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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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 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 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 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有关委(办)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从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办法,须编制企业职工持股方案。
  拟改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经企业投资主体同意,由体改部门会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企业职工持股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应根据公司股权设置、职工实际出资能力、企业职工集体共有资产状况及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因素确定。职工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更不能据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并鼓励企业经营者、技术和管理骨干持有较多的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持股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的,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应受《公司法》关于股东数的限制,即职工股东数加其他股东数不得超过50个。
  (五)签发股权证明书。
  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份的,由持股会向持股职工签发“职工股权证明书”。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资金(产)来源可以有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以货币出资;
  (二)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部分工资派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出资;
  (三)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10%—15%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作为出资;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方案中,以企业历年工资结余的一部分派分给职工作为出资的,其派资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资金(产)只限于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外派人员)认缴。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可以拿出部分已界定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给职工挂股分红,职工对这部分集体股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收益权。职工离开本企业、离退休或死亡时,不再享有此权利,由持股会收回投资收益权。
  第十七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企业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第十九条 职工对其以货币出资购买的股份和以结余工资派分的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按公司章程办理;由持股会集中管理职工股份的,按持股会章程办理。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工持股会理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条 将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按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的,该股份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脱离本公司,其股份要求转让或者按公司其它办法处理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对职工股利的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按市体改委、经委、贸易办、人民银行、工商局、民政局、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公司组建职工持股协会试行办法》(杭体改〔1995〕3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本企业改制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单独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其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向公司推荐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职工股东代表,代表持股会行使公司股东的职权。
  由职工持股会委派的职工股东代表和由职工持股会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在履行职务时,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持有集体共有股份的,还应包括其他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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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8〕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所称“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第三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脑智能系统管理,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安排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场地,同时认真检查有关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所有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学校不得组织进行任何班级或学科的课堂教学,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开展的兴趣班和个别辅导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对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胜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资格条件和能力。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管理人员按在校学生一定的比例安排。公办学校管理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发放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另行制定,并报财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第十条 全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浅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吴金成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似乎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其实不然,一栋建筑物分为若干部分,业主各自拥有每部分的所有权,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不妨碍交易的安全。认识这一点,是正确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提。在实践中,我们该以什么标准来区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客体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区分:
  1、该部分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可以与其他部分相区分和隔离开来。比如,一栋建筑物里的一套住宅就属于一个独立的部分。
  2、该部分可以用来居住、工作,或者可作其他用途,在使用上具有独立性。
  3、该部分拥有独立的出入门口,无需借助其他相邻门户就可出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来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住宅单元和经营性用房等其他单元。业主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具有一般所有权的属性。同时,该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密切联系,具有共同的利益,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危机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有部分通常包括地基、屋顶、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大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也一并转让。
  (三)共同管理权,是基于业主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可以决定涉及区分建筑物的有关事项。比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维修基金,以及有关区分建筑物的其他的重大事项。
  3、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对聘请的物业不满意的,还可以更换。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