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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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减少并追究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领导的机关执行不力、管理不善、政令不畅,影响政府工作正常开展,损害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追究相应责任的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有效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其承担的任务或对市政府的指示及交办事项未予认真落实的;
  2、本部门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以及司法审判作出的裁决不予及时落实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二)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信访案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推诿塞责,懈怠拖延,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实施有效救助或进行妥善处理的;
  3、组织大型的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或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各类事件、案件等重要情况和数据的。
   (三)因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经政府前置审查,致使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4、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借职务之便为家庭或社会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
  5、指使、授意下级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举止失于检点,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情节严重,在机关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
  (五)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该部门行政首长确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可按监督职权范围责成政府法制、监察、审计部门或政府督察机构调查核实。
  第八条 承担调查核实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扭转工作不力的局面,尽力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九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在市长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调查结果,同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确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应责成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承担本办法综合协调的政府法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四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追究方式:
  (一)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奖励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第一至第五项的决定,应当送有关机关备案;作出第六、第七项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申请复核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原调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可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的处理情况,应向市长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诫勉,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市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市监察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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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设部


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标标函[2003]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为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夯实村镇建设的技术基础。经研究,我们拟对列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14项村镇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见附件),广泛征集其主编或参编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标准规范在村镇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业、农村和农民,要求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村镇建设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搞好村镇的规划建设,其中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加大技术支持的力度,通过科技的发展带动村镇建设的快速、深入和健康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类标准规范作为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在规范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打基础,因此,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意义重大,而且影响深远。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工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进行,申报材料应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

  2、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可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有关参编单位申请。

  3、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承担过相应的规划、设计、施工任务,并具有较好组织和协调能力。

  4、标准规范的内容范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相应的项目说明(可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下载,网址http://www.cecs.org.cn/)。

  5、对于重要的、通用性的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国家标准;对于需要在部管行业内统一的专用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行业标准。

  6、作为主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应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下载网址同前);作为参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可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也可参照其内容提出申请。

  7、申请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30日。

  8、《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或申请报告分别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包括电子版本)。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联系人:吴路阳、雷丽英(标定所)

  电话:010-68393043、68394739 传真:010-68394385

  电子信箱:wuly@mail.cin.gov.cn

       leilucy@sohu.com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村镇规划、建设标准规范项目表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1. 村镇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

 2. 村镇体系规划规范

 3. 村镇用地评定标准

 4. 村镇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5. 村镇生产与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6. 村镇绿地规划规范

 7.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8. 村镇道路交通规划规范

 9. 村镇公用工程规划规范

 10. 村镇防灾规划规范

 11. 村镇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12. 村镇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13. 村镇绿地分类标准

 14. 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将按部里统一部署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2年6月1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我们。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三、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四、公司招用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公司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公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六、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七、公司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
八、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派出在公司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持股单位负责支付,兼职人员从公司获得的职务报酬一律上交派出单位。
九、公司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经济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十、公司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规定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联合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92〕9号)同时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