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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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体委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体育组织的合作,加强对运动员交流工作的管理,以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全国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受聘运动员的年龄,男应满28周岁,女应满26周岁。个别项目根据其特点,可按另行规定放宽。


 第四条 接受国(境)外聘用的运动员须向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受聘的书面意见和聘用单位可靠的聘用函件。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亚运会、全国、洲级锦标赛(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转交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第六条 签订协议书
  (一)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二)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同受聘运动员签订协议书。
  (三)受聘运动员同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向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缴纳转会费,转会费金额由双方商定。转会费除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其余归运动员所在单位。受聘运动员的国(境)外酬金、待遇由受聘运动员或运动员委托其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聘用单位商定。


 第八条 中国运动员加入外籍参赛,按该项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该项目国际组织未做规定的,加入外籍不满两年者不得代表所在国(地区)参加国际比赛。


 第九条 凡以自费留学、探亲或其他名义出国(境)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地区)协会认可的比赛,如参加比赛必须向所属中国单项运动协会申请和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十条 运动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主动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自觉遵守我国有关法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和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对受聘运动员应关心和爱护,对他们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维护他们在受聘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项目的的实施细则,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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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
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8年12月9日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皖政办〔200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4、报批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设区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均获批准,有关市政府在修编或调整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转报建设部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经认定属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市政府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需经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需经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有关市政府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修编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设区市管辖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