编制内正式职工人数、综合考核得分和相对应的综合系数(历史贡献系数和海拔系数之和)计算奖金总额。(详见附表)



副局级以上领导按批准标准发放奖金,其他职工由各管理局统一考核发放奖金,报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事局备案。



历史贡献系数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上年接待游客总人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数确定各景区管理局历史贡献系数;海拔系数以2000米为基数,各景区管理局办公地点海拔每增高100米,增加相应海拔系数0.02。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经济指标(35分)



1.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指标(15分)



超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旅游接待人次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旅游接待人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2.全年收入计划任务(10分)



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全年收入上缴任务(10分)



未完成应上缴收入任务的,每少上缴1个百分点扣1分。



(二)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20分)



1.执行财经纪律情况(5分)



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执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情况(5分)



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未经批准发生无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3.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情况(5分)



发生无预算的对外举债、资金外借(或投资)、为第三方贷款担保,每发生一例扣2分;发生超预算的对外举债和资金外借或投资,每发生一例扣1分。



4.执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5分)



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扣1分。



(三)旅游行业管理考核指标(30分)



1.旅游市场整治(5分)



整顿景区内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发生。每发生一起省州级领导批示,或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入境旅游者经查实无误的投诉,年度目标考核扣1分。



2.景区基础设施建设(5分)



严格在州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景区规划》和《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新增违章建筑。没有按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变更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扣2分;每新增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附件: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管 理 局
考核

得分
各行政级别对应金额

(元/分)
综合系数
核发奖金金额(元)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综合

系数
历史

贡献

系数
海拔

系数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九 寨 沟
 
130
150
200
300
400
1
1
0
 
 
 
 
 

黄 龙
 
0.94
0.72
0.22
 
 
 
 
 

四姑娘山
 
0.3
0.08
0.22
 
 
 
 
 

达古冰川
 
0.14
0.06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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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苏检会[200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买卖伪造、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二○○二年八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
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弥补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办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级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