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 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身体维权 弱势群体 舆论监督 利益失衡 司法失信
内容提要: 身体维权现象伤害了人们传统的伦理感情,暴露了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削弱了公权力机构的公信力。它反映的社会及法治问题,如司法低效、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扭曲、媒体失声等,已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构建。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还需构建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框架,从公民意识、社会福利、维权渠道、舆论监督等多方入手,所需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的是建构性的。
“身体维权”一词源自2009年12月31日期的《南方周末》篇名为《身体维权者:悲情维权的灰色隐喻》的文章,其中以孙中界、张海超、唐福珍三人为身体维权者的典例:“孙中界砍下手指向‘钓鱼执法’说不,在维权所抵最高处留下标记;张海超为求真相开胸验肺揭穿谎言,以满腔的炙热映衬外界的冰冷;而唐福珍为抗拒拆迁最终点燃自己。他们以鲜活的生命为权利而抗争,在刀锋和火焰中追求正义,他们是为生活奔波的小人物,是权利运动的悲情践行者。”[1]
近些年来,“身体维权”事件频发,且呈上升的趋势。笔者发稿的当月,又听闻两起身体维权事件,足见该问题的紧迫性;4月20日,湖北鄂州王锦兰因拆迁问题,在房屋前自焚;4月22日湖南株洲王家正在司法强拆中自焚。弱势群体何以不通过制度救济,而以减损人格权利来实现自身财产权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与社会问题,让人深思。
一、身体维权的界定
身体维权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农民工、强拆对象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自身的权利诉求(以财产性诉求为主)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自残、自杀等非理性方式牺牲自我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途径,以期唤醒舆论的关注和社会关怀,左右权利进犯者的舆论压力和坏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进行强制性修正,全过程涉及维权主体、侵权主体、权利诉求主体、舆论媒体等多方主体。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2](P27)私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而言的,它包括请求、自助和自卫等方式。
如上文所述,身体维权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性、对己性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游离于司法程序以及社会伦理之外的个体正义实现方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侵权者、维权者法律地位的强与弱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可分为两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3](P153-154)
身体维权现象中,维权者多是以农民工、司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而侵权者多是以城管、拆迁办、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权力机构。一强一弱的社会资源占有量差所显示的权利张力,迫使身体维权者以放弃宝贵的人身权利的激进方式进行自我的权利诉求,这才爆发出身体维权这一非理性维权手段。
(二)维权者对人格权、财产权的舍与求
身体维权主体所欲保全的,多为被克扣的工资、存身立命的房子或伤残赔偿和补助,他们愿意付出的维权成本,却是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这样的反理性的抉择,其原因乃是因为对社会极弱阶层的弱者而言,所涉财产已攸关生存,财产权已抽象为基本人权,重要性与人格权利并无差别。制度无法保护那些在市场大潮中不幸者,使他们深陷困顿面临溺毙的危险。弱者的财产并没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在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被剥夺殆尽之时,他们也便失去了身为一个人,身为公民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没财产就没权利,也就没有重新起步的机会,这也解释了身体维权现象的反伦理性。
(三)侵权者的内部纠错自觉性与外部舆论影响性
私力救济的急迫性,不容当事人考虑漫漫冗长的司法路径,更重要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制度维权的不信任,导致身体维权者转而求助社会,以自残的方式影响舆论。舆论的准确发音是身体维权成功的前提,社会导向能帮助社会公众站在弱者方给予侵权者无形的压力。另外,由于身体维权全过程无第三方主体的中立居间裁判,纠错过程往往是侵权主体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纠错,维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以宜黄自焚事件为例,自焚者家属钟如九共发两百多条微博,在其微博粉丝的不断转发下,网上放大效应凸显,并加速了宜黄事件责任处置。后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宣布免职。江西财经大学传播学教授王玉琦说,如此严厉的问责尚无先例,很大程度上是微博与媒体的力量所致。[4]
二、身体维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一)法伦理观念的混乱
以生命权、身体权为核心的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性权利更重要,这是法律对人类伦理观念在规则上的确认。
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损害往往不可回复和不可逆转的。生命权的存在是一个自然人立足于群体的先决条件。生命的丧失将导致主体对己财产的终局性丧失,而身体权的缺陷也必然影响自然人的财富创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带来的愉悦感。对其的侵害,法律仅能通过强制或者赔偿给与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财产权却是类型无尽且不能被穷尽列举,具有强替代性。对财产的侵夺,法律能轻易地将利益失衡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轻重分野,已经伦理化为一种公众的道德认同。在身体维权现象中,不仅侵权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维持的社会秩序,维权者将二者轻重倒置的非理性行为更伤害了伦理观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线,伤害了人们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身体维权事件从根本而言,是社会利益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在社会关系中的案例化体现。弱势群体从社会中所得的利益太过有限,没有多余资源以供支配,仅有财产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底线。为富者的不仁,社会保障制度的孱弱,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未有倾向性保护,导致了弱者们无法通过规范途径去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协调,最后只能通过私力救济以死、残相搏。
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7‰的比例,录用安置本市待业残疾人员就业。
二、市、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残疾人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同级劳动、人事、民政、财政、银行、残联等部门组成,隶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审查基金的使用项目,并进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三、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录用安置的年龄为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录用安置残疾职工的残疾标准,参照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检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残疾证明书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开具。
五、单位的残疾职工所占比例,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与在职职工总数的商乘以100%,公式为:
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
---------×100%
在职职工总数
六、如录用安置一名盲人的,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七、单位在录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含在职残疾职工)未达到应录用安置比例数时(小数点后可四舍五入计算),凡少录用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应交纳一个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基数的基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基数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额为准)。
八、各单位应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市属以上单位向市基金管委会,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基金管委会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并送同级劳动局、人事局备案。市、区、县基金管委会根据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确定应缴纳基金的单位,并向其发出
《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
九、单位在接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基金,并由银行将基金转入市财政部门专设的残疾人就业基金帐户。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对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缴纳基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除责令补缴的基金和滞纳金外,并可处以应缴基金额50%的罚款。拖欠基金超过三十天的,视为拒交。收缴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全部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基金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基金的管理等开支
,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
十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十五天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
的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199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